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宜欣/政府修法拿掉「懲戒」二字,不給父母管教小孩?各國怎麼做?
若提到「愛的小手、熱熔膠條、衣架、竹條」這些道具,是不是讓你想起小時候被「疼愛」的恐懼呢?不過,這樣的舉動似乎即將全部成為過去式了?
根據報導,今(2023)年3月14日,法務部上網公告,表示希望修正現行《民法》,把條文中的「懲戒」字眼刪除。消息一出,讓部分家長陷入苦思:以後是否都不能再打小孩了呢?面對困惑,讓我們來一探究竟吧!
「懲戒權」是什麼?真的可以用來打小孩嗎?
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就是父母擁有懲戒權的由來。
本條立法理由指出:「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如不能加以一定制裁,親權是將徒擁虛名,並無實益。本法對父母賦予懲戒權,職此之故。且其所以許其懲戒子女者,原在匡正子女之非行,希冀其改過遷善而已。」
因此,立法原意確實是讓父母,在導正子女行為的目的下,擁有「制裁」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法院歷來見解認為,父母也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1。
研究統計指出(近代到2020年為止的判決資料),父母主張體罰的理由前三名分別為:「品格問題、不聽從大人及頂嘴、成績不好或退步」。
不過,這樣的舉動如果導致子女受傷,法院多半不會認定是適當的懲戒。相反的,什麼樣的懲戒會被認為合理?統計進一步指出,像是:「未造成受傷、或是不具傷勢證明(未驗傷等)2、只有打一、兩下3」
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司法實務本來就傾向不能無限打罵小孩。
法務部的修法,只是明確落實法院想法
猶如前述,「懲戒」這樣的規定用語,讓體罰的界限難以拿捏;再加上為了讓我國法制更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精神,陸續傳出希望調整的聲音。
因此,在與學者專家及各界人士交流意見後,法務部最後決定將懲戒權的規定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簡單來說,法務部的修法,只是希望更明確的表達向來司法實務的立場。法務部近一步解釋:父母對子女仍有教養的權利,只是不能採取暴力行為;並不認同父母依「懲戒」字樣,對子女施加暴力行為。
至於怎麼樣才算是「身心暴力行為」呢?目前衛福部對「身心暴力」的認定是指「精神暴力及人身暴力」,諸如:
- 「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
- 「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踹踢。
以上這些暴力行為,顯然都是不能做的動作,相對較不容易起爭議。不過,從家長的角度出發,修法可能依舊不是件好事。
根據反方代表「國教盟」調查,有逾七成家長反對修法。此外,國教盟還譴責政府不重視親職教育,修法討論過程欠缺代表性的家長團體參加。
總的來說,家長團體們認為管教是對子女的愛、也是親權不可缺的一部分,適時、合理管教更是孩子發展、學習正向紀律的必要手段,強烈呼籲政應尊重親權,切勿草率粗暴修法,並應盡快挹注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資源。
消除體罰是世界趨勢,看看各國立法例
這樣看來,雖然修正民法的意涵很明確,父母應該在不讓子女受到身心傷害的情況下適當管教。但俗話說「不打不成器」,父母的擔憂還是甚囂塵上,擔憂台灣的修法會出問題。就讓我們先來比較一下,看看世界各國怎麼做吧!
日本:刪除「懲戒權」,建立消除體罰、保護兒童的制度
2022年10月14日,日本內閣會議決議刪除「家長對子女的懲戒權」,明確想要修法禁止體罰。這樣的起因是,日本《民法》本來允許親權人為了落實監護教育,對孩子施加懲戒權利;但懲戒權的範圍,必須限定在監護教育下、也要符合社會通念,而且還得是必要適當的手段。
不過,就算是這樣要求,還是接連發生父母體罰甚至虐童的案例。為了督促修法,該國非營利組織「兒童權利促進組織」,也蒐集了孩子們的聲音。子女們除了表達不願意受到體罰之外,也認為體罰並沒有正向幫助。有的孩子甚至表示:「我或許做錯了什麼事,但是我不明白為什麼要打我」、「即使不體罰,應該還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如果被打,和父母的關係也會變得不好」4。
為求明確,日本政府決定直接刪除「懲戒」字眼,修改《民法》,要求「行使親權之人,依前條規定實行監護及教育時,除應尊重子女人格外,尚應考量到其年齡及發育程度,且不得施加體罰或其他對子女身心健康具有害影響的言行舉動」,並配合其他兒童福利法規,訂出更細緻規定。
對此修法,日本律師認為,刪除懲戒權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體罰正當化的印象,並且明確傳達防止虐待兒童的訊息。也就是說,刪除懲戒權的規定,可以說是為了往保護兒童不受虐待的法律制度邁進。
其他各國對於「懲戒權」的立法動向
到2019年為止,共計已有59個國家以法律禁止體罰。最早明文規定的國家是北歐的瑞典,早在1979年就以法律規定「子女擁有受到照顧、安全及良好品質養育的權利。子女的人格及個性應受尊重,不得受到體罰或其他屈辱性之待遇。」
其他歐洲主要國家,如德國也於2000年在《民法》規定「子女具有不受到有形力量行使而受養育的權利;禁止採用體罰或會引起心理傷害等措施」。作為該國相關配套的《青年福利法》也明文:父母等法定監護人,在提供家庭教育時,不能使用有形力量作為家庭紛爭的解決手段。
法國立法時間較晚,但也在2019年修正《民法》,增加了「禁止在日常教育使用暴力」等類似字眼;換句話說,父母的權威,不能以對身體或心理使用暴力的手段為之;且應依據子女的成熟度,適時讓子女參與自身有關的事項。
親職教育可以更多元,「不打不成器」不再是最佳解
為人父母大不易,要怎麼栽培子女成長,是個沒有最佳解的大哉問。華人社會在家庭教育中常見以「體罰」為鞭策孩子的手段,以自身經驗回顧,確實有幼時被父母體罰的畫面,即使至今長大成人仍然印象深刻,但當時到底犯了什麼錯,卻已不復記憶。
從專業醫學的角度來看,有身心科醫師從精神面分析,2002年時美國曾經以約三萬六千人為對象進行大規模的調查。受到體罰的孩子,在當下會服從父母的命令,但長期下來,卻會產生「攻擊性變強、從事反社會行動、精神疾病的好發」等負面作用。
另從法律角度來看,台灣部分法界人士認為:修法刪除懲戒權,對子女的保護更詳盡。像是原本民法的「懲戒」,本包含體罰或一定程度上的暴力;修法後,也沒有負面表列(指出特定行為不能做),往後家長就不能用「不打小孩不會怕」的理由帶過。
最後,回到子女的角度,如果沒有讓子女好好思考就施加體罰,這樣的管教可能就不是最佳手段5。
社會變遷下,家內事已經不是旁人完全無可置喙的私事,因為使用暴力絕對是萬萬不可。在親職教育的路上,修法是希望檢討,如何讓對孩子的「教」跟「養」一起做得更好,絕對不是奪走父母的管教權。如何盡力落實親子間的地位平等,民間團體也提出了配套措施以供參考,期待未來爸媽們發揮智慧,一起往正向教養努力。
參考資料
- 《太報》,〈「打小孩行不行?」修《民法》懲戒權引家長恐慌 法務部一次講清楚〉,侯柏青,2023年3月22日。
- 〈父母懲戒權範圍之實證研究〉,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三年級劉雅涵,2020年6月28日。
- ストップ!子どもへの「虐待」~「削除」が閣議決定された民法の「懲戒権」とは何なのか,yahooニュース,2022年10月15日。
- 民法の「懲戒権」削除によって児童虐待問題はどこまで改善されるのか?,ライフスタイル ニュース,阿部由羅(弁護士),2022年5 月31日。
- 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子どもすこやかサポートネット,国内外の動き。
- 〈民法擬刪除父母懲戒條款 國教盟調查逾七成家長反對修法〉,《聯合報》,2023年3月29日。
- 〈民法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 法界:保護更詳盡〉,《中央通訊社》,2023年3月22日。
- 〈民法刪除父母「懲戒權」小孩要怎麼教?民團提出配套措施〉,《信傳媒》,2023年3月29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行政判決。
- 如士林地院104婚68判決、嘉義地院105家親聲85裁定、花蓮地院103家親聲102裁定。
- 如高本院106上易1842判決、新北地院100易898判決、台南地院102家聲抗46裁定。
- 日本的孩子們的說法,並非只是地區性的意見,根據聯合國的「對子女使用暴力」的調查研究報告,內容就提到「根據孩子們的證言,體罰除了身體的痛苦外,還會加上深刻的心靈傷害」。
- 換個角度,從家長的觀點來看,希望能夠有效的管教子女,卻又苦於摸索管教的適當方法,最後選擇了用「打在兒身,痛在我心」的方式,也不是不能理解。面對這樣親權行使的難題,民間團體也提出了配套措施以供參考,有鑑於目前家長的困境以「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為大宗,在修法以前,衛福部已製作過《正向教養手冊》提供0-6歲幼兒家長相關的教養心法與策略,也在部會官網提供親職教育相關教材。修法後,則建議提供父母喘息服務、相關部會搭配修法,以及更新相關資料及內容,提出更多教養實際案例作為家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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