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釣魚台在明朝就屬「我國」?從國際法看領土爭議與台灣困境
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在2020年6月提案,將變更釣魚台列嶼(日本稱尖閣諸島)的名稱為「登野城尖閣」,再次引起釣魚台領土主權的爭議。隨後台灣中央及地方宜蘭縣政府都強調,釣魚台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石垣市市長則解釋,改名的目的是為了反制中國。
位於台灣本島與日本琉球之間的釣魚台列嶼,一直有著主權爭議問題,鄰近的日本、中國和台灣都宣稱釣魚台是自己的領土,每隔一段時間就拋出對釣魚台主權的宣示。上一次比較大的爭議或許可以追溯到2012年,當時日本與中國先後對釣魚台四周的無人島礁進行命名,之後日本政府又將釣魚台列為國有財產而引發中、台政府抗議,台灣外交部也為此舉辦了有名的「釣魚台徵文比賽」等等。
釣魚台列嶼之所以會受到鄰近的中、日、台極力主張領土主權,最大原因莫過於島嶼周遭的漁業、石油、天然氣等天然資源。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可以主張至多12海浬的領海,甚至200海浬的專屬經濟海域,而享有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域自然資源(包括生物及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因此不難得知釣魚台的價值及各國積極的占有期望。不過釣魚台到底是誰的呢?真的是台灣的嗎?為什麼會有爭議呢?
釣魚台爭議的歷史背景
兩岸政府都聲稱,中國人發現釣魚台島並為其命名,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早在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就有釣魚嶼的文獻記載。在清朝同治十年(1871年)更將釣魚嶼劃入噶瑪蘭廳的行政區,屬於台灣的一部分。
兩岸政府的主張,都是依據國際法上對無主地(res nullius)的先占(occupation)而取得對釣魚台主權。之後雖因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灣及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在內)割讓給日本,不過到了1943年《開羅宣言》決定日本應歸還中華民國其所占有的中國領土,以及1951年《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須放棄台、澎一切權利後,日本就不再對釣魚台擁有主權。
日本主張釣魚台主權的法理基礎,也是無主地先占。日本主張,在簽訂《馬關條約》前,日本就已經到釣魚台進行調查,確認沒有清朝統治的跡象也沒有人居住,而認為釣魚台是無主地,因此在1895年1月將釣魚台劃入沖繩縣內,而不是在1895年4月和中國簽了《馬關條約》後才取得對釣魚台的主權。所以日本不會因為簽了《舊金山和約》,就放棄釣魚台的領土。
二戰後,美軍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3條託管日本琉球群島,可以對琉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1968年聯合國專家指出釣魚台附近海域有豐富的天然資源,引起台、中、日三方關注,也引發1970年代開始的釣魚台主權爭議。
1971年,美國決定將琉球歸還給日本,結束駐軍。不過美國歸還琉球群島時,視釣魚台為琉球一部分而一併歸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群島歸還給日本表示異議,而中共雖然對琉球群島的歸屬沒有意見,但對釣魚台的主權表達強烈抗議。對此美方回應,美國只是把原本從日本取得對釣魚台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沒多給也沒少還,不影響各國對領土主權的主張。
也就是說,美國迴避不處理主權問題,留由日、中、台自行爭執,但釣魚台的「行政權」也因此轉交給日本,爭議也持續延燒至今。
各國的國際法主張
在思索國際法上領土主權問題,除了歷史解釋的思維,也必須強調現實情境。一國宣示某土地是該國的領土,先決條件是必須先對該土地行使有效的國家統治,並排除其他國家的統治,主觀及客觀要件皆須具備,就有所謂的「有效控制原則」(effective control)。
因而,一國的領土主權並非永久不可能改變的,所以國際法上有時效(prescription)取得領土,或因為默認 (acquiescence)、禁反言(estoppel)而喪失領土的情形,即使該地曾經被其他國家先占,主權仍可能因上述條件而轉變。
也就是說,若A國發現甲島,並將甲島劃入A國的行政區,但沒有實際對甲島建設;之後B國也到甲島,並在甲島上插旗、蓋辦公室,三不五時開船去甲島沿海繞一繞,呈現對甲島「有效控制」的狀態。同時,A國也沒表示什麼意見,那B國就能主張甲島是自己的領土。
不論是《馬關條約》前、日本占據釣魚台時,清朝沒有積極反對(雖此說法也有被學者質疑真實性,認為日本是在清朝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兼併釣魚台),或美國託管琉球群島期間,兩岸並沒有積極主張釣魚台的權利。再加上目前釣魚台是受到日本的有效控制,因此日本要主張釣魚台的領土主權,確實較中、台政府更有優勢。
即便如此,「現在」有效控制領土,不當然就等同絕對享有主權。法律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在國際法的領土主張上往往會適用「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也就是必須區別「權利的創設」和「權利的存續」,前者應依照該權利創設時有效的法律規定,後者則依循演進中的法律規定(參1928年的《帕爾馬斯島案》)。
而當面對「有效控制」領土的主張,就必須找到「關鍵期日」——也就是爭議發生的時點——法院必須依據關鍵期日當時的事實和法律,來判斷各國的權利和主張,而各國在關鍵期日後的行爲就不會再改變之前的法律地位。
所以如果釣魚台爭議的關鍵期日是落在日本有效控制之前,法院可能就不會理所當然認為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不過關鍵期日到底是什麼時候,1895年1月日本將釣魚台劃入行政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放棄台灣及附屬島嶼?或1970年代美國將託管地返還給日本?這又會成為各國主張的另一個戰場。
台灣的困境:釣魚台是我的!不過我是誰?
要對有爭議的領土主張權利,必須破壞他國的穩定控制,因此一直維持爭議狀態是相當重要的。只透過民間團體的力道還不夠,更需要政府以公權力姿態主導。
不過,如前所述,兩岸政府的主張基礎,都是表示釣魚台從明朝開始就是「我國」的領土(參見台灣外交部網站)。但這樣的論述方式是否對台灣有利,絕對不只是單一釣魚台領土問題這麼簡單,而應該思考更全面的「我國國際地位」。
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繼承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席位,再加上中國崛起後,台灣若還謹守「中華民國就是正統中國」的外交立場,在國際上爭取能見度就會有相當的難度,甚至容易被其他國家認為台灣屬於中共的一部分。
近年來,許多跡象顯示台灣政府跳脫過往外交主張,嘗試凸顯台灣獨立於中國的本體性地位;但矛盾地,台灣在許多對外主張還是會延續過去「中華民國就是中國」的論述。例如我國援用過去中國版圖的歷史性水域主張,稱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與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以及對釣魚台主權源自明朝的歷史主張。
不過,這樣的論述其實又會陷入「一個中國」的困境,不論是對外國還是對國內而言,到底我們是「正統中國」,還是獨立於中國外的台灣,難免容易令人錯亂。政策主張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沒辦法分割論述,台灣在釣魚台這題不會只是台、中、日三者之間的問題,更會影響到台灣要怎麼走進國際社會。
參考資料
- 宋承恩,《沉默也會說話?釣魚臺主權爭端中的當事方行為》(2015)。
- 范建得、田永彬,《我國對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論據之評析》(2012)。
- 黃居正,《時際法原則與後殖民國家之領土秩序:以東南亞國家領土爭議事件為中心》(2011)。
- 姜皇池,《國家領土取得之相關考量因素》(2005)。
- 李明峻,《從國際法角度看琉球群島主權歸屬》(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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