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智/股東會防疫大作戰:如何避免群聚又兼顧股東權益?
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蔓延全球,因其極容易傳染的特性,在政府的政策規劃下,早就發表聲明應避免不必要的大型集會,以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然而,隨著時間演進,又到了年中公司開股東會的旺季,許多公司都會在此時此刻召開股東會,決議重大議案與公告股東權益事項,所以勢必將會有很多股民齊聚一堂,但是這也增加了傳染的風險。
面對疫情的挑戰,公司究竟有沒有其他可變通來避免群聚的方法呢?
事實上,以上市櫃公司為例,金管會於3月23日發布新聞稿,呼籲公司與股務代理機構在疫情期間如果要召開股東常會,應積極使用電子投票,避免民眾暴露感染風險同時兼顧股東自身的權益;由此看來,確實有避免群聚開會危險的必要,筆者將簡單介紹幾種方式,作為股東會召開的疫情防戰計畫。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以上市上櫃公司為例,為了避免人群接觸,依公司法第177-1條,公司可以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本次股東會決議可使用書面或是電子方式進行表決。
接著,這些股東所做的意願決定,已經充分呈現在此種方法上,所以在法律上,就會將這些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如此一來,就能解決一定要到場投票的難題。
但是,因為這些股東畢竟已經採用書面或電子投票,而未能實際出席現場。所以,針對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與原議案的修正,立法者為了顧及會議的效率與平衡其他股東們的權益,採取的方式是,這些未實際出席的股東們,於法律上就這些事項視為棄權,不允許他們參與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修正的決議。
另外,還需要注意程序上的事項,依公司法第177-2條規定,如果股東們要用書面或電子方式決議,必須要在股東會開會前2日送達公司,以方便公司處理相關股務事項,以免延宕會議程序;另外,如果股東事後改變心意,想要親自出席,仍然要於該會召開前2日依法撤銷,否則仍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主。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如果是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公司如果認為疫情嚴重,開會可能有群聚危險,不適合開會,就可以以此為由,報請主管機會核准,將股東會延後。
除了享有前述的權利之外,因不涉及廣大投資人之權益,所以基於公司組織運作的便利性考量,依公司法第172-2條,公司得在章程的規定下,以視訊會議進行股東會,如此也能排除開會時有人與人接觸的可能性。
另外,這些參與視訊會議的股東們,本身藉由視訊參與會議如同親臨現場,因此在法律上視為親自出席。須注意的是,公司必須在章程內有規定得以視訊會議召開,才能這麼做;若未能在章程明訂,而讓公司任意決定,可能會讓不知情的股東遭受突襲,導致權益受損。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要特別說明的是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此種公司型態雖然屬於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但有別於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種組織型態講求組織內高度信賴關係,所以其成立的規定更為嚴格,比如說人數有50人限制、禁止股份轉讓的要求等。
相對於此,立法者給予開會方式的規定就較彈性,保留成員協調的空間。依公司法第356-8條,除了前述所有權利都能行使外,更能在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在當次股東會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開會。
這同樣能減少實際開會所面臨的風險,且加快會議進行速度。不過必須注意的是,此項約定僅限當次股東會才能這麼做,而非只要全體同意,未來都不用實際開會。
結論
金管會於4月20日發布公告:「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因為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所以社會應盡量避免人群接觸,如果有大型集合,自然要小心,保持個人健康狀況,有發燒情事即應避免前往。但是股東會大多是決策股東相關權益事項,如果因為發燒不克前往,又可能會侵害股東權益。
因此,面對公司如何「正確」地召開股東會,在不延宕公司程序的前提下,也同時斟酌所有股東的權益,這就是一大課題。希望在介紹相關法規後,公司們能找到適當的方法,在防疫與股東權益中找到衡平之處,攜同渡過這次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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