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侑宸/又見長照殺人:該修法減輕照顧者的刑責嗎?
你聽過「長照殺人」這個詞彙嗎?
如今(2023)年初的媒體報導,一位婦人疑似不勘長期照顧壓力,以榔頭攻擊洗腎丈夫頭部導致對方死亡,一審法官依刑法殺人罪判刑二年八個月;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婦人自首且因照顧丈夫與孫子,心力交瘁,犯案後也飽受身心靈折磨,撤銷原判決,改判二年刑期,緩刑五年。
類似這樣的現象,不斷出現在輿論畫面之中,這是因為許多家屬不堪長期照料失能家人的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選擇走上極端之路,殺害原本心愛的家人。
考量案件量不斷攀升,法務部目前正在研擬修法,希望就長照衍生的殺人案件,適度鬆綁照顧者的法律責任。然而目前刑度是否過重?是否真的有必要修法?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是否真的對長期照顧的發展有正面影響?
目前長照殺人有何刑責?
第一,如果照顧者在第一時間有向警察機關自首,就會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第二,照顧者的生活狀況,若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情有可原、足以寬恕的話,法官也可依法酌量減輕原本該有的刑度1(此時,照護者已符合兩種以上的減刑要件,依法可以合併減輕)。
第三,要注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若要有計算減刑額度的話:從最低刑度的十年來算,這樣依法最多只能減至二年六個月(計算式:120個月÷2÷2= 30個月),也就無法讓刑度低於24個月,進而啟動緩刑;照護者還是會面臨入監服刑的命運。
第四,除非,照顧者在長年照護下,已對精神狀態產生影響,並且在犯下殺人罪時的精神狀態,已無法輕易辨識該行為合法與否,甚至控制自身行為,依法就能再減輕加害人的刑度,啟動後續的緩刑。
長照殺人的刑責是否過重?
如果可以減刑,那還有修法的必要嗎?簡單說,從典型長照殺人的行為模式來看,不一定有處罰的必要。
回顧制定刑罰的初衷,立法時主要需考量殺人行為的「反社會倫理程度」、「社會危險性」及「刑罰是不是處罰行為人的最後手段」,並且也要考量預防犯罪的可能性。綜合考量後,本文認為,對於典型長照殺人案的加害者發動刑罰,非常難達到處罰犯罪者,並矯正犯罪行為的目的。
這是因為,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說,就算知道殺害親人違反社會倫理與法律規範,但仍然難以改變長年照護累積的負面想法;並在到達臨界點後,照顧者也容易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而犯下過錯。
所以,是否有再對這類人執行刑罰並於監獄內施以教化矯正的必要2?行為人所犯的罪與應受的刑責是否相當?是否符合社會人民的法感情?這些判斷往往產生極大的爭議,對於審判的法官而言,更是一大考驗。然而,接受審判的,絕不僅是加害者,同時也是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的好與壞。
這次修法會如何鬆綁刑責?
法務部有三大修法方向:
1. 降低啟動「緩刑」的門檻
原本要啟動緩刑,必須被告獲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而修法預計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這樣一來,若發生長照殺人案件,加害人只要能符合刑法裡面種種的減刑規定,則更有機會獲得緩刑3。
2. 降低「緩起訴」的門檻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做出緩起訴的條件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但殺人罪最低刑度為十年,顯然無法套用。
因此,本次修法將增訂「比照」的規定,若「被告符合法定減刑事由,而得處未滿三年的有期徒刑」就能套用緩起訴的效果。這也賦予檢察官,給予照顧者「緩起訴處分」的機會4。
3. 就長照殺人案件,獨立訂定刑度較輕的處罰規定
現行《刑法》對於特殊情況的殺人行為,設有刑度減輕的特別規定,例如「義憤殺人罪」及「生母殺嬰罪」。
法務部則提案,可以參考「生母殺嬰罪」,為照顧者量身打造條文——將加害者限縮在「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而且加害行為必須出於「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的特殊情境,才能適用減輕較輕之刑度5。
我也同意這樣上述的種種做法。因為考慮到長照殺人案件中,一般照顧者多半年事已高,長期身心受到煎熬,是否仍能合理期待他們能做出合乎法律的行為?所以如果要明確讓法官得以充分衡量加害者的心理狀態,確實有必要用法律直接把刑事責任減輕,並放寬刑事程序的束縛。
預防終究勝於處罰
長照殺人的案件,反映出來的是社會的長照體系不足,政府無法建構足以支撐照顧老年人的責任與系統,只能放任個別家庭自行處理。
種種「長照悲歌」的根源,還是因為長照服務的資源有限,而且多數悲歌都發生在重度失能家庭,該如何防範照顧途中出現犯罪行為,才是首要的考量。
若我們持續放任照顧者自行吸收所有挫折感,當這些有形無形的壓力轉換成說不出口的負擔,壓抑在內心中不知道何時會爆炸,下一個悲歌將永無止休。
反觀,如果照顧者可以接觸外界協助如社會津貼、長照服務、里長關懷、社區照顧資訊等,都可以減緩照顧者面對長期照顧的不安。此外,社會大眾若能適度給予同理心以及安慰,也是照顧者能繼續撐下去的最大動力,甚至在最後時刻成為擋住照顧者殺人的關鍵心防。大家一定不能忘記:刑事責任的修正,只能在最末端彌補刑罰過重的問題,而不能預防這種案件的發生!
- 《刑法》第275條,還有所謂「加工自殺罪」。本條最重要的要件,是受到被害者的吩咐或承諾,並由被害人直接、主動、明確、真誠的表示請加害者結束他的生命。不過有問題的是,在被照護者已經處於不能明確表達意思的狀態下,法院也難以認定被害人是出於明確且真誠的同意。而最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如果加害者,因為受到被照護者的吩咐進而殺害被照護者後,自己也隨之自殺;在自殺沒有成功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同條第三項的規定,適用同法第25條的「未遂減輕」效果。這時,法官在考量減刑事由後,就有機會給予照護者緩刑的處分。
- 日本京都伏見殺害癡呆症母親的長照殺人案件,是最為人知的長照悲歌,甚至曾被日本電視劇翻拍。故事講述,加害人從全心全意的照顧母親,逐漸力不從心,到最後的陷入走投無路境遇──這也讓法官、檢方、獄警動容哽咽,法庭陷入寂靜。加害者曾提到:「加害者想盡可能的不給他人添麻煩,努力生活下去,那麼必須捨棄掉自己所擁有的東西。但如果自己也走到極限,那麼除了捨棄生命之外就別無他法了」。
- 不過法院是否會宣告緩刑,涉及到法院專業的量刑判斷。審理事實審案件的法院,得依照職權、自由裁量,這都是具體案件的不確定性因素。
- 不過,這也會連帶讓其他符合減刑事由的案件一併受惠。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行賄罪等,也有可能一併取得緩起訴處分,影響層面十分廣泛。
- 若增訂「不得已的事由」,就會要求審判者考慮到照護者的特殊身份關係、長年照護者的心理狀態、期待可能性,以及避免照護者做出傷害被照護者生命的可能性,再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照護者的責任為基礎,考慮一切犯罪情狀、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的程度等相關事項,給予減輕照護者刑事責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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