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不會讓祭祀公業出問題,不婚無子才會
法務部長邱太三因為個人誤解祖先祭祀牌位的書寫方式、發言失當,被諷為「妣考邱」以後,特別提及同婚會影響祭祀公業的規範,藉以澄清他是「接地氣」,不是天馬行空。事實上,從邱部長發言可以看出,他只是單純地將民間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恐懼訴諸於祭祀公業而已,同樣是未仔細理解祭祀公業實際的運作情形。
所謂祭祀公業,其實就是宗族共有財產的管理會,通常是一批土地、一筆龐大資產等等,由某個祖先派下的子孫,並強調是僅有以男系為主的子孫能繼承分享。現實一點說,如果這能成為問題,那麼也只是大宗族財產分配繼承,以及誰能在辭世後享受「祭祀公業」祭祀的認定問題而已。換句話說,這不是固久遙遠的民俗規範,更不能拿來假想會與同性婚姻產生衝突。
同性婚姻會帶給祭祀公業任何問題嗎?
眾所周知,臺灣遵循的漢人傳統社會概念,是以父系為主體的繼承,女子因為出嫁身分而被排除在宗族之外,許多人擔心同性婚姻會造成祭祀公業派下員認定的問題,但事實上,在現有法規與許多祭祀公業的私法規範認定上,派下員一定得是宗族派下家戶的「男系子孫(含養子)」才可以擔任,有些甚至規定男長孫為唯一繼承。因此不管是男女婚還是男男婚,只要是「生理男性」都具有祭祀公業所謂派下員的當然資格。
至於女性的部分呢?即便是非常傳統的祭祀公業,面對無男丁繼承狀況,也會誕生「特別辦法」,尤其還得面對當前社會男女平等的價值觀。所以,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就有言明:「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也就是說,女性在祭祀公業中,本來不具有派下員當然資格,考量到沒有男系子孫時,才會特准為派下員。既然原本就是祭祀公業的邊緣人,女女婚又豈會造成甚麼影響?
過去曾有女性爭取派下員資格爭議,但大法官釋字第728號指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政府設立祭祀公業條例以前的所有公業規範,通通都不受性別條款的限制。由此可見,祭祀公業是專屬特定家戶關係的、限制性的「私法」,廣泛社會大眾所要進行的同性婚姻,根本不會直接影響到祭祀公業的運作。
同性婚姻當真會導致祭祀公業無派下員繼承嗎?
傳統社會的繼承思維相當簡單明瞭,是以男性為尊地提出「繼承者」的性別限制框架。所謂繼承者,並沒有硬性規定要具備血親關係,當然也無性別認同身分的差異,所有無法提供「男系子孫」的家戶,不管是不是同性婚姻,都會面臨到家戶「倒房」的問題,這將導致財產無以繼承,享祀香火被迫中斷,這才是真正會影響到民間社會的祭祀公業運作的關鍵。
同性婚姻出現以後,並不會因此立刻改變祭祀公業運作,不管是男男婚還是女女婚,都可以透過領養,來確立下一代的派下員,延續繼承權。值得注意是,女女婚的繼承資格,其實也可以引用第四條來賦予,條文註明:「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甚至「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也就是說,不管是男女婚還是女女婚,因為家戶裡面沒有男丁而擁有派下員資格的女性,依然有可能獲得派下員資格,貢獻他對宗族祭祀公業的義務,享受祖先的餘蔭,只是看宗族親人願不願意給她機會。亦或者,她只要透過招贅、生男丁或收養男丁,找到不見得是相同血緣,但願意冠上母姓、認祖歸宗的男性子孫,就能成就下一代派下員,那麼這個家戶就能持續擁有祭祀公業派下員。
同性婚姻不能成為享祀人嗎?
除了派下員資格,在祭祀公業討論裡面,誰有資格成為享祀人,受未來世世代代子孫祭祀,也是常被牽扯出來的假問題。事實上,無論是政府法規或是傳統社會的民俗價值觀,都沒有要求同性婚姻者不能入祀。
能否讓同性婚姻者入祀祭祀公業,基本上是祭祀公業主事者思想概念的問題,當然沒有絕對。不少祭祀公業至今仍特別強調男性派下員,也因此僅有男性可以入籍神主,女性無論是有無出嫁寄託一律不入祠祀。但同時,晚近也是越來越多不婚女性,或無法結婚女性擺脫無謂的禁制,入主宗祠祭祀。
既然未婚女性都能突破,已婚的男男女女,又有何好拒於千里之外?同性戀絕非現代才出現,在全臺灣現有的神主牌上,豈會從來不曾有過同志祖先?
其實,認為同性婚姻會影響祭祀公業或家族祭祀者,大都是基於對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歧視」,明著嘲弄同性戀者「不男不女」,如果祭祀公業條例所指的性別限制是基於「生理性別」,那麼不管是男男婚或女女婚,根本都不會影響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認定運作,當然也就不會影響每個派下員的派下權,甚至是被祭祀的權利。
邱部長與許多積極恐同婚的祭祀公業管理人,大可不必杞人憂天,同性婚姻絕對不會為祭祀公業帶來什麼大問題,反倒是當前社會不婚不生,以及以環保之名不燒香金的政策觀念,都還比較容易使祭祀公業香火斷絕,淪為金錢至上、空有祖先財產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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