非船勿擾?從海釣爭議看一個海洋各自表述的管理難題
日前在網路社群有個火紅話題:
現在起一般民眾將無法出海釣魚!
聽起來蠻嚴重的,不過事實真是這樣嗎?為了好好討論這件事,首先得先釐清,這裏討論的是海釣,與岸際釣魚無關;再來,並非一般民眾無法出海釣魚,而是要加強對「搭乘非船舶型載具出海釣魚」的取締。
為何會開始加強對於非船舶型載具(波特船、保麗龍船、橡皮艇等浮具)從事海釣的取締?原因來自海上作業的漁民團體反應,無船籍的波特船及保麗龍船不從港口報關,從溪旁、海岸、沙灘就可直接下海,駕駛者不熟悉該海域的作業區域及傳統航道,有好幾回都差點撞上,對航行安全造成影響。
保麗龍船及波特船(鋁合金或玻璃纖維的可折疊船體,長約3~4米)這兩年數量增多,尤其是波特船,由國外引進後蔚為風潮,這種船在國外是家庭使用,多半在湖區進行休閒體驗,但引進台灣後部分釣客作為船釣載具。目前的船舶法排除了這類非漁業用動力小船的適法性,但在第八章中,有專章規範針對像波特船這類小船的一些特殊性條款,其中規範若小船未領有航政機關核發的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首先依據《船舶法第4條》的規定:
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但下列船舶,不在此限: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保利龍船、橡皮艇波特船屬於此類,不適用船舶法規定)。
而在《船舶法第八章第 73 條》:
小船之檢查、丈量,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其註冊、給照,由小船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非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不得航行。
依據以上兩條法規,從船舶法第四條的描述可看出,船舶法定義的小船非漁業用途。而這也是此次爭議所在。
▲ 臺灣許多人愛釣魚,只是過去只能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出海,故較為平價的波特船一推出,便深受釣友喜愛。
臺灣許多人愛釣魚,過去釣友想要海釣,只能搭乘娛樂漁業漁船或是遊艇,如果想要自己出海,只能買遊艇,但遊艇一艘動輒數百萬,非一般受薪階級可負擔。因此,波特船一出現,釣友驚為天船。波特船貴的數十萬,便宜的一艘不到十萬元,因此成為近幾年船釣者夢想達成的工具。有些釣友出去會呼朋引伴,釣上來的漁獲透過管道賣給餐廳或販仔,補貼船主的油資,釣況好一點時還有一筆小收入。
不過,既然波特船這類型小船在船舶法上定義為非漁業用,那麼,現行用波特船釣魚,是否涉及漁業行為,便需更清楚的界定。到底,釣魚算不算漁業?還是休閒遊憩活動?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一、採捕水產動植物……。
《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由上可知,在水域遊憩管理辦法中,並未將釣魚列入水域遊憩活動項目中,所以目前從事船釣,並不屬於水域遊憩活動。遊艇之所以可以經營船釣,是依據《船舶法第70條》所規定,遊艇得從事非漁業目的釣魚活動。
何謂從事非漁業目的釣魚活動?「釣魚自己吃(自用)」算漁業目的嗎?「釣起來賣」算漁業目的嗎?這都得先釐清。而許多海釣客反彈:「釣魚自己吃,也算漁業嗎?」主要爭議就在這邊。
在常理判斷上,未涉及販售的釣魚行為,應該屬於休閒遊憩活動,但以目前法規來說,水域遊憩活動就是不包含釣魚這項,所以釣魚被認定屬於漁業。
好,如果釣魚是漁業,涉及漁業資源利用,就得討論資源管理的問題。《漁業法第6條》規定,經營漁業應該取得漁業執照;《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後,漁業人或船長應填報漁撈報表或漁撈日誌。意思就是:如果是漁業行為,就要受到資源管理的約束。
可有發現,船釣這件事,講到這邊,已經涉及了許多不同的法規。這包含漁業法以及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農委會漁業署)、水域遊憩管理辦法(交通部觀光局)、船舶法(交通部航港局)。這就是台灣海洋事務的常態,由於海洋事務散落在各部會,目前相關的爭議,都由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進行協調。
過去,因為兩岸政治問題封鎖海岸線,即使海岸線解禁後,出海條件的種種限制,讓臺灣人直到近幾年,好不容易才能開始從事自主性的海上活動,海洋產業開始發展,但是,我們政府海洋事務的組織架構並沒有對應調整,造成新型態的海上休閒活動,變成了三不管。
能不能開放波特船海釣?其實類似雪季是否開放高山攀登的問題。雪季攀登,存在「親山自由」及「登山安全」的雙重考量,愛山的人都懂想要往山裡去的渴望,但同時也擔心裝備、技術經驗不足造成事故發生時的救援難度與人力調度。搭乘波特船的海釣行為也一樣,即使許多人亟欲透過自己的方式親近海洋,但也不能排除航行安全及資源利用的考量。
因此還是需要回到源頭,釣魚是休閒?還是漁業?如果涉及販售行為,大概無可避免會被認定為漁業經營;但如果釣魚是自己吃,歸類在娛樂遊憩,好像比較合理。不過實務上,卻很難認定釣魚到底是自用,還是販售用。
如果要解決休閒遊憩/漁業經營的認定問題,可以參考國外行之有年的「釣魚證制度」,明確訂定出休閒船釣的釣魚規範(魚種限制、魚體大小限制、捕獲尾數限制),超出這個範圍,就得開罰(因為領的是休閒釣證,不是漁業執照),才能夠讓大家知道遊戲規則怎麼走,執法機關在管理上也才能有明確的依據。不過,如果要談釣魚證的核發,大概,又要引起「政府憑什麼限制大家釣魚」的論戰。
即使談限制傷感情,但牽涉到海洋資源的利用,要彌平漁民/釣客間潛在的衝突,我們還是得在完全自由/合理規範中取得一個平衡,海洋是全體國人的,當漁業資源逐漸不足時,還是得思考怎麼樣做,才能讓下一代有魚釣、有魚抓;當海洋管理權限散佈在各個行政機關時,如何跨域合作,釐清法規上的競合之處,以應對越來越多人對海洋活動的需求,是海洋產業能夠順利發展,也是台灣人民能否能順利親海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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