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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大法庭與最高檢公訴組,讓「最高」的司法機關也親民

司法改革是一整個司法體系的體檢,位於頂點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檢察署絕對是改革的重點對象。 圖/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法改革是一整個司法體系的體檢,位於頂點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檢察署絕對是改革的重點對象。 圖/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6年10月15日星期五,台灣法學會在台大法學院舉行「終審院檢之改革」座談會,不但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出席,更有許多長期關注、參與司法改革的人士共同參與。針對大法官和最高法院,許宗力教授更指出這兩個掌握司法走向的機關,應該有常態化的開庭。

司法改革當然是一整個司法體系的體檢,而在其中,位於頂點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最高檢)絕對是改革的重點對象之一。許宗力教授所指出的常態化開庭是一個方向,在研討會中,也有學者主張最高法院應該設置大法庭等統一法院見解的制度,或是在最高檢設立「公訴組」,使最高檢成為重要的法律意見輸出口。

這些主張獲得大多數與會者贊同,《法操》也十分同意這樣的建言,這些建議涉及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在法治國及司法當中的功能及定位,非常值得未來的司法改革參考。

最高法院的任務:統一法律見解和法之續造

立於司法權最上階的最高法院,對於大部份人來說應該都是很陌生的,而要探討最高法院的功能,必須先從司法的「三級三審制」談起。

法律之所以要設計三級三審和上訴制度,其原因大家大概都略知一二,就是為了避免法院審判時發生錯誤,受到不當裁判的人民可以有救濟的機會。簡言之,就是為了「個案救濟」,當人民覺得判決有瑕疵時,可以再向上級法院爭執。透過層層法院審理,篩除有問題的裁判、釐清案件真相、讓人民權利獲得更謹慎的保障。

最高法院是三級三審制的終點1,當然也有「個案救濟」的功能,但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還肩負另一項重大法治國任務,也就是所謂的「統一法律見解」和「法之續造」。

眾所週知,社會百態變化萬千,相對於此,法律文字有限,法律條文變更又必須經過嚴謹、複雜的立法程序,因此法律文字不可能鉅細靡遺規範所有社會事實。如此一來,法院如何在個案中適用法律、如何補充法律規定不足的地方,都會是人民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勢必要參考的法院見解。簡單講,這些「眉角」可以被當作廣義的法律。

問題來了,全台灣共有22間地方法院、6間高等法院,還包括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其他專門法院,全台法官數以百計。每個法官對於相同法律條文的解讀可能都不一樣,如果每個法官都只依照自己的想法裁判,那麼同一個法律條文適用起來,就可能有千千百百種標準,人民根本無從「遵守法律」。

此時,就是最高法院發揮作用的時候了,既然最高法院僅此一家、別無分號,又是三級三審中最高階的法院,那麼最高法院的見解就可以拘束全台所有下級法院,使得所有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適用法律的標準歸於一宗,促進法院裁判結果的一致性。

而這正是最高法院另一項重要法治國任務:「統一法律見解」和「法之續造」。我們可以說,這個功能的重要性甚至不亞於「個案救濟」。

最高法院一槌定音:從常態化開庭到大法庭

以上所言,都是最高法院「理想上」所應該達成的任務,但是,事實上在台灣,最高法院往往連自己院內的意見都有分歧,因此,可想而知,結果很可能就是「上樑不正下樑歪」:當最高法院對同一個法律問題都有不同的見解,那麼下級法院在審判時,就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選擇有利的最高法院裁判來遵守。從人民的角度來看,這即是法律標準混亂,永遠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會不會違法,只能祈禱自己碰到一個有利的法官。

之所以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最高法院內部還有許多法庭,而這些法庭之間缺乏橫向協調溝通,使得最高法院的法庭也往往對同一個問題各說各話。儘管現行制度下,還有所謂的「判例」和「決議」制度,最高法院可以針對有疑慮的法律問題,選擇一則以前的判決,作為以後大家遵循的適用標準(判例)、或者直接開會討論定案(決議)。

但,這些制度卻破綻百出,一來,要不要採取判例和決議是沒有強制性的,所以最高法院其實可以對法律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二來,判例和決議往往只有結果、沒有理由,所以我們在看判例和決議時,往往無從得知最高法院的論理基礎。

所以,本次座談會上,學者才會倡議我國最高法院設立「大法庭」制度,作為最高法院各法庭的橫向溝通管道。在此制度下,每個最高法院法庭都必須有1、2名法官為大法庭成員,只要各法庭審理案件時,碰到見解有歧異的法律問題,就應該先提交到大法庭,由大法庭做出裁判,直接統一當下和往後的法院見解。先求最高法院內部見解一致,才能追求全國法院標準一致。

然而大法庭的制度要能妥善運作,最高法院就必須常常開庭,只是在現行制度下,最高法院只是「法律審」、「書面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只處理法律問題、不認定事實,所以,原則上不需要開庭,只要依靠書面卷宗就能判案。但正是這樣的風氣導致各個法庭閉門造車,沒有彼此協調見解的機會、也沒有聆聽外界意見的機會。

所以在大法庭制度的倡議之外,最高法院也必須更常開庭,因為開庭之後,法官才有辦法和各方意見相互激盪,並且檢討過去的見解是否有值得改進或協調之處,如此一來,更能促進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良性發展。

在特偵組面臨可能廢除的情況下,最高檢可設立「公訴組」,成為法律意見的輸出口。 攝影/記者鄭清元
在特偵組面臨可能廢除的情況下,最高檢可設立「公訴組」,成為法律意見的輸出口。 攝影/記者鄭清元

特偵組恐廢除,最高檢務必轉型

同樣是「最高」,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機關是最高檢。長期以來,由於最高法院鮮少開庭,因此最高檢也缺乏在法律領域上發揮的舞台,只能隱身幕後,唯一能夠產生能見度的,就是特偵組的調查行動。

然而,時至今日一連串的風波下,特偵組很有可能走向廢除,難道最高檢就要從此形同虛設嗎?當然不是。延續前述倡議大法庭和最高法院常態開庭的主張,一旦最高法院增加開庭的次數,最高檢也有機會積極表達法律意見,成為法治國下重要的法律意見輸出口。更可以期待,未來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演院檢辯三方精彩的法律辯論。(延伸:特偵組將要正式走入歷史了嗎?

司法改革牽涉層面既廣且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不應該躲在「最高」的布幕後面,更不能因此免於改革。不得不承認的是,人民現在對於這兩個機關感到非常陌生,而司法改革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就是讓司法獲得人民的信賴。試想,如果人民不熟悉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又要如何信賴這兩個機關呢?

因此《法操》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庭、常態開庭和最高檢轉型,或許正是一條可以嘗試的道路,讓這兩個名為「最高」的司法機關也可以愈來愈貼近人民!

但仍然有例外,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上訴利益低於一定數額者,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無獨有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也規定,特定罪名的案件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這些案件上訴的終點,就只會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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