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伯威/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你可能沒弄懂的幾個法律問題
新竹市長當選人、立法委員高虹安由於涉入助理費爭議,遭檢方調查。而案件發展,也關係到立委本人、以及未來就職的後續動向,引發高度關注,並帶來許多法律上的討論。
例如本案涉及立法委員身分是否會被羈押、以及當選人能否順利就職等情形,因此本文藉此機會釐清,這段時間常見的法律誤區。
羈押不是有罪、交保不是無罪
在開始任何討論之前,還是要不厭其煩的提醒讀者:羈押不等於有罪、交保不等於無罪。
羈押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強制處分」,只有在被告有逃亡、串證、滅證等可能時,才能藉由羈押把被告暫時關進看守所裡。但羈押與被告最後是否有罪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有可能最後因為事證不足,而被法院判決無罪。
交保則是有羈押的原因,但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沒有必要先把他關起來,因此要被告繳納一筆「保證金」,保證自己不會跑掉。最後被告如果都沒有跑掉,保證金會退回給被告。
接下來讀到任何部分,如果你覺得哪裡怪怪的,請在心裡默念一次:羈押不等於有罪、交保不等於無罪。
羈押高虹安為什麼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享有不被逮捕的特權。除了現行犯之外,在會期中除非經立法院同意,否則不得「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此即立委的「不逮捕特權」。
由於高虹安是現任立委,而現在剛好在立法院的會期中,因此她依然享有不被逮捕的特權。檢察官如果要將被告聲請羈押,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的程序,此時依憲法規定就要取得立法院同意。
之所以會有「不逮捕特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國家藉由偵查犯罪之名,干擾民意代表之實。除了立法委員之外,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也有類似「不逮捕特權」的規定。
他字案、偵字案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因為任何情形,知道有犯罪嫌疑的時候,就必須開始偵查。當檢察官收到案件後,會依案件屬性分案。常見的「偵字案」、「他字案」就是分案的結果。
實務上,檢察官如果鎖定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就會以「偵」字案展開進一步的偵查。如果認為嫌疑重大,就會對被告提起公訴;相反的,也有可能會用「不起訴」或「緩起訴」結束本案。
對比「他」字案,則是檢察官知道有犯罪情形,但還沒辦法鎖定具體嫌犯的時候,就會將案件簽分成「他」字案,並傳喚相關人士釐清案情。若檢察官認為證據明確,就會轉為「偵字案」;若「他字案」最後查無不法,會以「簽結」的方式結束動作。
由於簽結的法源依據,是來自行政命令,跟「不起訴」或「緩起訴」等措施不同,並非來自《刑事訴訟法》,也被多加批評;監察院即在2019年,糾正法務部,認為「他字案」的存在違反了「偵查法定原則」。
總之,「不起訴」或「緩起訴」確定後,原則上檢察官不能再重啟調查;然而「簽結」只是行政上的動作,因此事後可以隨時重啟調查。
羈押期間可不可以宣誓就職
根據《宣誓條例》規定,當選人必須經過「宣誓」才算完成就職。若沒有依法宣誓,則視為未就職。
如果錯過第一次宣誓,通常還會在一定的期間內,讓當選人補宣誓;如果連這次機會都錯過,那就真的會視為未就職,依情形視為缺額或辭職。
但被羈押中的當選人是否就不能宣誓就職了嗎?答案也不一定。
2006年,當時的鶯歌鎮長當選人蘇有仁,因為涉貪被羈押在看守所。眼看他的鎮長寶座就要因為無法就職飛了;台北縣政府研究以後發現,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在哪裡完成宣誓。
換句話說,只要能完成「宣誓」的動作,即使在看守所也行,因此縣府和法務部協調以後,讓蘇有仁在台北看守所內宣誓。
在蘇有仁完成宣誓後,台北縣政府也馬上以他被羈押為由,依法停職。
宣誓就職以後,市長職位還有變數嗎
由於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被停職。如果二審的時候獲判無罪,則可以復職;但最後若三審判決有罪確定,則會依法解職。
停職期間,將由副市長代理;若被解職,且剩餘任期還有兩年以上才會進行補選,任期不到兩年則由中央政府派人代理。
結語:是否有罪仍待司法釐清
至本文截稿(12月16日)為止,據報導表示:立法院已在12月13日收到高虹安的立委請辭書,生效日期為12月25日,在此之前高仍具有立委身份。
此外,檢察官已將高虹安交保,因此沒有其他狀況的話,高虹安應該可以在12月25日當天順利宣誓就職。最後還是要再提醒大家,目前本案仍在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有罪與否,仍待司法的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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