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和解共生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真能達成宗教治理任務?
臺灣長期以來缺乏清楚嚴謹的宗教治理規範與政策,除《寺廟監督條例》零碎隻字片語以外,大多法規工作都採行釋憲解釋,甚或是以行政命令來補充,導致臺灣宗教行政經常一國多治,各地行政裁量狀態也經常有很大不同,莫衷一是。縱然不同時期都有宗教法設立呼聲,但對於宗教治理的自由度,一直有很大不同意見。晚近,宗教團體法草案終於誕生並有明確討論,對於宗教治理政策該如何進行,遂又成了許多宗教人與政治人物關注的重要課題。
宗教治理有其必要
現下普遍使用的宗教(Religion)一詞,是相對較晚形成確立的觀念,不同國家文化脈絡,對宗教概念性的接受與理解,也稍微不同。但至少對廣義宗教而言,包含著人類原始社會文化的信仰,宗教甚至是最原始的「法律」來源。因此,可以明確地說,宗教治理其實是涉及到現代國家法律、制度、知識等與宗教互動之社會建構,這必然隨著不同國家民族風情,會有不同脈絡的內涵與想像,且難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內涵。即便是常見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概念,也是西方社會基於冗長歷史發展過程,才生長出來的思維準則。
中華民國政府的宗教治理,至今多仍採取「監督」或「管理」態度,縱然《憲法》明文寫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對於自由的幅度,卻隨著不同時期有各種相異實況,有軟有硬。
比如獨裁戒嚴時期的臺灣,政府雖然不禁止人民信仰宗教,卻有很強的社會控制,限制民間信仰屬性與儀式內容,要求信仰組織化,推動宗教統合性管理,甚或設計管理祭典辦理方式,並有針對特定宗教團體進行取締與管控的情形。民主化以後,國家機器對宗教的參與,有些仍不脫舊時代思維,甚至無所限制地擴大國家機器對宗教之參與,只是改為柔性控制,包含出資辦理宗教活動,豎立儀式典範來鼓吹相同信仰社群仿效等。
本次藍綠立委共同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中,可以看出有不少條文內容,都是為了解決長期以來宗教行政工作上面所遭遇的衝突與困難,在立場上,可以說與過去以管制為核心的立法精神大異其趣。但有不少條文內容明顯暗渡陳倉,尤其應該在《宗教團體法》中進行規範與討論之內容,被提前在《宗教基本法》中被進行細部設定,導致社會討論時產生模糊失焦現象,實在是陷期盼宗教治理法源誕生者於不義。
事實上,《宗教基本法》具有上位法性質,應簡潔明確,定義原則性問題而非細節,若非通則或程序問題不應故設特例,尤其違反國家現有法令更是不該;宗教治理雖有其特殊地位,但不應無限放大,尤其是在非單一宗教的臺灣。
政教分離需要基於彼此尊重
在現有討論中,對於政教分離、聖俗原則,讓許多人反應頗大,有些批判甚至將所謂「俗事」當作是只有財務問題,誤導大眾以為宗教團體經常財務不清。事實上,政教分離包羅萬象,應該達到什麼樣程度,在世界各國本來就有深淺程度不一的概念,最早的政教分離與擺脫單一宗教、神權治國造成的社會控制有關。
臺灣各類型宗教中,以原始宗教/民間信仰比例最高,但民間信仰只能在地方治理上發生作用,無法聚沙成塔,信仰人口也早就從八成以上,下滑至四成左右。但這也彰顯著臺灣宗教信仰豐富度不斷提高。甚至,依據美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於2014年的調查,臺灣於兩百多個國家評比中,榮登宗教多樣性第二名,面對宗教多樣性極高的社會,顯示我們比其他國家更需要重視且尊重宗教多元與平等。
對宗教發展史稍有常識的人都會知道,「凱薩歸凱薩、上帝歸上帝」幾乎只是政教分離的「口號」,真實世界並非可以如此簡要畫分。何謂「政」?何謂「教」?一直以來都是處於模糊狀態。雖然「政」通常是指政府組織、國家機器,不代表「政治」整體;「教」則是指宗教社群而不單指「宗教」,但彼此確實有許多含混的情況。所有主張政教分離的國家,不必然都能清楚斷離;不是所有宗教都有能力影響國家機器,同時也不是每個政府組織都能無所限制地介入宗教運作。
宗教團體若透過宗教力量,干涉政府組織之意志,表現出宗教性的價值觀選擇、儀式參與時,這就是宗教介入政治之中,比如要求政治人物於任職時向特定宗教對象宣誓,或是選擇特定教義作為行政原則,以宗教力量要求政治議題之正確等。反之,若國家機器透過公權力進行宗教性確立並參與其中,比如選定教宗、規範祭拜方式等極權方式,甚或是像過去花蓮縣政府主辦五教聯合祭典,或臺中市政府主導辦理七媽會等,透過政府經費與公權力柔性地運作宗教事宜,這都是政教分際沒有清楚拿捏,很容易在多元宗教社會中,產生內在的或外部的排擠壓力,影響宗教自由度與自主性發展。
政教分離絕非易事,在不同國家會也因應各種民情而有不同反應,宗教團體可能會需要政治力參與,而政治人物也仰賴宗教來穩定其個人代表的社群精神符號。由於政教之間有太多模糊空間,所以外在表現更應該要有清楚且明確的界線分隔,通常會反映在「宗教性」表現方面,有些國家在公共空間不隨意展現特定宗教符號或色彩,或有些國家政治人物則不隨意參與宗教儀式等等。無論如何,政教分離之核心基礎,其實必須立基於尊重的態度,才能真正避免凌駕於彼此。
臺灣需要宗教知識教育
宗教教育是現代教育體制中,相對複雜艱難的議題,宗教是人類社會文化的重要終極關懷,幾乎無人可置身事外。宗教更是人文思想的重要構成、價值觀養分,原始宗教、民間信仰幾乎不必經過選擇,可以說是與生俱來就能擁有的基本宗教養分。但現代社會強調個人化,宗教選擇遂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有時,相異宗教價值觀甚至彼此排斥,再加上政府有行政中立、政教分離原則,這使教育現場罕有宗教相關教學。
事實上,現代教育對培育公民意識有相當程度之期待,在學習過程中,除了具有公民基本知識素養外,也應有對國際關係、生活文化與道德倫理等多方文化之認識。因此,在現有教育現場中,也並非全然缺乏宗教教育,只是比較常以「文化史」或公民相關課程,呈現宗教知識之學習。
宗教知識若能在適合年紀時,透過學校教育使青少年有相對全面性之認識,可以增進青少年對於尊重多元宗教之基本素養,也因為認識各種宗教基本知識,對個人宗教選擇或是思想之圓融,探求宇宙價值觀等,或許都有增益之處。尤其臺灣社會非常需要有尊重多元宗教之基本素養,基本宗教文化知識若能成為公民素養培育項目之一,不僅體現臺灣民主價值,也彰顯臺灣對文化多樣性之護衛心態,不失為國家文化教育的重要項目。
在《宗教基本法》討論中,或許得清楚地將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教育」功能,與普遍性「宗教知識學習」分開,兩者教育目的與學習目標皆不可同日而語。尤其草案第16條提及「私立學校得從事特定宗教教育及活動,但不得強迫教師、職員或學生參加。」可以說是欲將現下許多私立學校之現況,尋求合法化依據,但這豈不是積非成是?宗教教育與宗教研修學院之間,理應還是要有很大的辦學理念差異,興學目的既然不是為了培養宗教人才,那又何必汲汲營營於校內做宗教活動之辦理?
綜觀前述,立委諸公實在不應該以短視近利方式,在《宗教基本法》這類概念屬於上位法中,安插利於特定宗教團體之不當細節內容,造成民眾對宗教法與宗教團體之誤解。
臺灣確實有宗教治理法源依據之迫切需求,但其目標應該放在維護宗教多元發展之基本環境,無論是《宗教團體法》或《宗教基本法》,皆需謹慎思考,保障臺灣多元宗教價值觀或許才是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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