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下)我們還有哪些知識與溝通上的落差? | 顏聖紘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下)我們還有哪些知識與溝通上的落差?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編按:

管理當放生行為因林岱樺立委的言行而備受社會輿論關注,上篇談及動物放生涉及了哪些釋放的樣態,因此所需的法律設計與行政管理各有所差異。此外,過去備受大眾詬病的宗教放生團體,事實上近年來在部分放宗團體與生態保育團體合作下,以科學與細緻的放流程序,除回應佛教徒的信仰需求,另也顧及了動物福利,獲得不少肯定。下篇將從放生行為的知識與溝通落差談起,試著尋求共同的對話基礎,以及建立彼此互信合作的契機。

目前存在的知識與溝通落差

在多次與宗教團體對談的經驗中,我認為目前還需要建立的知識與溝通落差具有以下幾個面向,而這些不同面向則需要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與願意溝通的團體一起合作:

第一個知識與溝通的落差是:大家都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嗎?

在去年的公聽會中,有一位宗教團體代表提出「大家都吃素就沒有這個問題」的方案。而我們在網路上也經常可以看到某些素食者會端出「人類祖先本來就吃素,所以吃素是返璞歸真」的說詞。吃素雖然可以降低其他動物被剝奪生命的可能,但是在實務上,食肉對人類智能與發育的重要性、全面消滅畜牧業與養殖漁業的代價、為了供應植物性蛋白質所需要增加的耕地面積、如何保存飲食文化的多樣性都沒有被完整地討論。而「吃素就可以不殺生」,其實和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關係很小。

落差之二:因為善良所以可以不罰?

林委員一再強調「放生的人都很善良」。我也相信這些人「認為自己很善良」,然而這才是問題所在。

當自認為善良,聽不進別人的勸解與說理時,再怎麼自認善良都可以衍生出罪惡。有沒有聽過「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這些過失可能也都是無心之過,沒有積極的犯意。但是就連過失傷害或致死都有刑責了,請問「自認為善良」的放生造成的動物傷亡與不可回復的環境生態損害又為什麼不罰?

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善良就可以不罰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善良就可以不罰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落差之三:宗教理念可以凌駕現代科學知識與法律嗎?

在林委員的發言中提到,「禁止放生就是違反教義」,因為「佛教就是鼓勵放生」。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然而這個問題的產生有可能是因為在我們的教育中,面對現實的複雜與衝突,並發展出理性的對話與思辯一直都不是主軸。因此只要遇到涉及多重價值衝突的議題時,遁入「宗教指引」,「假裝活在古代」,還有「尋求智者(大大或網紅)的登高一呼或標準答案」就成為大眾面對議題的解方。

當這個社會有為數不少的人是因為某些宗教提供理盲的空間而信教,並隨著宗教組織中為數眾多的拐瓜劣棗起舞時,這些群眾自然就永遠和現代社會的進步越來越遠。

落差之四:生態學知識與宗教理念的對話

雖然某些宗教團體動不動就會提到「芸芸眾生」和「無我」,但是有時候就只是說說,因為這些群眾的世界觀中,世界是由「人」、「神與鬼」、「自己認識的生物」和「其他有的沒的」所構成。這是一個「以人為尊」(ego)或假裝萬物平等的概念。

然而生態保育的概念是「把人置於整個環境之中,成為其中一分子,卻因為理解到人類對環境的破壞,所以認為應積極作為使其往好的方面邁進」。某些宗教團體在意的是「人的心意與個體生物」的關係,所以「能救一隻是一隻,不管再多都願意花錢來買」。但生態保育團體在意的是「整體環境、物種關係,與物種存續」,因此可以忍受少量個體的犧牲。也就是不要花錢去買少量個體來放,以確保不會有更多個體受害。這兩種衝突理念有調和的可能嗎?前提是甚麼?

落差之五:如何讓現代知識教育進入封閉的體系?

最近幾年,生態保育團體與相關主管機關為走入宗教團體宣導生態保育概念付出了一定程度的努力。但是知識的傳遞和理念的運行絕對是不容易的。當我們使用現代科學知識所建構的世界觀來對應不同宗教的世界觀時,光是語彙、切入點、和中心思想就有非常大的差別。因為有些信眾的知識體系與生命寄託是由「虛實交錯的教誨」所支持,甚至早就把學校教育中的知識完全去除。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商業性宗教放生的現場中,我們還是可以見到為數不少的年輕世代參與。簡言之,未來在設計與宗教團體對話的「教材」時,必須要進入宗教觀點的脈絡,才能察覺「究竟在哪個地方忽然壞掉」,因而導致現代科學、社會倫理與法治教育無法進入這樣的體系。

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現存相關法律與與執行上可改進的空間

「不當的動物釋放行為」會觸及三個議題;「保育」、「外來入侵種管控」、與「動物福利」。保育與動物福利方面的權責歸屬比較明確,若是危害野生動物生存與棲地環境,那麼使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處理是最合適的。若是危害到動物福利,當然就要使用動物保護法來處置。

然而動保法的執法困難之處再於幾點:

  1. 就算違反動物福利,該動物也需要有明確的「飼主」才能開罰。但許多動物的釋放都是「被訂購或當場購買後釋放」,因此很可能不構成「受人管領」的條件;
  2. 對於「何謂騷擾與虐待」沒有共識。好比宗教放生團體訂購大量食用經濟性魚類放生,但是在運送與釋放過程中若因為密度太高而造成缺氧、緊迫與死亡,算不算騷擾與虐待?其責任歸屬在繁殖場?遞送單位?還是訂購魚苗的寺廟負責人?由於漁業署目前尚未針對水產經濟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有清楚且可行的操作指引,因此動保法很可能在管理不當放生水產動物上使不上力。

至於外來種管控則是各單位心中的痛,也是修法最困難的重點。我國並不像日本等先進國家具有「外來生物防治法」,而在政府體系架構中,也只有農委會所屬單位與國家公園被認為與外來入侵種管控有直接關係1。在所有法令中,最接近「外來入侵種管控」理想的是《植物防疫檢疫法》,因為這個法能從關口到國內部分有強力的管制,但是此法卻只能處理「危害植物,尤其是作物的外來入侵物種」,例如福壽螺。

《動物保護法》第八條明令禁止食人魚、巨水鼠和電鰻的持有、飼養,與交易,這也是管控力道很強的條文,但是這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權責有一些重疊的條文暫時無法擴及其他被人管領的野生動物。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則因為母法中對「野生動物的定義」以及農委會對所屬單位的協調,已經限縮了管理的範圍。因此《野保法》也只能處理陸生的外來入侵性野生動物。至於由《漁業法》所主管的「一般類水產動物」在變成入侵種以後,又因為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包含其所注入的水庫、湖泊與池塘)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延伸閱讀:入侵魚虎肆虐,有解嗎?

若「外來生物防治法」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出現,現存的單位與法規又在行政能量極為有限的狀況下,要如何去補起因為不當的放生所造成的外來種管控破洞?這才是立法院與行政單位應該要合作思考的。

身為生態、演化與生物多樣性研究領域學者,我非常感謝媒體在協助資訊擴散上的角色,但是我同時也擔憂,若部分媒體只關心「衝突氣氛」與「言詞交鋒」,這將使議題的走向不一定符合期待。雖然我並不同意林岱樺委員的法律修改建議,但我也同意林岱樺委員所擔心的,「民粹對放生團體的汙名」。因為汙名所有的宗教團體,其實有可能壓縮對話與合作的空間。而接下來如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農委會還要就此事進行磋商,還要進入黨團協商,也應該要確認彼此之間的知識基礎以及資訊解讀是一致的。

至於甚麼「放生」可以讓颱風轉向,可以消除地震的無稽之談,相信明白事理還擁碩士學位的林委員應該也不會當真才是。

由於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圖為近期因外來種魚虎氾濫成災而引起關注的日月潭漁業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由於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圖為近期因外來種魚虎氾濫成災而引起關注的日月潭漁業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 在先進國家的外來入侵種生物管控中,舉凡海陸空運輸、營造(例如河川整治與水土保持工程)、與郵遞宅配都被納入管控的網絡中。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