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任何「小量個別」的放生行為是可以被同意的? | 顏聖紘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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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任何「小量個別」的放生行為是可以被同意的?

被放生的外來種巴西龜並沒有過得比較好,牠們經常只能擠在很有限的陸地上曬太陽。 圖/作者自攝
被放生的外來種巴西龜並沒有過得比較好,牠們經常只能擠在很有限的陸地上曬太陽。 圖/作者自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4月14日的會議中,在民進黨召集人林岱樺的強力運作下阻擋了農委會所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與四十六條管理商業性放生行為的條文修訂。

林委員在會議中以「阻止民眾護生」以及「爭議性大」為由否決了這項提議,在經過媒體披露之後於4月15日下午發布「完整回應」。本人身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與科技部生物多樣性領域學者,並長期研究入侵種管理與野生動物產業政策,對於林委員的說明在此一一提出說明與回應:

一、 林委員認為:「岱樺茹素超過20年,原因就是因為不忍想像動物受到傷害(殺生)的痛苦,因此,完全可以理解放生者原意是希望拯救動物的善意,然而,同樣地如果在這樣的本意下所為的放生行為,卻反而因為不熟悉不清楚動物的特性及環境因素,而造成動物的大量死亡甚至生態的影響,這也是另一種殺生,同樣不妥,因而有納管的需要。」

針對這點,本人感謝林委員認知到放生行為對動物福利與生態環境的傷害。

二、林委員又說:「行政院提出的野保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註:中間為條文引用故省略)引發的疑慮是,立法通過後,放生行為一律要事前申請,未申請就放生的話,會依非保育類或保育類動物分別裁罰五萬元以下及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這也引發了很多民眾疑慮致電至岱樺的辦公室反應:針對臨時性、小量個別的放生行為也都要罰五萬元~二十五萬元的罰鍰,根本是限制了部分宗教信仰中救生的行為。」

林委員一開始口口聲聲說她瞭解放生行為對動物與環境造成的傷害,但是在此卻又認為不應該限制小量個別的放生行為。林委員是否知道,台灣有高量的,造成農林漁牧損失慘重的入侵種問題,一開始就是來自於「小量個別的放生」?如果沒有那些「小量個別的放生」與「自以為是的善意」,台灣中南部會到處都是吃掉其它魚卵的玻璃魚嗎?台灣中南部的農田裏會有抓不完的綠鬣蜥嗎?台北近郊會有自行繁殖的綠水龍嗎?宜蘭會忽然冒出一堆眼鏡蛇嗎?西部的沙岸會見到應該生存在岩岸的魚蟹被沖上岸死亡嗎?中部的茭白田中會有超多的泰國土虱吃光原生的青蛙與原生魚類嗎?而牠們都是控制蚊蟲的重要天敵。這種臨時起意的,自以為小額的放生行為為什麼需要納管也需要有專業的建議,主要的原因在於一般民眾可以取得的,會遇到的動物,其實都是外來種。就算有再多的善意,任何人都不應該看到就買下,然後隨便丟進任何的野地。

無論根據動物社會研究會或是許多網路社群的長年調查,絕大多數放生團體所購買釋放的動物都是外來物種,或是野生動物。即便是台灣沿海也有的經濟性魚類,也有其經歷長期演化才好不容易形成的天然分布。如果任何人在缺乏知識的情況下,貿然從繁殖場或路邊小販買了東西就要放,對動物與環境絕對是壞事,甚至還可能散播疾病。

不知道茹素的林委員是否忍心?還是以為因為規模小涉入的金額不高,所以認為這不但不是「惡」還是「大大的善」呢?

三、林委員又說:「在詢答的過程中,農委會也沒有辦法針對何種數量、種類、區域等具體事項提出明確的標準,岱樺因而覺得這樣的立法內容過於粗糙,也引發了是否限制個人信仰自由的疑慮,此外,如果民眾的放生觀念錯誤而造成生物的死亡,那麼什麼是正確的放生行為可以兼顧保育及生態環境,政府應該加強宣導及教育,讓有信仰善念的人可以做正確的行為,以兼顧信仰及保育的需求。」

不知道林委員究竟對法令有多少的認知做過多少功課才來當立委?在涉及放生議題的數個部會中,農委會漁業署早早就在100年4月1日公告實施「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在這個要點中早就明訂了可以放流的魚種,以及可施放的區域。若稍微google一下都可以知道,漁業署已經同意的「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清單已經是包羅萬象,大多數都已經有人工繁殖技術支應,宗教團體應該要滿足了才是。

那陸生動物呢?如果林委員真的對於陸生動物的放生議題想盡一份心力,就不應該草率修改野保法第二十一條,因為當野保法第二十一條被修成「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那幾乎就阻斷了「農民若遭遇農損,想要雇請獵人捕捉動物再交由宗教團體尋合適地方放生」的可能性。

能吃掉許多小魚的澳洲淡水小龍蝦也經常被「小量放生」,然後就在南部的人工溼地泛濫成災。 圖/作者自攝
能吃掉許多小魚的澳洲淡水小龍蝦也經常被「小量放生」,然後就在南部的人工溼地泛濫成災。 圖/作者自攝

四、林委員又建議:「針對信仰行為的放生及動物保育的衝突如何衡平,岱樺認為促進對談是溝通雙方意見及解決爭議尋求共識的最佳方式,因此岱樺原本就打算在未來的委員會中針對此一問題召開正式公聽會,邀集行政部門、專家學者、保育團體及宗教團體代表來對談討論,然後針對公聽會最佳方案的結論,岱樺願意扛起責任,主動提案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於放生列管進行修法。主要爭議重點是,原本的版本並不是禁止放生,而是申請納管放生行為。」

林委員如果夠認真,若自認是一個用功的立委,應該早就要知道無論是農委會、國家公園、各縣市政府,都已經針對任何型式的放生(包含魚苗增殖放流、野生動物救傷、護生園管理)做了長年的座談、說明、講習、法案建議、管理方式修改、溝通。甚至還有保育業務主管為了瞭解宗教團體的需求跑去法會中打坐以瞭解究竟是那些心理層面的需求,還有宗教的儀式是需要的,而這些流程是否有可能危害動物本身的福利、環境的永續,甚至營造出不當的商業經營鏈。結果林委員沒有看見各相關主管單位多年來所做的努力,沒有看見許多民間社團的努力,沒有看見許多宗教團體本身的轉化與改變,由購買商業繁殖動物滿足一己之需,轉而參與野生動物救傷、流浪動物收容的活動。

這一切的努力都被林委員狹隘的認知簡化成「農委會什麼都沒做,資訊不透明,我們還要再開公聽會」。然後一切的一切就要等到下個會期再說。我們納稅人的錢是這樣被浪費的嗎?在這個會期與下個會期之間,只要有十次的,「小量個別的放生」,就足以造成相當大的生態災難與大量的動物死亡。茹素的林委員妳睡得安心嗎?

最後,究竟有沒有任何動物可以被好心民眾「買來就隨意放走而且不會造成任何問題」?坦白說,沒有。

除了海產魚類(也就是漁業署所規範的物種)以外,一般人能獲得的都是繁殖場中的淡水魚苗、蛙、蟹、蝦苗,還有蚯蚓、或部份的田間常見鳥類,例如斑鳩、白頭翁、紅嘴黑鵯、麻雀。由於多數的淡水養殖物種都是外來物種,就算是小量放生,都可能會讓環境更惡化,排擠本土物種的生存(奇怪,「本土」不是民進黨的價值精神嗎?)。而釋放鳥類經常牽涉非法捕捉,並造成許多鳥類的傷殘。不是專業人士不應該冒然購買施放。

那麼一般人如果看到可憐的動物想要留它活口應該怎麼辦?有三個辦法:

  1. 馬上通知當地縣市政府的農林漁業主管單位給予建議,如果是外來物種,請不要丟到任何開放性空間,如果你願意,你可以養在家裏照顧牠;

  2. 不要因為一時心軟而掏錢出來買,反而促成無良業者的再次捕捉,造成更多的死傷。打電話給相關單位處理,然後在心中祝福那隻小動物好好活著;
  3. 增進自己的科學知識,不要愚昧地以為快死的魚是在跟你報恩,飛不走的鳥是依依不捨。

沒有需求,就沒有捕捉與不必要的繁殖。如果經濟委員會能通過動保法的修法來管制非法繁殖場,茹素的林委員,應該也要能夠具有慈悲與同理心,與保育及動保團體一起,帶領著宗教團體走向合作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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