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志/處在法律邊緣的情慾產業:酒店公關如何奮力求生?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圖為台北林森北路一帶的酒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21年7月底,倡議組織「酒與妹仔的日常」、「台北市娛樂公關職業工會」與法律普及平臺「法律百科」共同合作舉辦了「紅燈下讀法」的線上講座,向大眾說明酒店公關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

為什麼大家要針對情慾產業來談法律問題?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人總是試圖這麼相信著,我們努力字斟句酌,加減天秤兩端的砝碼?遺憾的是,在情慾產業中的許多人,還是被法律有意無意地遺忘了。

為此,本文將重現這場講座。除了介紹酒店公關職業的特殊性,也分享為何現行勞動法規讓從業者無法獲得保障、為何現行的刑事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制度,讓從業者成為代罪羔羊。最後,無可避免的,我們會談到性工作的「合法化」,談到合法化,我們就必須面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面簡稱《社維法》)中形同虛設的性交易專區。

公關陪侍,勞基法外的幽靈

談到《勞動基準法》(下面簡稱《勞基法》)、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等,我們會說這些都是勞工最基本的保障。但在公關陪侍產業中,大部分的從業者都不敢奢望最基本的保障。舉例來說,公關的陪侍服務是一種高強度的情緒勞動,但我們卻往往難以回答:「雇主」是誰?

這是因為,酒店公關透過「酒店經紀」介紹店家、與店家溝通,並由經紀轉交報酬。然而,公關與經紀之間的法律關係卻難以界定。

雖然「公關與經紀」雙方有時會簽署名為「聘書」或其他名稱的合約,多會要求公關跳槽時要支付高額違約金;但合約不會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公關的工作是什麼?經紀的工作有哪些?報酬怎麼算?什麼時候給薪水?這些在一般勞動合約中理所當然的條款,在此都付之闕如。

也因為職場關係曖昧不明,本來經紀會從酒店領取薪水後轉交給公關,但也常常聽聞部分業界經紀壓迫公關;疫情停業期間,公關薪水被經紀扣留不發(俗稱押檔)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那麼,到底該從什麼角度觀察「公關與經紀」的關係呢?法院實務認定:雙方是類似委任的關係,經紀跟公關之間不是「僱傭」關係。換句話說,是公關「委任」經紀向酒店接洽、領取報酬,這筆報酬本來就是公關的錢。

如果經紀扣而不發,公關可以依照民法的委任規定請求以外,經紀也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曾經認定小吃店與陪侍之間屬於僱傭關係,這樣的解釋是否同樣能夠適用在公關與酒店之間?將來如何去爭取?也都是我們可以繼續觀察的。

酒店公關透過「酒店經紀」介紹店家、與店家溝通,並由經紀轉交報酬。然而,公關與經紀...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如果說勞動合約對公關是滿紙荒唐言,那麼被要求簽的「本票」可就是追殺到天涯海角的催命符了。

在業界,經紀有時會要求公關簽立本票,來保證不會跳槽,或是跟經紀借錢以用來擔保還款。即使公關根本沒借錢,或是已經還完了,如果本票沒有取回,常常會因為不明原因而流落第三人手上。而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不管有沒有借錢、有沒有違約,只要簽名、金額跟日期是真的,拿著這張本票的人即使說他不知道前面發生什麼事,依然可以要求執行。

此時,縱有千萬般委屈,也百口莫辯。也正因此,許多離職以及轉換跑道的從業人員,都還是懷著不知道哪天被本票追索的恐懼。

除了本票以外,公關職場中還會面臨其他的麻煩,首先就是「暈船」客人的追討。酒店的服務,提供的是速食戀愛感,客人為了追求公關,有時會贈與高價禮物、小費,但最後追求失敗,就想威脅公關把東西討回去。事實上,送東西在法律的名義上是贈與,既然東西送出了,除非明確附加什麼條件,原則上不能要回去;有些客人知道站不住腳,甚至會以提告詐欺罪為由,逼迫公關妥協。當然,只要公關沒有行使詐術、提供錯誤資訊,是不會成立詐欺罪的。

另外一個在酒店中可能遭遇的風險,就是非典型性侵。酒店中最常見的性侵害有兩種:公關不敢拒絕,或是公關酒醉失去意識下遭遇性侵。客人用暴力強制性交的情況比較少見。有時候,公關會因為自己是情慾服務的角色,不敢拒絕客人,客人沒有做出暴力、脅迫、恐嚇的行為逼公關就範,而是公關害怕得罪客人才勉強同意,這樣很難追究客人的刑事責任。

由於公關的工作很難避開喝酒,人一但喝多了就容易失去自制力,甚至失去意識,客人就有機會乘機性侵。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場蒐集證據比較困難,往往只能儘量提出事前、事後的間接證據,例如雙方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案發前後的監視器影像或是證人等來補強。

但正因為公關情慾服務的角色,這些間接證據(特別是對話或訊息)往往不被司法機關信任。不論是檢察官、法官、其他法律人,都未必能理解情慾服務產業中,為了維持顧客關係,那些對話或訊息可能都隱藏著許多委屈,但那些對話往往反而成了被告脫身的保命符。

總之,當選擇走上司法途徑,也不會有蒙上雙眼的正義女神,與其在司法程序中再次受到打擊,許多公關會選擇由店家私下協調取得賠償金,賠償金的金額會隨公關業績好壞決定(附帶一提,曾有客人在法庭上把賠償金解釋為「性交易」的費用,用來否認他有性侵害。這樣的說詞卻被法院採認,某程度上也是肇因司法實務對該產業的誤解)。

反之,如果真的鼓起勇氣採取司法途徑,必須留意:性侵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思就是,受害者將無法撤回告訴,事情會一路發展到裁判打完。

如果說勞動合約對公關是滿紙荒唐言,那麼被要求簽的「本票」可就是追殺到天涯海角的催...

公關的賠償,他人婚姻的祭品

不幸的家庭通常有各自的理由,如出一轍的,就是都喜歡把不幸怪罪在別人頭上。

公關提供的服務包含戀愛的氛圍,通常工作中會伴隨親密的互動與對話。然而,這些工作上必須的甜言蜜語跟肢體互動,過去可能惹來客人配偶提告通姦罪;甚至曾發生公關告客人性侵不成,反被對方配偶告通姦的慘劇。當然,通姦罪的條件是曾發生性行為,實務上不是那麼容易證明,且通姦罪也在2020年5月29日,正式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現在通姦罪的枷鎖解開,但公關身上的桎梏依然沉重。客人配偶依然可以主張配偶權受到侵害,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要件,不若通姦罪要求要有性行為,臉貼臉、親吻、牽手等親密舉動都可能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對於公關來說,客人上門要求服務,情緒勞動的種種日常,卻可能在婚姻的紛爭中,用巨額賠償,當作召喚他人幸福的犧牲品。

不存在的性交易專區,圈住了誰

談到情慾產業,無法避免的會談到「性交易專區」。

當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社維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之後,政府的選擇剩下「皆罰」,或設立性交易專區「皆不罰」;然而,政府蒐集各國立法例之後,盜來的火種卻是奄奄一息的性專區制度。

是的,《社維法》賦予地方規劃性交易區域的權限,但限定在都市的商業區或非都市地區的遊憩用地,且必須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等保持兩百公尺以上的距離;在台灣住商混合的都市規劃下,許多與風俗業存在既有脈絡的區域,如萬華或北投,都難以找到合適的區域,更別說業者會想劃在非都市地區依山傍水的觀光風景區了。

之所以弄出如此令人咋舌的現況,一方面是當時的立法者不考慮台灣現實環境,只照抄國外和尚念的經;一方面也是地方政府掩耳盜鈴,不願意正視情慾產業。

事實上,除了日本以《風俗營業法》詳細規範性產業(除性器交合仍被禁止)的類型、營運方式與管理;性交易合法化的德國、荷蘭等,也均有相關規範:如性工作者的登記、社會保險及勞動保障等;在瑞士,由於大部分的州禁止僱傭,因此多發展出性工作者「合夥、合租房間」的經營模式,以上都是實際運作時,可以參考的借鏡。

圖為日本新宿歌舞伎町。 圖/歐新社

假裝看不見,還是不願意想起來?

情慾產業,並不會因為社會蒙上眼、塞住耳、閉口不談,就不存在。

數以十萬計的從業者們,在這張社會安全網中努力求生,而我們的社會,卻連最基本的勞動權益、法律保障,合法工作、納保繳稅的權利,都吝於給予。

在最後,我們呼籲檢討現行勞動法規無法完整保障情慾產業的窘況,並且針對性交易制定專法,取代現行的《社維法》空有外殼、無法實踐的規定,使性工作者有合法執業的途徑。

台北市娛樂公關經紀職業工會也將陸續針對公關陪侍、網路平台等,提出明確規範雙方義務,保障勞動權益的合約範本,希望相關產業的從業者,能不再是法律保障的化外之民。

|延伸閱讀|

  1. 林希庭(2021),《酒店公關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嗎?如果有雇主,是酒店還是經紀人?
  2. 林希庭(2021),《客人贈送高額禮物給酒店公關,花許多錢在公關身上,事後反悔提告詐欺
  3. 王琮儀(2020),《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4. 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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