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狗餵黃金蟒的問題不在於蛇能不能吃狗,而是蓄意與獵奇的心態
一名中國男子拿著領養來的紅貴賓餵黃金蟒,然後再把黃金蟒捲死狗的影片上傳到網路以後,就引起軒然大波。這是一個很值得拿來討論「動物福利」、「動物行為」與「媒體傳播」的議題,但是消息到了台灣之後,似乎就會被操作成「中國不意外」(好似台灣不會有這種問題)、「拿活體動物餵食的人去死」,還有被簡化成很多很多的「怒」。轉載新聞的媒體只要在標題上加料,引起眾怒,就可以增加點擊次數,但是這無助於預防這類事件再度發生,也無益於台灣社會若遇到類似議題時該以什麼樣的態度面對。
還記得在2012年時有兩起類似的事件發生在台灣嗎?有個學生拿兔子餵巨蜥,然後拍下來貼上YouTube,另一個人則是拿一隻紅龍餵他的鱷龜,並把紅龍從活著到被撕爛的過程拍下來貼到論壇上。然而這兩起事件受到討論的程度與方向則完全不同。前者被愛兔團體大力撻伐,要求該學生道歉,還有自稱動物專家的人跳出來質疑「巨蜥為何不能吃飼料」。然而後者卻少見任何爬蟲與水族飼養社群主張為不當行為,甚至在當時事發所在地縣市政府的動保主管單位承辦人也認為「烏龜吃魚乃天經地義之事」。
如果綜合以上3起事件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幾個超大的問題:
- 同樣是受人領養的脊椎動物,民眾對於不同動物情感反應的雙重標準;
- 無論是民眾或動保主管機關對於不當行為,與應由法律介入的行為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
- 民眾對動物行為認知的偏狹;
- 媒體對不當行為所可能扮演的角色。
小狗餵蛇好冷血,那如果是抓來的野鼠呢?
雖然在人類歷史上,被不同文化與地區的人類因不同利用目的所馴養的動物種類極多,然而因為動物與人的互動關係、強勢文化影響以及商業運作的差異,使得不同動物受到天南地北的對待方式。有些心理學研究曾經使用一般常見的動物臉部影像與其他型態特質來檢測一個假說,也就是「人類對動物的好感是否與人與其他動物的外觀相似度有關」。
無論是Batt(2009) 或是Borgi & Cirulli(2016)都指出人類這個物種對於「認知其他動物與人的互動關係」、「認為其他動物有吸引力或可愛」這些方面的確具有偏見。而不同文化對不同動物的喜愛與厭惡態度也大相逕庭,這些因為文化與媒體傳播所塑造的偏愛與偏見也已經被許多研究所證實,例如:Serpell(2004)與Prokop et al(2010)。如果我們認知這些偏好與偏見必然存在,那麼我們更要了解到,無論是主張動物福利、或是動物權益都必須消弭因為文化偏見所導致對不同動物的大小眼。就算大型蟒蛇或巨蜥不是貓狗社群的菜,也不能因此以貓狗的飼養經驗出發,來要求其他動物與動物飼主照辦。
以拿狗餵黃金蟒的這個例子來說,雖然飼主與上傳影片者的行為與心態可議,然而我們可以試想,若把狗換成買來的大白鼠?抓到的野鼠?群眾的憤怒是否會大減?或是把兩者角色對調成為「獵犬咬死蛇(不管有沒有毒)」,媒體的下標是否就會一面倒地成為「忠犬護主」?而不是「渣男放狗咬死小蛇還PO網」?如果各位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就應該能夠理解這樣的雙重標準如何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精神,忽視動物的需求,並在現實上壓迫動保主管機關的業務運行。
然而什麼樣的行為需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何時法律該介入?這是一個很少被討論清楚的議題。以黃金蟒吃掉小狗這事來說,多數的發言都認定該男是人渣,最好去死,乾脆把自己切碎餵蛇。然而法律能夠依據網民情緒來判該男死刑嗎?如果我們認為把領養來的小狗拿去餵蛇,又上傳到網路上是一種可惡的行為,可惡的是哪一個部分?是違背了「領養動物就應該照顧牠一輩子的承諾」?還是因為那是「狗」?是「拍影片的問題」還是「拍影片與上傳的心態」?或是「遇到蛇就是不可以」?
既然小狗被吃的事發生在中國,我們就只討論台灣的例子。以「巨蜥吃兔子」的案例來說,當年高雄市農業局動保處向媒體表示,當事人涉嫌違反《動保法》第六條有關虐待動物部分,還有第27條散播血腥畫面。至於「鱷龜吃紅龍」的案例,原本該縣市的動保業務承辦人認為「並無不法」,但是媒體訪問農委會時,農委會則直接認為該行為觸犯了《動保法》。姑且不論民眾對兔子的偏愛或對非哺乳動物的冷漠如何影響媒體風向,最後行政體系基本上還是認為「故意造成動物傷害與散播影像的意圖」都構成違反動保法的條件。
不過如果我們再回到天馬牧場那隻被摔死的可憐河馬,又為何到最後被我們的法律體系認定業者乃「非故意」,所以連50萬的罰鍰都免了?
其實無論在網民的爭執與行政單位的表態上都可以說的更明白一些,「被領養的動物是否不能被當成餌料」?「以活體餌料餵食動物有錯嗎」?「把影片貼到網路上為什麼違法」?
撇開台灣動保法的法規現況(也就是狗被指定為特定動物)來說,狗是否不能被其他動物吃掉?如果狗不能被其他動物吃掉,那麼為什麼我們同意殺死雞、牛、馬、豬、魚等脊椎動物當成狗飼料?為何那就是天經地義?還是因為不是飼主親手加工,只要是假手他人就可以免除道德疑慮呢?但違背領養的承諾,把小狗直接拿去餵給蛇吃,有沒有可能違法,就得看動物保護法規的施行細則是否把違反這樣的「承諾」視同違反「飼主責任」。
如果拍片上傳網路不行,是什麼點不行?
其次,拍攝寵物吃活餌的影片有問題嗎?如果只是僅限自己記錄觀賞,或許旁人不能置喙。但是公開貼到網路上為什麼又會產生問題?和BBC或國家地理頻道的「掠食者」系列有何差異?有的。差異在於把蟒蛇吃小狗的影片貼到網路上的行為無論在主客觀認知下,都很難被接受是一種單純的「行為紀錄」或「知識分享」。如果拍影片是飼主的習慣,飼主應該要出示足夠的證據顯示他的確是靠著這樣的方式來記錄動物的進食與成長。若是知識分享,那麼在網路平台上就應該要有充足的理由與說明。但若沒有,任何人都可以合理推測這種行為純粹是為了滿足自己或他人的獵奇心理,而忽視動物的痛苦。
為什麼有些動物一定要吃活餌,不能吃罐頭也不能跟著主人聽大悲咒吃素?不一樣的掠食性動物(包括貓狗)對於「什麼能吃,什麼不能吃」有著非常大的認知差異。貓狗之所以能夠被人類馴化至少一萬年的關鍵之一,就是在於牠們能夠利用人類聚落所產生的食物(包含被吸引來的小動物)。然而許多爬蟲類對於不會動,氣味與溫度不對的物體並沒有任何興趣,也很難以飢餓的方式逼迫其改變食性。這是因為每一種動物的行為可塑性(behavioral plasticity)完全不同的緣故。
以大型蟒蛇來說,絕大多數的動物園、收容中心與飼主都會以活餌餵食,然後在動物願意接受的狀況下,也會嘗試以解凍的屍體餵食。就算以活餌餵食,也應該有相當嚴謹的原則,例如活餌不可過大,反而造成蛇類驚嚇緊迫,甚至受傷死亡。活餌的尺寸應該要能夠讓蛇類很快將其殺死,避免活餌是在慢慢的痛苦中死亡。此外活餌的餵食也不應該太頻繁,以免造成大型蛇類過度肥胖產生脂肪肝等疾病。
如果我們對不同動物的需求差異缺乏常識,總是以自己熟悉的動物出發,甚至發展成唯一的動保準則,反而會使動保論述產生相當大的邏輯漏洞,更難爭取各類動物飼主的支持與理解。
怪媒體不是好事,但有些媒體真的有事
媒體節目要不要負點責任?凡是怪電視不是件好事,因為那可能有意無意地撇清對己身抉擇應該擔負的責任。不過許多電視節目(例如許多行腳節目)中真的沒有不當的涉及動物的炫耀與獵奇情節嗎?其實超多的。只要任何標榜「XX巨怪」或「XX獵人」的節目,幾乎都是走重鹹但沒有知識性的製作路線。不是故意把兩種原本各自過得好好的掠食性動物放在同一個籠子中互咬定輸贏,就是故意拿大塊肉或小動物拿去餵猛獸,不但不談任何必要的生態與演化知識,卻把節目重點擺在主持人的勇猛和誇大的旁白。令人想到19世紀到20世紀初期,白人殖民者在全球各地寰宇搜奇,販賣自己誇張經驗的年代。
無論是自行製作或是買來的,在2016年的今天,許多頻道上仍然充滿了這類粗糙的節目,持續破壞動物保護與生態保育教育的努力。
事實上這個把小狗拿來餵蛇又PO網的傢伙所造成的傷害,絕對不只是那隻小狗,而可能是毀了多年來試圖讓各類動物飼養社群對話、尊重彼此飼養需求、提升動物福祉、讓教育與政策能考量各類動物需求差異的努力。如果台灣隔岸觀火助拳的網民和媒體,能夠真的從這類的事件中理解我們對動物的偏見與偏愛有多大,而這樣的偏見與偏愛如何讓我們理直氣壯地太過在乎,與完全不在乎某些動物,進而壓迫動物福利論述發展,與行政執法的空間,那麼這些動物的犧牲,才真的能成為台灣動物福利進步的台階,而不只是媒體拿來製造收視與點擊率的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