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的困境:給溫飽、求尊嚴,還是翻轉臺灣失衡的文化價值? | 劉俊裕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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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的困境:給溫飽、求尊嚴,還是翻轉臺灣失衡的文化價值?

透過《文化基本法》的立法討論,將文化意識貫穿於政府各個部會政策之中,進而翻轉一個國家失衡的文化價值。 圖/準內閣閣員。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透過《文化基本法》的立法討論,將文化意識貫穿於政府各個部會政策之中,進而翻轉一個國家失衡的文化價值。 圖/準內閣閣員。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文化基本法》對一般人民的生活,究竟有甚麼實質意義和價值?推動上又面臨甚麼困境?國家的《文化基本法》不是文化部的組織法,或文化行政的基本法,也不是針對文化人或藝術工作者的勞動基準法,而是一部政府各部門都必須恪守,攸關台灣一般民眾文化日常生活的國家《文化基本法》。也因此,政府各部門的文化意識和共識,是一大難處。除了文化治理體制的變革之外,它的關鍵意義,在於能否保障文化工作者的溫飽和尊嚴,透過基本法的立法討論,將文化意識貫穿於政府各個部會政策之中,進而翻轉一個國家失衡的文化價值,讓臺灣真的因為文化而偉大。

▎《文化基本法》:給溫飽,還是求尊嚴?

有人說,臺灣人現在吃都吃不飽,工作也找不到,在偏鄉學費和營養午餐都沒辦法有解決,黑心油品、清境國土保持問題、勞保、健保黑洞等問題等沒辦法解決,現在空談《文化基本法》關心人民文化基本權利似乎也太奢侈了。

我國憲法第165條(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規範,「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但究竟應如何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基本生活權利與工作權益,卻沒有明確的法規命令配套。人民的工作權並不只是指賺錢,而是對人民工作權益做最低標準的保障,讓中華民國公民希望選擇以藝術文化做為謀生的職業時,是有辦法獲得生存、溫飽的,同時也能得到生活上的尊嚴。

人民的文化權利難道一定要在政治、經濟與社會權利之後才能發展嗎?以巴西為例, 2014年1月巴西政府決定,要給予貧窮的民眾每個月價值20美元(約新臺幣600元)的「文化消費券」,讓文化生活的選擇權回歸於人民。窮人文化消費卷可以用在包括舞蹈課、參觀馬戲團、購買書籍或電影票等各式文化活動上。巴西文化部長Marta Suplicy表示:「世上還沒有其他國家這麼做。我希望這能引發此地的文化革命。它提供了從未擁有藝文生活的民眾一個機會,同時又能影響文化產業。」

依據世界貨幣基金組織的資料,2012 年巴西這個仍與貧窮奮戰的國家,國民年平均所得約為13,316 美元(全球排名第54 名),臺灣國民年均所得則為23,380 美元(全球排名第35 名)將近是巴西的二倍,但巴西卻是世界上第一個推行窮人文化消費券的國家。

麵包是重要的,《文化基本法》雖然不能當飯吃。但一個人生命的價值和尊嚴,很難只用溫飽、生存需求來解釋。巴拉圭貧困鄉下小女孩的一句話,勝過我們當學者吊書袋的千言萬語,影片的2分24秒—2分31秒,小女孩說:「如果沒有了音樂我的生命就一文不值了」 (My life would be worthless without music…)。大多數的台灣人其實都已經超越了基本生存需求的狀態,有能力去追求文化、精神層次的生存價值,因此《文化基本法》對於人民藝術文化生活尊嚴的保障,更是責無旁貸。

▎《文化基本法》的困境:民眾和政府部門文化意識的欠缺

推動《文化基本法》最大的困境,在於大眾和政府部門文化意識的欠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文化事務的關注,許多文化政策與治理上的衝突逐漸浮出檯面,從建國百年的夢想家事件、藝文界串連搶救花東海岸、美麗灣事件、藝文界串連反旺中媒體壟斷事件、華山和松山文創園區爭議、土城普安堂、三井倉庫的文化資產保存與開發衝突議題,乃至318文化服貿與太陽花學運等。這些事件一方面突顯出政府部門對文化事務意識的欠缺,以及做為主管全國文化事務的文化部,「使喚不動」強勢部門的窘境。另一方面則顯示了臺灣民眾與藝術文化工作者,對於自身文化生活權利意識的抬頭,不願繼續接受國家政權與資本財團的主導及擺佈。

《文化基本法》原來是一個可能透過文化機制實質回應上述事件的國家重要法規。只是,即使國家有一個具有深度文化信念的文化部長,若面對一個或一群欠缺文化意識、信念、價值、信仰,整天想著全面開放、自由市場貿易、藝文場館票房自償率、大老派系政商利益交換、國際政治現實妥協、兩岸如何一中各表或不表的民眾、內閣官僚、行政院長乃至總統,又能如何推動國家的《文化基本法》呢?而現在看來,從總統到內閣成員的大勢幾乎底定,行政團隊整體欠缺對文化主體的理解、素養和意識,也幾乎定局。

這絕不是簡單的一句行政院長授權文化部長,多給她一趴預算,然後尊重文化部長專業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癥結在於國家《文化基本法》所涉及的事務,是主體也是介面。換句話說,若要堅持國家精神文化的主體、文化優先原則,幾乎每件事的推動都涉及跨部會的權限的協調,跨部會的資源的統籌運用,以及國家對文化價值的核心思維與態度的堅持。

總統、院長能不能成為文化部長這個國家精神、靈魂舵手的後盾,甚至推動力,才是《文化基本法》能否順利推動以及實踐的真正關鍵。面對TPP、國家重大開發案件,總統、院長會挺經濟部、國發會還是文化部?兩岸文化交流協議、文化服貿、貨貿與文化例外,總統、院長挺陸委會、經濟部還是文化部?文化外交、臺灣書院,總統挺外交部還是文化部?文化預算的提高,總統、院長支持主計處還是文化部?藝術文化教育扎根,院長是否主動協調教育部與文化部?而面對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總統、院長又將支持環境資源部環保署、內政部營建署,還是文化部?

作為一位文化總統和院長和專業部長同等重要,內閣團隊的文化意識更是重要。總統和院長的心態要改變,文化意識要深化。當總統、院長不能不負責任的只尋找一位「好的」文化部長,日後卻兩手一攤,說臺灣政治現實如此,妥協一下吧,愛莫能助……

▎臺灣文化與經濟價值的結構失衡,國際文化價值衡量的轉向

當前臺灣國家政策發展面對的另一大困境,是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的重大結構失衡。如果從總統、行政院長、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中研院長想的都是國際金融、貿易、財政、區域開發、經濟競爭、生物科技股票上市、量化指標,以及電影文創產值的投資與票房,那麼國家施政方向結構已定。這時給文化部1-2%文化預算去達成什麼偉大的文化國家,文化大國,又怎麼可能?

文化部長不是魔術師,若文化部早已經難逃結構邊緣,談文化貿易例外原則、跟美國影視貿易重啟協商、文資保存優先於開發、藝文補助預算增加、《文化基本法》與民間藝術文化自治、治理都只是緣木求魚。若文化發展都得臣服經濟與市場原則,藝文教育繼續臣服升學主義與實用主義,文化評量屈服績效指標原則,那麼有個再優秀的文化部長,在內閣中也只是當炮灰罷了。

國家的經濟發展固然重要,但一個國家的核心文化價值,人民的幸福感,絕不能單純從國家的GDP成長和文創經濟的產值來判斷。英國作為創意文化產業的老牌國家,引領全球文創經濟潮流二十多年,近年來卻發現文創產業政策評估嚴重的「數據化」、「產值化」。藝術文化活動的產出,經常透過統計的計量加以肯認,尤其是文化的經濟效益,如觀光、雇用、創意產業的數值。

有鑑於此,2013年至2016年3月,英國AHRC斥資約5,000萬台幣,完成了為期3年80個子計畫的文化價值計畫,試圖在人文學科的質性方法與社會科學量化的方法之間,重新找到文化價值公共論述的平衡點,重新評估創意產業的人文、藝術價值。紐、澳、加拿大等國也明確體認到,文化價值僅僅靠文化的調查統計等量化的數值,是絕對不夠的。針對文化資產的保存以及文化貿易等議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歐盟也指出,必須從永續發展的視野,將文化資產的價值放在文化、經濟、社會與環境等面向全面而周延地衡量。

▎《文化基本法》的關鍵意義,在翻轉臺灣失衡的文化價值

過去幾十年來臺灣的社會價值觀,以及國家政策發展太過向經濟利益和區域開發傾斜。臺灣文化經濟和文創產業政策發展了十多年,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是:台灣人民的幸福感,究竟有沒有隨著臺灣文化經濟的發展而提升?臺灣藝術文化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究竟有沒有變好?臺灣的文化創意環境和經濟結構,究竟有沒有更加創新、多樣而有活力?而文創經濟圈中的創意、資本與工作階層的財富分配,究竟有沒有更加平均?文化經濟的全球資本主義商業邏輯,在當代臺灣是否出現本質性的轉變?可惜,這些答案幾乎都是否定的。

近來,文化部對於臺灣加入TPP文化影響評估的報告,加入了TPP對臺灣文化認同、文化主體性和文化多樣性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文化部委外進行了文化影響評估制度的先期研究,都是值得肯定的文化政策價值轉向。然而要翻轉臺灣失衡的文化價值,釜底抽薪之計,仍必須透過《文化基本法》的推動,強化政府各個部門的「文化意識」,透過獨立第三部門進行「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制度,以及「監督與審查機制」等的制度化,才能更全面地深化臺灣的文化底蘊。

若藝術文化的核心是「生命的感動」、「美感的共鳴」、「日常生活的平凡實踐」與「藝術的世俗超脫」,那麼國家除了文創產值之外,更必須尋求文化政策中的人文價值、歷史價值、原真價值、美學價值、象徵價值、認同價值,乃至於社會和諧及參與等深層的文化意義。文化部必須找出如何在「文化產值」與「藝文價值」之間,文化、經濟、社會與政治之間,找到藝術文化的主體性,以及文化價值與經濟產值的相容位置,而非一味思考如何讓文創產業賺得最高的經濟利潤。

新任總統和文化部長承諾在上任後,「要落實文化公民權,讓文化事務得以由下而上推動」,並即刻啟動全國文化會議,廣邀民間參與,「透過意見的匯集推動制定文化基本法,並推動成立行政院文化會報的機制,整合不同部會中的文化事務,達到『部部可以是文化部』的目標」,個人予以高度肯定。而學界和民間文化組織本著自主及監督政府文化施政的立場,也期待國家文化領導人能逐一克服《文化基本法》所面臨的困境與難處,制定一部得以凝聚社會文化共識,一部具有文化高度,以及一部足堪各國仿效的文化典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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