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人權不是特權:「反毒戰爭」的健康權爭議
台灣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審查會議於年初落幕,專家委員會提出許多了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0條的「監禁狀況中的人權」,委員們建議「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1;然而,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這個問題仍然態度勉強,尤其法務部認為「毒品罪再犯率高」且「將毒品犯放出恐也危害社會治安,因此萬萬不可」。2 這個情況顯現了一件事:在台灣,關於用藥者(或一般人稱吸毒者)人權侵害的想像,似乎僅止於「監獄狀況」的考量。這似乎有些過時了。在國際社會中,目前關於用藥者人權的討論,更多聚焦在個人健康權的問題──重點不該只是「怎麼處罰才符合人權標準」,而是「處罰與否」本身就是一個人權問題。可惜,不管是國家報告、民間影子報告,或是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中,關於健康權的討論、用藥者的處境連個影兒都沒有。3
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Dainius Pūras在2016年關於青少年健康問題的報告中,建議各國尋找懲罰性或壓制性毒品政策的替代方案,在進行相關爭議的國際談判時,也應以個人的健康權為主要考量。Dainius Pūras也對早前2016年4月舉行的聯合國大會關於毒品問題特別會(UN General Assembly Special Session on drugs),提出強烈的批判:
不分青紅皂白地將用藥者一律打成罪犯,將違反國家保護個人健康權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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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不是人權專家第一次有人從「健康權」的角度關注毒品議題,前聯合國秘書長Kofi Annan和前任健康權報告員Anand Grover都算是先驅者。後者早在2010年的報告中,就已經深入檢討過國際毒品管控體系對健康權的影響,當時他也建議各國「建立一個類似《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的形式,以取代懲罰性措施的毒品管制手段」。
卸任後,Anand Grover也加入了全球藥物政策委員會(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做議題倡議,組織成立的宗旨是希望推廣「以實證為基礎」(evidence-based)的管制與減害政策。每份報告中,組織都苦口婆心呼籲各國政府以藥物管制取代用藥者處罰──對事不對人!在2016年的《推展藥物政策改革:除罪化的新方法》報告中,全球藥政委員會特別申明:
對於藥物交易的基層人員,包括供應、運送及種植者,必須實施替代性措施,因為他們大多是非暴力、僅為改善經濟的,因此對他們施以嚴懲是不正義的,而且也只會加劇他們的脆弱性。
在這麼長的引言後,本文想藉由上述的幾份報告,來談談為什麼傳統的懲罰性措施可能侵害用藥者的健康權,並引薦一下所謂「健康權的方法」(right to health approach)是如何看待毒品問題。
簡單來說,健康權對所有「用藥/吸毒」和「對藥物/毒品有依賴的人」仍都適用,不管是否有在用藥;因此,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或精神狀況不該影響他享有所有人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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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毒世界」目標的盲點 不把「用藥/吸毒」和「對藥物/毒品有依賴的人」混為一談是其中的關鍵。
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對藥物/毒品有依賴的人」指的是一種會不斷復發的慢性機能失調,涉及大腦功能的改變,因此可能需要醫療手段的干預。然而,「用藥/吸毒」這個行為本身並不是一種病,並不等同於對毒品產生依賴。事實上,大部分的用藥者對藥物並沒有產生依賴性,不需要治療。
然而,目前國際反毒多邊控管體系所採用的手段仍然傾向認為:無論如何,用藥就是邪惡的(或不負責任,或不健康),因此國際社會有「無差別打擊」的道德與法律義務,也才需要「反毒戰爭」。
以「戰爭」作為一種譬喻,正是為了合理化「零容忍」的態度與相應的極端手段。然而,這種作法非但未能實現「無毒世界」(drug-free world)公開聲稱的目標──防止毒品損害每個人的健康──也並未真正打擊到毒品生產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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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無助「醫療模式」 透過刑事處罰阻止個人吸毒(行為犯)通常不會區別「用藥者」與「對藥物依賴的人」,也因此不可能細緻地分辨不同人的不同情況,而這也是為什麼再犯率只會有增無減。
雖然吸毒的確可能對健康產生有害影響,但必須留意的是,現行的緝毒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大於它要防止的危害──其所造成的「社會恐慌」等副作用,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反倒還惡化用藥者的處境,讓他們不敢尋求協助、斷絕社會連結、抗拒健康干預等。
將吸毒視為犯罪,因而無法管控藥物的成份,卻也增加了吸毒者因「物質成份改變」所面臨的健康風險。如2009至2010年間,在蘇格蘭發生用藥者因使用受到污染的海洛因,發生了數十起炭疽桿菌感染的病例。儘管這種情況並不常見,但也突顯了毒品完全不受管制有可能造成其他健康傷害的可能性。然而,因為政府和社會大眾對「戰爭」的想像,普遍不在乎用藥者的健康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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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是把所有用藥者都抓去「強制治療」就是好的。反之,對健康權最嚴重的侵害,通常就是在這種「懲戒性治療」的過程中發生的。
比如在用藥者在治療過程中受到醫護人員和其他病患的歧視或排擠,或者受到強迫勞役等不知所以的處置,甚至被迫接受沒有實證根據的試驗性療法,卻又沒有獲得足夠且必要的資訊。換句話說,用藥者一旦被丟去治療,他們對醫療手段的「知情同意權」多半被完全漠視。
很多國家的毒品政策都先把用藥者描述成社會米蟲或道德敗壞者,再進一步否定他們具有「知情同意」的能力,但這根本不正當。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若當事人真的已經產生理性判斷的障礙,國家該做的應該是提供適當的輔助機制以消除決策上的困難,而非直接剝奪他瞭解、參與並同意治療方法與過程的權利。這點,正是所有現行毒品政策最欠缺的考量,不論是「嚴懲」或「減害」的制度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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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不歧視原則 關於毒品政策改革的討論,很多時候都容易陷入「吸毒要嘛很可惡,要嘛很可憐」的辯論,但重點並不在此。
根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改革關鍵在於國家是否符合它的立即義務(immediate obligations),包括「任何人不受歧視地享有各項人權」。如果政府為一般社會大眾提供許多具有實證基礎、重視醫病關係、避免傷害風險的健康服務,那麼針對用藥者的不正當差別待遇就構成歧視。
此外,「吸毒除罪化」並不等同於「用藥合法化」,這件事已經被宣導了好幾次,但仍有許多人刻意混淆其差別。除罪化可能有兩種作法:「不視為犯罪」(decriminalisation)或「除去懲罰」(de-penalisation);前者是指完全排除刑法適用(但可能須受行政處罰),而後者是指解除懲罰(即雖然相關行為仍然是刑事罪,但只被處以微罪而取消監禁等)。至於「合法化」(legalisation)則是不禁止相關行為。
無論改革與修法方向如何,政府都有立即對執法及醫護人員進行人權教育的義務,以減少因執法過當或醫療歧視所造成的恐懼和羞辱。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都應該開始考慮其他替代方案,如菸害防制是可能可以參考的模式之一,包括以科學方法評估各種藥物對個人和公眾的影響分別為何,以及每種藥物受到管制後對公共健康與人權的影響,並將它們逐一列入受管制清單。
又,菸草控制模式中的非價格措施也可能可以取代現有的執法框架──包括成分及含量規定、藥物教育與戒斷措施,以及透過提供未經摻雜的藥物以降低個人使用的健康風險或危害。此外,政府也應特別允許有傳統文化用途的藥物使用(如玻利維亞的古柯葉和印度的大麻),不僅因為它們已被證實這類用途對公共健康影響不大,且無差別的「禁種」手段也剝奪了數百萬人的謀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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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人權,請來真的!
針對最一開始提到的聯合國毒品問題特別會,當時經過各國政府磋商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在會前草擬了一份會議結論,馬上引來同屬聯合國的人權專家們聯名公開的批評:雖然草稿中使用了許多「跟人權有關的語言」,但根本沒有充分指出國家的法律義務,也沿用「無毒世界」這個充滿傷害且落後的概念,對於改革國際毒品控管制度根本無濟於事。4
儘管各國已經浪費太多公共資源在沒什麼效果的執法上,政府們卻仍舊傾向維持當今國際藥物法中的懲罰性措施,而這些措施顯然會有害於人權保障,尤其世界上甚至還有32個國家還保有毒品罪的死刑(每年約有1000人被執刑)。這些措施不僅造成刑事司法與監獄系統過度的負擔,也使得受刑人的處遇和生活環境非常惡劣(毒品犯更經常受到檢警的非人道待遇),政府也不太在乎他們是否能回歸社會。
由人權的角度出發,兒童、青少年及其他弱勢族群的用藥問題應該受到特別重視。然而這並非要要政府嚴格取締,而是要更加留意這些族群受到權利侵害,不只是因為他們的健康權本來就經常遭到漠視,再加上毒品產業鏈每個環節上的嚴刑峻罰,只會讓他們更加不受保護。
「防止接觸毒品」不能成為不合理侵犯青少年及其他弱勢族群權利的理由,包括隱私權、人身安全、受教權等,以及上述提到關於醫療行為的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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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已經有許多證據顯示,客觀的教育宣導遠比嚇阻手段有效。訴諸道德情感從來都無法真正緩解各國政府與社會「想像中」的毒品問題,與其過分渲染恐慌,不如理性看待不同用藥者的需求與處境,及其背後的結構成因──不論是失學者、無家可歸者、曾遭身心創傷者、家庭破碎或遭受家暴者、家中有其他物質依賴或濫用問題者,或因社交需求而接觸藥物者等。
各種情況所造成的個人脆弱性並不全然相同,健康權特別報告員也曾特別提醒,青少年相對於兒童和成年人,由於不被完全視為弱小而需保護的人,但也還不被法律承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通常獲得的照顧也最有限。然而偏偏青少年通常是最容易受到藥物引誘或影響的族群,要適當對付毒品問題,應該採用「以健康權為核心」的觀點,來思考更有效且以人為本的策略,確保「反毒戰爭」中的敵人是毒而不是人。
已經被批評到體無完膚的國際藥物法,目前正在著手修正與改良,而其實聯合國人權系統的態度轉變,也能從官方文件中drug的翻譯嗅出端倪──從早期的「毒品」到近期的「藥物」──就是希望透過「去汙名」作為理解與保障的第一步,以實現「人權並非少數人特權」的普世性。
國際社會正積極倡議各國提供可負擔且品質穩定的健康服務,包括基礎藥品、安寧療護、用藥資訊、減害措施等;於此之際,台灣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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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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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柏翰,畢業於東吳法研所國際法組,正在英國University of Sussex從事博士研究,主要關注弱勢群體健康的社會因素及相關國際人權法之議題。目前也是法律白話文的編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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