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珈熒/來不及三讀的《糾纏行為防制法》,可以終結恐怖情人嗎?
你有遇過恐怖情人嗎?
前幾年被稱為「台大宅王」的張彥文,埋伏在前女友住處,連續砍殺47刀導致她當場死亡。這樣的「恐怖情人」悲劇在社會上時有所聞,除了言語暴力外,更時常伴隨著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果這些行為進一步升級,就有可能變成無可挽回的事件。
依照我國內政部統計,每年約發生4千到5千件跟蹤案,而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在2014年針對16至24歲女學生做調查,發現每8位就有1位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可見跟蹤騷擾行為無法被現有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對青少年的安全保障不足。
刑法居然無法保護我們?
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與預防責任等規定都相當有限,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作為。
刑法有恐嚇罪、強制罪;《家庭暴力防治法》僅約束了「家庭成員」間跟蹤及騷擾行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必須符合「具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僅規定了「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始符合,而裁罰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嚇阻實效有待商榷。
目前被認為較具實效性的法律為立法院在2015年三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被稱為「恐怖情人條款」的條文入法,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也就是說,目前既有的法律,仍沒有辦法解決「糾纏」的狀況。
可能的解決之道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因應而生,在行政院版本草案第3條中明定了糾纏行為的定義,必須是行為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為下列款項其中一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才屬之。
至於什麼是糾纏行為?草案規定的七種行為包括:
- 監視、觀察、跟蹤;
- 盯哨、守候、尾隨;
- 撥打無聲電話;
- 要求約會;
- 寄送物品;
- 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
- 濫用個資代購貨物。
只要反覆或持續從事這類行為其中的一項或數項,就構成糾纏行為。例如進行「跟蹤」與「撥打無聲電話」各一次,或「跟蹤」兩次以上都算。
而被害人要在明確「知道有糾纏行為」時開始2個月內報案,警察就可以即時勸阻或制止正在實施糾纏行為的人,並進行調查。調查後,若認為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警告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行為人2年內還有其他糾纏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禁止行為人進行如監視、跟蹤、尾隨等各項騷擾行為,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制裁。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發現本草案為避免過度干預民眾生活,是採取「階段性介入」的方式,先由警察機關「裁罰」,如果行為人繼續糾纏行為,則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再違反防制令者,則有「刑責」。
立意良善,卻成為遺珠之憾
本草案出爐後,在各界引發討論,現代婦女基金會立法專案主任王秋嵐認同:法案通過後,可以解決過去不能解決的問題,定能改善很多騷擾的狀況。
不過,草案使用的名稱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但外界一般熟悉的都是「跟蹤騷擾」。王主任也擔心草案裡將「糾纏行為」定義成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但這樣的主觀要件恐會造成執法人員跟被害者判斷困難,最壞的結果可能還需讓被害者證明加害者的動機。
不過,最後這個草案成為上個會期的遺珠之憾,來不及過三讀就胎死腹中了。然不論如何,親密關係中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本來光靠法律就是遠遠不足的,如何從教育或輔導改善也是重要課題。
參考資料
- 黃士軒(2017),〈概觀日本糾纏騷擾行為罪的處罰現況〉,《月旦刑事法評論》,5期,頁89-111。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條文修正草案。
- 徐書磊,〈勾勾纏如何解, 糾纏行為入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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