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兒少的性與情感教育——要不要教?怎麼教?
2017年不太平靜——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出版,到台大、世新校園的情殺新聞,陸陸續續發生令人惋惜的社會事件,讓人不禁反思:光是綿密的性/別法制,是不是不夠?
後來關於性與情感教育的討論,很常看到《性別平等教育法》被援引,卻似乎很少有人提及也已在台灣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CRC,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因此本文主要以兒童與青少年「權利」的角度出發,談談性別平等與情感教育為什麼重要。
由此來談,才能真正理解人云亦云的「兒童最佳利益」,不再望文生義。人權公約究竟怎麼說的?2017年11月底剛結束的CRC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委員們又提醒了我們什麼?
太小了不能教?其實早就一直都在學
事實上,自九〇年代起,已有許多性/別研究學者指出校園生活已包含種種「隱藏課程」——並非課程的實際內容,而是透過人際互動習得關於性/別的知識。後來也有許多實證研究,指出學校裡的情感經驗與個人養成是密切相關的。
也就是說,教室內外的情感與情緒會影響一個人的自我認同、自信養成、個人發展與社交行為,可見並沒有所謂「太小了不能教」這回事,因為孩子們無時無刻不在學習如何與他人建立關係。
暫且不談引起嘩然的情殺事件,光是因感情問題動念自殺或自傷的學生,都在提醒我們(甚至我們自己),面對感情問題常是敏感脆弱的。而求學階段佔了個人社會化歷程那麼長的時間,其對心理健康是深具影響的。
無法追求健康是人權問題
對現代社會而言,「健康即人權」幾乎成為常識,而我們也很熟悉《世界衛生組織憲章》前言裡那句老話,健康「不只是沒有疾病」,而是「身體、心理與社會的完全安適狀態」。但健康也會影響其他權利的滿足。
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說:健康權同時包含「健康照護」與「其他基本決定因素」。後來健康權特別報告員再把「社會因素」(包括階級、教育程度、收入、族裔、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納入,因為這些都會影響我們獲取健康資訊與醫療資源的機會。
可見健康(狀態)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係——諸如社會汙名、遭到排斥會影響一個人的健康;而不健康也會妨礙個人追求其他人權保障的機會與動力。因此,「排斥」與「不健康」之間是一個惡性循環。
兒少的健康人權
上面說的這些,當然也適用於兒童與青少年。以下我會從兒童權利委員會(CRC)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的一般性意見為主,來討論它們如何看待性知識與情感教育。
1. 教育的目的
教育應「以兒童為中心」,主要目標在發展兒童性格、天份與能力,而教育權與健康權的連結就在「健康教育」這件事情上。也就是說,教育的功能應確保每個兒童都能習得基本生活技能,以面對人生中的挑戰,包括「良好的社會關係」。1
2. 青春期發展
青春期時,個人將面臨有別於幼童的健康挑戰,因為正值需要處理個人認同與性事的階段。其中「不歧視原則」尤其考量個人的性傾向,政府應有相應的健康促進政策,提供可開放討論關於「性、性行為」的機會與空間,而學校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校園外,國家也有義務確保青少年能充分且容易取得這些資訊,包括何為恰當且尊重他人的社會與性行為。因此,政府與「大人們」應有能力處理社會中關於性的「禁忌」。
此外,LGBTI青少年(包括同性性傾向者、跨性別者、擁有雙重性徵者等性/別少數群體)應獲得特別關照,因為他們在校內外都容易遭受漠視,進一步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2
3. 兒少健康權
更重要的是,應該以「權利的觀點」來思考兒少健康:即兒童的生存與成長權,與他們的身體、情緒及社會安適狀態密不可分。因此消除不利於兒童健康的結構性因素(包括社會規範與文化價值),也是為了保障他們的人權。
健康權中的「兒童最佳利益」必須基於他們「生理、情緒、社會及教育需求」來考量。這通常與他們和家長之間的關係及出身背景有關聯,故政府及「大人們」都應盡力提供具有支持性的社會環境。
若具體呈現在性(健康)教育上,應不分性別,「包括所有生理和情感方面的自我意識和知識」。因此,所有政策均應考慮到對「所有」兒少健康的影響——包括LGBTI兒童與青少年。3
要談兒童人權,請認真談
梳理這些為什麼重要呢?2014年11月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顯示我國對國際兒童權利規範亳無保留,而政府從此對全體人民負有相關的法律義務。我國也終於在2017年11月完成了首次國家報告的審查。4
審查會前,委員們先提出了「首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要求政府回應、備詢。其中,關於健康及教育兩部分,委員會特別關切了少年高自殺率(或企圖自殺)與兒童性健康的情況,也提及校內與社群媒體上針對個人身心的霸凌問題。
委員會質疑,台灣目前的性健康教育只著重異性伴侶的狀況,而未考慮多元性傾向的存在,也未提供跨性別兒童需要的健康資訊。故希望政府說明如何提升性平教育實踐,消除對LGBT兒童的歧視;於是我們就看到會議中爆走的「LGBT滾出台灣」的標語。
11月24日「結論性意見」出爐。大抵而言,委員會注意到台灣社會普遍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這件事缺乏意識,而政府、家長與其他「大人們」很少認真看待兒童的意見表達。
又,雖有《防止校園霸凌指導方針》,但相關監督機制似乎沒有發揮良好成效,然而不友善的校園環境,經常會縱容或漠視暴力事件發生。
除此之外,委員會強調,兒少主體應能在不受歧視的公共空間中談論並思考性與親密關係。而「大人們」應積極回應,而非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兒童的情感與身體需求。
結論
透過CRC及CESCR的一般性意見,以及專為我國量身訂作的國際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可以發現政府不只該「考慮」認真對待兒童的情感與性教育,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但絕非訓勉或教條式地提供指導。
如上面所說,所謂「兒童最佳利益」應以兒童的身體、情緒、社會及教育需求一起評估,以衡量個人與家長、家庭、校園、成長社區之間的關係。兒少作為「權利主體」,應是積極、能動的,而不再停留於被動、接受安排的位置。
就算不將兒少視為需要特別受到保護的人,根據CESCR,每個人(包括兒少)都有權利獲得充分的性健康教育,而這些資訊應是「不歧視、無偏見、基於實證的」。因此,斷定好或不好,不應只是憑感覺。
也就是說,不應該把性、情感及親密關係教育的倡議簡化成保守對抗自由、本土對抗西方等意識形態上的二元對立,這跟兒童人權無關,也沒有把兒少視為「意見表達自由的權利主體」——即所謂的兒童被傾聽權。
說到這裡會發現,從兒童人權觀點來看:教育、言論自由、個人尊嚴和健康,都是彼此連結的。藉由這個觀點,希望幫助兒少本身,以及「大人們」共同思考,如何在校園內外促進兒童的身心與社會健康。
事實上,讓學生們能開放且自由地談論自己的性觀念和情感,並反思與他人之間的人際關係,對台灣邁向尊重性/別多元的社會是有助益的,而這也是人權保障國內法化的目標。
- CRC第1號一般性意見。
- CRC第4號一般性意見、CRC第20號、CESCR第14號一般性意見。
- CRC第15號一般性意見、CESCR第22號一般性意見。
- 審查委員會是由五個受邀而來的國際人權專家共同組成的,分別為荷蘭的Jaap Doek(主席)、以色列的Judith Karp、瑞士的Nigel Cantwell、愛爾蘭的Laura Lundy及澳洲的John Tobin;相關資訊都能在衛福部社家署《兒童權利公約》專區找到。
- 文:李柏翰,畢業於東吳法研所國際法組,正在英國University of Sussex從事博士研究,主要關注弱勢群體健康的社會因素及相關國際人權法之議題。目前也是法律白話文的編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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