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詣倫/確診者不能參與大選投票?檢視中選會政策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隨著時間突飛猛進,已經到2022年的倒數,四年一度的地方大選(包含縣市首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代表)即將登場,相信不少人都已經決定自己心儀的候選人,想給對方神聖的一票。
中選會其實早在8月中就有說明過,投票日當天的防疫該如何運作,並把相關措施送往指揮中心,等待指揮中心的核可。而自去年5月爆發本土疫情後,指揮中心將我國防疫政策升往三級警戒,中選會依照三級警戒所做成的相關作為至今沒有改變。
莊人祥(指揮中心發言人)曾在媒體上說明,確診者目前的防疫政策是需要隔離七天,在未解除隔離前不得前往投開票所投票,居家檢疫者的防疫措施也是如此;稍微折衷的類型只有四天內的自主健康管理者是可以投票的,但是仍然要附兩天內的快篩陰性證明。
而為了貫徹民主,投票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因為疫情卻被阻擋在外,這是應該的嗎?
投票在憲法上的意義
說到選民投票給候選人的保障,就要看選舉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這也印證,選舉權為民主國家中極為基礎的重要權利之一。原因是民主國家的立國原則是「國民主權」,這代表一個民主國家的運作、權力行使需要以人民為依歸。透過定期選舉的方式,來確保人民檢驗政治人物的權利,讓想連任的政治人物不敢亂來——就算是無法再連任的政治人物,也因想讓自己力挺的候選人接續當選,同樣不敢亂來。
選舉權可以限制嗎
指揮中心與中選會的指引,明確要求確診者、居家檢疫者不可以去投票,這兩類人民的選舉權就這樣被侵害,且屬於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侵害。
這群人或許可以出來主張,痛斥國家侵害了他們去投票的選舉權,然而防疫的公共利益聳立在那,我們也無法輕易說出放任投票是很合適的。因此,這時候我們可以看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條就是鼎鼎有名的「比例原則」。從字面上的文意即可以理解,《憲法》上的基本權,在一定狀態底下是可以被國家限制的。
舉例來說:隨便罵人是我的言論自由,但這種言論自由的行使妨礙了別人的名譽權,國家就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用公然侮辱罪來作限制。回到我們關心的投票,當國家限制人民的選舉權超過了比例原則所畫出的界線後,此時國家的限制便不合憲,而有更正、廢止的必要。
如何判斷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說穿了就是去討論「管制目的」跟「管制手段」之間的關聯性。我們可從四個層次來說明:
1. 管制目的正當嗎?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立法院公布一道法律,禁止全國人民養貓咪,是為了要讓總統蔡英文的貓咪佔據尊爵不凡的地位,這種亂七八糟的立法目的,就不具有正當性。
2. 管制手段適當嗎?
這個篩選階段主要是探討「手段是否能達成目的」。
舉例來說:為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政府下令全國人民禁止開車跟騎車。確實如果全國人民都不使用自用交通工具,台灣的溫室氣體一定會大量減少,所以這個手段鐵定有助達成目的,就會通過「適當性」的審查(讀者一定會想問,這種管制太嚴厲了吧?先別急,這是下一個階段才要討論的事情)。
3. 管制手段必要嗎?
這階段是要討論,現實上是否存在,跟國家所選擇的相比「侵害較小且相同有效的」管制方式;如果有,就代表國家選擇的方式,過度侵害人民權利而違反必要性的要求。
舉例來說:學生佔領立法院,除了用機關槍掃射之外,其實用優勢警力強勢架離就可以恢復秩序了,那就代表國家採取機關槍掃射,違反了必要性的要求。
4. 手段衡平嗎?
這部分要處理的是,即使一個手段通過適當、必要性的討論,我們還是要權衡「立法目的落實可以達成的公益」跟「立法目的落實後侵害的私益」去討論。
舉例來說:坐輪椅的農場主人,朝偷摘其蘋果的小孩開槍。此時讀者可以思考,老人因為體弱及雙腳不便,無法採取其他遏止小孩的較小侵害手段(用痛斥的小孩不一定會聽、報警時間上也來不及,都沒有跟使用獵槍相同有效),所以老人的行為通過了適當跟必要的審查。
可是,老人的手段只是為了要保住蘋果的財產價值,侵害的卻是小孩的生命或是身體,所以在衡平性這一個關卡,還是無法通過。
以上是對比例原則的簡單說明,那麼中選會限制「確診及居家檢疫者」參與年底大選的政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呢?
全面限制投票,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首先,目的正當嗎?由於中選會限制確診及居家檢疫者參與地方大選的投票權,目的是在於避免病毒的傳播,屬於正當的管制目的。其次,手段適當嗎?不讓有傳染風險的人去投票,確實有助避免病毒傳播的目的,故手段適當性也應該可以通過。
再來,手段必要嗎?手段必要性的討論,在於除現有管制方式外,是否有「侵害較小且相同有效的手段」存在。大選的防疫政策裡,原則上若能發現新的手段,能讓確診者、居家檢疫者投票,就應該屬於侵害較小的手段。
筆者認為,如果在資源與人手許可的前提下,若能開設另外的投、開票所,讓這類的高風險族群去投票(類似最近正在討論的國考確診者機制),並達成讓確診者、居家檢疫者能投票,又兼顧防疫的期待,就也許無法讓必要性通過了。
最後,手段衡平嗎?就確診者、居家檢疫者不能投票所達成的公益,跟「防疫侵害的私益」相比,前者為防疫及避免病毒傳播,後者則是人民的選舉權被侵害。
筆者在此認為,我國目前已經進到了疫情的尾聲,各項醫療措施與應變能力都漸漸完善,又今(2022)年10月13日開始甚至放寬了邊境管制,代表防疫的公共利益固然重要,然而投票的公益應該更甚一籌。因此衡平性的討論應該也無法通過。
以上管制手段的見解,僅為筆者的個人言論,民主自由的台灣最重要的價值就在於,每個人都可以有「不同意見表達」的機會,寫作本篇文章的目的,正是希望啟發讀者思考不同管制政策的可能性。附帶一提,年底有個「18歲公民權下修」的修憲公投,屬於我國難得憲法層級的公投,也是與選舉全的實踐有密切關聯,期盼大家都能踏出家門,投下神聖的一票。
最後,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近期表示,特設投票所及延長投票時間在法令、選務實務上都無法克服,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也認定沒有違憲。但其實該號解釋壓根兒都沒討論過防疫與選舉的關聯,筆者也無從評論起來,附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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