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同性婚姻:找不到反對的理由 | 陳宛萱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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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同性婚姻:找不到反對的理由

大力推動同志婚姻的Job Cohen所屬的勞動黨(PvdA)在同志大遊行中以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為主題的遊船。 圖/陳宛萱
大力推動同志婚姻的Job Cohen所屬的勞動黨(PvdA)在同志大遊行中以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為主題的遊船。 圖/陳宛萱

本週一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篇修正、也就是民間所謂的婚姻平權法案,雖然同志社群與平權擁護者對此負以重望,但從這次法務部到司法委員會絕大多數成員的態度看來,婚姻平權法案的未來並不樂觀。這發展其實並不令人驚訝,但仍然令人失望,尤其是這些政治人物說出來反對同志婚姻的理由,讓我們看見了不論是在議堂代表我們的絕大多數立法委員還是政府部門,都是一般地老派保守,離開放革新的思維非常非常遙遠。

有多麼遙遠呢?當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說「通過同性婚姻是鼓吹人獸交」,這個距離就是幾百萬光年那麼遠,或者該這麼說,這樣的人能夠一而再再而三地當上立法委員,就代表了台灣民主政治顯然有問題。「同性婚姻」與「人獸交」是如何天差地遠的課題,只有在若干持反同立場人士的口中,才有可能被連在一塊。不管是為了宗教的理由、還是個人的無知與偏見,發表這種荒謬言論的人,在每個國家都有,但會如此毫無思辯能力地接受這種說詞的立法委員,可能就是台灣的特產了。我們是沒有辦法跟這樣的人說道理的,因為他們的仇恨是用恐懼滋養的,而恐懼本身就是不理性的。

第一個開放同志婚姻的國家

然而當下的發展雖然讓人憂心,一個光明的未來卻未必在千里之遙。最好的例子就是荷蘭。荷蘭同志雖然一直到70年代都還必須躲躲藏藏的,卻在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2001年4月1日凌晨,關於同性婚姻的修正法條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四對阿姆斯特丹同志愛侶在親友的祝福之下深情擁吻,淚水充滿了他們的眼眶,為了這一天他們已經等了好久好久了。十年後,一手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又剛好在法案生效當下成為阿姆斯特丹市長、能為首場同志婚禮證婚的荷蘭政治人物Job Cohen說:

結婚有一個深刻、情感性的面向。婚姻是兩個人之間最親密的聯繫。你們選擇彼此,公開地宣誓你們為彼此存在、在將來亦是如此。這跟你的性別一點關係也沒有。

呂學樟委員說他怕通過同志婚姻會讓他成為「歷史罪人」,Job Cohen卻成為全世界同志的英雄,儘管他後來的政治事業並不順遂,但世人當永遠記得他在同志平權運動中扮演的角色,就像人們將永遠記得呂學樟的「人獸交」之說。

荷蘭同志雖然一直到70年代都還必須躲躲藏藏的,卻在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 圖/取自FNV vakbond
荷蘭同志雖然一直到70年代都還必須躲躲藏藏的,卻在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 圖/取自FNV vakbond

荷蘭的同志婚姻

在荷蘭,同志婚姻的推動是漸進達成的。1998年開始,不論同性還是異性,都可以依法登記為合法伴侶。這個民事結合的關係在荷蘭幾乎完全等同為婚姻關係,實務上只有締約時不需宣誓(ja-woord,說「是」)、分手時程序較簡單,自從今年4月1日後,合法伴侶關係中的異性戀男子更可以自動成為關係中伴侶所生孩子的父親,不需經過額外的親屬認定(erkenning)程序,讓伴侶關係更接近婚姻。

有趣的是,從同志合法伴侶關係到同志婚姻的法源基礎,事實上是源於當時為了簡便離婚手續通過的所謂「閃電離婚」(flitsscheiding)法條(已在2009年廢除)。這個法案讓想離婚的夫妻通過將婚姻「降級」為伴侶關係,省略雇用律師上法院讓法官定奪的程序,因為這個過程不僅費時耗日,花費更是不小,相較之下,只要找個公證人就可以進行的伴侶解約程序簡單多了。既然結婚的夫妻可以隨意降級,已簽約的伴侶當然也可以「升級」,同志伴侶因此也可以透過這種方式「升級」為「夫夫」或「妻妻」(唉,中文詞彙的限制性啊!)。加上當時政府早已開始研究同志婚姻的可能性,1997年10月發表的開放婚姻委員會報告也結論「找不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荷蘭政府於是在2000年12月修改民法第一篇第30條:「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別的人締結」,讓荷蘭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合法化同志婚姻的國家。

話雖如此,荷蘭同志婚姻與異性戀婚姻還是有幾個小小的不同。首先同志婚姻關係中的誕生的子女,不會自動地被視為是其伴侶的孩子,必須通過收養與承認的程序;再者如果這對伴侶婚後住在不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荷蘭的同志婚姻關係可能無法保護同性伴侶的親屬身份與財產權;但這些差距顯然是非常細微的。

由於「找不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荷蘭政府於是在2000年12月修改民法第一篇第30條:「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別的人締結」,讓荷蘭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合法化同志婚姻的國家。 圖/shutterstock
由於「找不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荷蘭政府於是在2000年12月修改民法第一篇第30條:「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別的人締結」,讓荷蘭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合法化同志婚姻的國家。 圖/shutterstock

台灣的反同志婚姻論述

由此對照台灣司法委員會審查過程中,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提出的將「男女」修正為「配偶」、將「父母」修正為「雙方」是「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當然是非常可笑的,傳統人倫的精髓是「尊長慈幼」,這跟性別有什麼關係?所謂「同志婚姻者在生理上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違反親子關係血統真實認定原則」,更是荒謬至極,簡直跟老派國中衛教老師說:「結婚就會生小孩」一樣可笑。

婚姻是成家,不是為了「生小孩」,否則生不出孩子、不願生孩子的異性戀情侶,是不是也要阻止他們結婚?更別提現代人先有再婚、甚至有孩子仍不婚的例子比比皆是,只有在「真愛聯盟」的外太空宇宙裡,人們才「只能夠」在婚姻裡生小孩。再者,女同志可以通過精子捐贈方式生育,其配偶可以通過收養方式成為小孩的合法母親,這有什麼困難?有什麼好混淆的?國內代理孕母尚未合法化,但通行之後,也可以當作男同志生養孩子的途徑之一;當然,同志伴侶也可以透過收養方式成為家長。他們的婚姻跟異性戀婚姻一般,是兩人相互扶持、照養家庭成員的單位。他們的結合「不自然」?我會說,世界上再沒有比愛的結合更自然的事情了。

過去一年來台灣為了多元成家法案爭吵不休,我從沒有想過加入這個論戰,因為這實在沒有什麼好討論的。但當政府部門用如此荒謬的理由拒絕思考這個問題,我壓根子不能夠理解,為什麼有些人為了這個問題爭得臉紅脖子粗,難道這還不夠清楚嗎?

反對者說他們是道德的捍衛者,他們反對同志婚姻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倫理價值,但所謂的倫(ethos),一向就是社會的共識,是會不斷改變的。過往幾千年堅持的想法,不見得就是對的,比如說我們相信了幾千年的「女子無才便是德」,或「同志是一種病症」,只代表了宗教與父權結構長期把持了人類社會的詮釋權,壓制了女性與同志族群的發言權,因為資訊流通與公民運動的崛起,這個僵固的權力結構鬆動了,讓改變得以發生。

這個鬆動的關口,在西方是風起雲湧的60年代,在台灣呢?它可以是現在嗎?有些人懷疑台灣社會還沒有準備好,但事實是,它可以在今日,也可以在一百年後,也可以永遠不發生,完全取決於我們是否願意拋卻泛道德的討論,將問題還給法律。也就是我們必須問的是,法律有什麼根據,可以阻止兩個相愛的成人結合,禁止他們承擔婚姻的承諾?我想答案很清楚,同志婚姻是一種基本人權,沒有人有資格用任何形式的道德教條阻止他們行使相愛的權力!

反對者說他們是道德的捍衛者,他們反對同志婚姻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倫理價值,但所謂的倫(ethos),是會不斷改變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反對者說他們是道德的捍衛者,他們反對同志婚姻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倫理價值,但所謂的倫(ethos),是會不斷改變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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