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可否在災難中封你的嘴?
就在高雄氣爆不久後,兩位「白目」的網民——潘姓與蔡姓男子,各自發表一篇「不當言論」以及「假消息」。警察大隊聞風後趕到,將兩位白目人士移送警局訊問。不久後發現均無犯罪事實而飭回。
這兩個臉書PO文事件,觸及到近兩世紀來對「言論自由限制」的大辯論。也就是說,社會上到底有什麼言論是可受保護,什麼言論則要遭受強制限制?又由誰來斷定?經過兩百多年的演進後,法律約略歸納出「傷害原則」,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標竿。
傷害原則包括暴力、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等細項。煽動顛覆已徹底被近來的民運風潮解構,本文暫不論述。毀謗與淫穢言行在不同文化與價值中,有著不同的標準,我留到稍後申論,先從辨識暴力的依據開始談吧。
根據美國的「大申克訴合眾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執筆法院意見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提出「明顯而立即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概念。他引用發言者不可於戲院中喊大火的例子,作為判定限制言論自由的依據。為什麼?因為散佈者的言論會導致戲院內產生「明顯而立即危險」。
好,我們再將近日內兩則臉書PO文的案例,與上述辨識暴力的依據作一番比較。潘性男子於事發當天,其網路言論為:
「太開心了, 哈哈,爆爆爆爆爆,炸畜生囉。我就說嘛,畜生多必有毀滅。不過好像不夠嚴重,希望持續下去。好久沒有笑過的我,剛剛竟然萌生了一點笑意!!」
這是否符合霍姆斯法官的「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看似沒有。畢竟沒事證顯示有人因此言論,導致立即的暴力行為。且發言者是在臉書中寫文,主要對象為朋友等特定團體。
潘性男子的言論,一般人見到只會將其貶為瘋言瘋語之列,這與眾多網路上如「中國豬、支那、吱吱、 鬼島、病畜、綠蛆、天龍國」等用詞相當,都為具貶意,且挑釁意味十足的言論。
這應不應該被譴責?應該!應不應該勸阻?應該!應不應該昇華?應該!應不應該再教育?應該!應不應該查禁?視情況而定。應不應該派執法當局上門將其移送警局?大大不應該!!而且有夠不應該。除非你想活在警察國家中。
也許有人會援引誹謗或淫穢言行等事項,聲援警察的執法行為。但在毀謗原則中,必須有受害者舉證並提告才能符合。最好的例子是今年5月時,張大春vs.劉駿耀的互咬案。
張與劉因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禁食隔空互槓,大春老師不滿劉在節目上譏諷林沒飯吃所以絕食,在臉書批劉「下流」、「可恥」、「腦子裝屎」,遭劉控告誹謗,台北地檢署隨後傳喚兩人。
這個案例中,法院處理的方式是不干預劉駿耀批評林義雄的言論。但執行張對劉的不當言論,為何?因為有原告、事證與明確的「受害者」。而潘性男子的「爆爆爆案」則無明確的受害者與原告,警察如此輕易的上門抓人盤問,實有執法過當之感。
此外,在中央社的新聞中,並無交待警方是如何接獲這則PO文的來源。然高雄市隨即出動科技犯罪專案小組查緝,總令人感覺毛毛的,是否台灣的執法當局,不時監控網路言論?這又跟東德主管監聽的秘密情報單位「國家安全部」(Stasi)有何不同?
雖然潘性男子的言論,可說毫無言論價值,但國家不應該貿然動用警察權,限制「不受歡迎的意見」(unpopular opinion),更適當的處理方式是由網路輿論自行撻伐。
至於第二個案例中的蔡姓男子,其散佈假消息的言論內容為:
「目前警戒線拉到大社,鳳興國中,左營區的管線路面部分已經隆起,可能是昨晚氣爆導致,漢神巨蛋新莊仔路也有管線隆起(我親眼看到警察在疏散汽車改道)高雄都要提高警覺」
其中,蔡姓男子雖於PO文中引用「可能」作為合理判斷的依據。但對於後續的處理則有引起「明顯而立即危險」的「疑慮」;畢竟,他捏造「我親眼看到警察在疏散汽車改道」的假消息,這與事實有違。
這案例動用警察權的合理性,大為增加。但我認為還是可以保留某程度的寬容性;畢竟,發言者的本意並非惡意。如果,論述的當,確實可引起有關單位注意,防止悲劇的發生。
國家在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時,政府具龐大的「舉證責任」,不得輕易為之。套句自由主義哲人密爾(J.S. Mills)所言,社會曾經相信為正確的事多半為錯誤,因此意見不應該因明顯的錯誤而被禁止,以防止被「既定意見的沈睡」(the deep slumber of a decided opinion)所綁架。
美國之所以每年必須印1兆美元的超額支出,支付龐大戰爭費用與軍人的醫療成本,主要是在911事件後,美國社會充斥主戰的聲音,導致反戰意見遭壓抑。社會被恐懼與憤怒所綁架,政府就可輕易靠薄弱的證據,到處於中東為非作歹,佔領他國油田,最後導致當地目前還處在阿鼻地獄中。
社會總是在非常時期,才能體現出是否具容忍不同意見的雅量。否則也許會在多年後發現,人民的自由,一點一滴的凌遲處死。社會則陷在大腦僵硬的「美麗新世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