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濱、魯忠翰/別再有下一個拍攝意外:新規範如何保障藝文工作者?
今(2022)年3月11日,某劇組發生野外拍攝意外,讓影視工作者的工作條件、職安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對此,文化部在同月21日即推出《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以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以下分別簡稱「原則」或「指引」),期待全面落實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與安全。
前述原則與指引對於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到底有什麼具體規範?新規上路後,對於藝文工作者及產業又會有什麼具體影響?
「勞工」與「接案者」皆適用
在談規範的重點之前,要先釐清適用的對象。
如果文化藝術工作者是以勞工身分跟雇主簽約,就要參考前述「指引」;而不具備勞工身分的人,在跟資方或業主簽約時,就要參考前述「原則」。
例如,受雇於影視公司的員工,因具有勞工身分,所以簽約時,就可以參考前述指引;又例如個別接案的合作攝影師,可能不具備勞工身分,故而與業主/製作/製片方簽訂委任或承攬契約時,則可以依循前述原則。
這裡要注意的是,到底是不是以勞工身分簽約,可能不只是用契約上的名稱判斷;根據過去實務,還是要依照具體的契約內容而定。
「勞動法規指引」的重點
本指引全文共九條,規範重點如下:
- 建立勞動制度:雇主應建立工作時間配置制度、擬定工作規則(30人以上)並報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 工資額度、種類與給付方式:明確約定金額且達法定基本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不能預扣)、給付加班費、提供薪資單。
- 工時天花板:須符合法定工時及加班上限、必要時始可約定責任制工時。
- 維護職場安全:對於有危害健康之場所,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安全措施、設置安衛人員、提供預防災變之教育及訓練。
- 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雇用或任職期間,不能因性別、性傾向而遭受差別待遇,並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
- 勞工保險與退休金提撥:雇主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提撥勞退。
「承攬暨委任契約指導原則」的重點
本指導原則重點有三:
一、詳細表列出17個必須注意的地方
本原則明確列出:合約期間、工作範圍、履約期限、報酬分潤計算、著作權與署名方式、保險(包括投保標的、保險類型、承保事故範圍與理賠金額)、費用負擔(包括旅運費、材料費、設備費、業務費、人事費或其他因履約而生之必要費用)等常見的簽約條款。
二、常見條款的解釋
簽訂書面契約的場面,對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固然十分常見,但未必能完全理解條款的具體意涵。
舉例來說,合約中經常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這樣的約定到底是什麼意思?在本原則第11條即明確指出,這表示著作一旦完成,「出資人」同時享有該著作在法律上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創出作品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就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
三、針對不同藝術類型,制定五種契約要領
本原則因應不同文化藝術工作類型的特色,目前訂有「藝術創作」、「表演藝術經紀」、「展覽、銷(售)型藝術經紀」、「表演藝術演員」、「表演藝術技術人員服務」等五種契約要領。
- 《藝術創作契約要領》,可以提供圖文創作者、音樂作曲、編劇、動畫特效等藝術創作者與業主/委託人簽約使用。
- 《表演藝術經紀契約要領》,是針對「人」的經紀,可供演員、藝術家與經紀公司簽訂經紀約使用。
- 《展覽、銷(售)型藝術經紀契約要領》,則是針對藝術「作品」的經紀,供藝術家與經紀人/經紀畫廊就藝術作品經紀權簽約使用。
- 《表演藝術演員」契約要領》,可供演員、表演藝術家或從事戲劇、說唱、舞蹈、技藝及其他類型之表演演員與業主簽約時使用。
- 《表演藝術技術人員契約要領》,可供舞臺、燈光、音效、舞蹈、音樂、美術、服裝造型、攝影等技術服務者,例如劇組人員,與業者簽約使用。
「指引與原則」,如何落實工作安全?
如果你是具勞工身分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就可以依照本指引第7條,要求雇主依法對於有危害健康之場所,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安全措施、設置安衛人員、提供預防災變之教育及訓練(這裡可以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3條與第32條)。
那如果不具備勞工身分的話(通常是演員或是技術人員),依照《表演藝術演員契約要領》第9條規定,業主/委託人有提供安全裝置的義務,而演員則應確實試用、確認裝備之功能。
同部要領第8條還提到,文化藝術工作者提供技術服務時,業主/委託人應提供合理適當之工作時間(避免因趕工發生危險),而當文化藝術工作者認為有危險疑慮時,應暫時停止工作,並應立即通知契約相對人,協議後續處理事宜。
對於藝文工作產業的影響
讓藝文工作者了解自身權益
過去藝文工作者對於合約內容較為陌生,可能也較無能力去協商合約內容,但本原則與指引上路後,無論藝文工作者是否具備「勞工」身分,都可以透過這些規範,逐一檢視工作契約必須約定的重要內容。
例如工作時間、工作範圍,可藉由原則與指引確認雙方的工作底線;又例如藝文工作者最在意的著作權歸屬及署名方式,前述原則也盡力說明各種不同約定方式的差異,
工作條件明確化
也因為前述指引與原則詳列藝文工作合約應約定的重要內容,讓產業內各方可以逐一討論各項工作內容及工作條件,雙方皆可更進一步確立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
影響產業生態
雖然前述指引與原則的內容,可能與業界慣例不盡相同,甚至可能因為產業結構性因素,而有實際執行的困難(例如拒絕趕工拍攝、遇到危險疑慮即提出停工要求等),但訂定本指引或原則之後,毋寧把產業長期面臨的問題浮上檯面,讓產業各方能共同針對既有問題進行調整,協調彼此的難處,最後獲得一個折衷的解決辦法。
結論:踏出改善的第一步
前述指引與原則訂定後,可以看得出主管機關企圖藉由文字化、公開透明的資訊,拉近資方/委託方/業主跟勞方/受託方/承攬人的談判地位。
部分問題或許在雙方談判後得以解決;但結構性的問題可能無法立即改善,例如製片公司必須控制拍攝成本、天數,確保在有限的預算內拍攝完畢;劇本為了配合拍攝現況常常被大幅改動,讓編劇感到不被尊重。
甚至在成本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幾個場景、幾個鏡頭、能不能加拍,可能讓導演創作時備感壓力;演員、劇組人員配合趕工拍戲,影響身體健康及工作安全;後期剪接、特效、調色、調光、配樂,因為沒時間沒錢而增加許多無償的工時,環環相扣的種種困境,可能也不是一原則一指引制定後就能改善。
再者,本原則與指引的效力以及違反的效果,在後續實務上的解釋適用與具體執行都還有待長期觀察,尤其是與現行勞動檢查制度(例如:針對本指引所列舉之項目,日後是否會成為勞動主管機關加強稽查的內容)及文化獎勵投資補助等措施的交互影響(例如:倘若違反本原則與指引,會不會讓已取得的補助/獎勵被撤銷,或是影響未來申請投資補助的資格)。
無論如何,本原則與指引的制定,更明確地統整、列舉出產業內部可能長期存在的問題,讓產業內部的各方參與者有機會充分溝通,進而達成共識,共同塑造彼此能接受的契約關係。因此,無論是站在哪一方,都該盡早了解、妥適因應。
- 文: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魯忠翰,執業律師,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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