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耘嫚/我不壞,可是你不愛——淺談青少年毒品與復歸之路
在台灣,青少年施用毒品的情況到底有多嚴重1?根據司法院調查,2014到2016年少年刑事案件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已從53.4%上升至56.6%;而地方法院審理少年暨兒童保護事件交付保護處分人數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則從8.1%提升為10.3%。這些數字告訴了我們毒品已不同於過往般悄悄進入青少年的生活,而是演變為青少年次文化中公開且不能說的秘密。
目前台灣法規如何訂定青少年施用毒品處遇?
現階段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可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和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以成人施用毒品來說,一、二級屬刑罰,三、四級屬行政罰,因此政府認為一、二級毒品對個體和社會的危害較三、四級來的嚴重。當前青少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按現行法處遇分為:
針對青少年施用三、四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簡言之,處理方式回歸少事法第42條的規定處之,即進入少年相關機構接受治療。
經由上述規定可以發現,台灣目前針對青少年施用毒品的處遇方式以「再教育」、「勞動服務」、「隔離模式」為主。回歸一開始的數據,如果此種方式能夠有效幫助青少年擺脫毒品的束縛,或許每年青少年因毒品而被送往保護處分或禁戒治療的人數將節節下降;但顯然地,事實並非如此,甚至是正好相反。
對此,義大利犯罪學家Lombroso即曾指出,過於強調群體性的監禁隔離模式而無適當之矯正教育,反而更容易使其彼此能夠在裡面相互交流,提升或學習到其它犯罪技巧。曾有成年同工訴說自身戒癮成功的心得「我不碰毒品已經幾十年,可是如果今天有毒品出現在我面前,我還是會心動想去碰它。」顯見施用者在對抗心癮的歷程須長期且具備堅毅意志兩者之要素。
然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強制戒治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3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期間不可以超過三年」,換句話說,如果這些少年欠缺動機和意志,而司法的強制力亦無法提供長時間的處遇介入,將使這群認為自己是被迫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少年,轉而在處遇期間結交志同道合的朋友以排解無趣或壓力,甚至學習彼此犯罪的經驗和手段,反應筆者在和這群裁定安置的少年們相處時所發現之情狀——即私下分享施用不同類型的毒品時,其所使用的手法和心得之行為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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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他們要「吸毒」?
有些人認為吸毒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依古典犯罪學派的觀點,的確是他們自找的,但這畢竟是十八世紀前的理念,我們必須以二十一世紀重視社會環境脈絡的角度探討,仔細觀察這些青少年的生活中是否存有使他們進入毒品世界的因子。
一般來說,造成青少年踏入毒品的因素可從個人先天人格特質、家庭教養方式、學校教育與同儕互動、社會包容或污名、政策預防與處遇,以及毒品依賴性等等方面看起,這代表著人會受到多元因素以影響自身的決定。在筆者參與和這群青少年的互動過程時,其中ㄧ位少女哭著表示:
我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會變成這樣,我的家庭經濟狀況其實也不錯,我只是很不喜歡他們(意指父母)一直煩我,離開家裡後我覺得比較自由,剛好夜店認識的朋友有拉K,我就好奇跟著一起,最後變成只要心情好也拉、心情不好也拉、無聊沒事也拉。
而少女的這番話同時反應了家庭推力與同儕拉力,誘發這群人格特質缺乏定性的青少年們,初次踏入毒品世界的理由。
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調查2015年兒少犯罪原因,以心理因素(自制力不足)為主要,占50.45%;因社會因素(交友不慎)而犯罪者為次要,占16.22%。換言之,如果青少年自制力不佳又不幸誤交損友,則會影響其施用毒品的行為,呼應新聞上常出現的那句「我小孩很乖,都是別人帶壞他的!」經常被網友用來諷刺的新聞金句,若仔細耙梳背後的源由與脈絡,會發現這些被法制所不允許的行為背後,皆由複雜交織的事件網絡所形成。
然而,為什麼這麼多青少年有些會被帶壞、有些卻不會?法務部相關調查中亦顯示兒少犯罪因「家庭因素」者,占10.84%,成為犯罪原因之第三位,其中又以家庭管教不當及破碎家庭為主要理由。該數據指出將這群少年推出家庭並轉向期待從朋友圈中獲得認同的原因,換言之,使他們「變壞」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家庭給他們的壓力,亦或者是家庭教育出現問題,也可能是這個家庭失功能無法提供青少年好的角色模範。
沒有人生來便會自顧地走上「歹路」,這群青少年也是。他們的成長經驗不斷地受挫折,也許他們曾經也在追求受人肯定、被愛,但一次次的失敗,一次次的落空,最後放棄轉向尋求有相似經驗的同儕,於是一群受傷的孩子集結起來,透過不被社會接受的手段獲得彼此間的認同。他們不被社會容許,便以不被容許的方式參與社會。那問題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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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少年不是戒了癮他就會好
基於施用毒品乃因多元因素所致,那應對策略勢必需要具備多元的介入模式。首先,面對裁定保護管束之少年,除了生理戒癮之外,相關專業工作者可藉由聘請發展良好之相似生命經驗的前輩以供青少年經驗分享,或透過動機式晤談法,提升青少年接受處遇之動機,且另須協助其家庭面對少年偏差行為之議題與應對,藉由再教育、家族治療或諮商會談、團體工作等方式,使父母和青少年之間習得良好之家庭互動型態。
一位社工曾對筆者表示,他認為家庭工作很重要,尤其有些家長不知道要怎麼跟他們的小孩相處,但自從教這些家長如何與小孩互動跟說話後,他們會打電話來告訴我們,從開始鼓勵小孩、好好跟他說和聽他說,同時也不像以前那樣一直唸他後,小孩對他們的態度也變了。儘管家庭工作有其重要性,但還是會有家長因為管不動,便期待專業工作者幫忙教,「把責任移轉到我們的身上,這種不合理的期待其實我們也很困擾。」社工說。
另一位社工則指出,「我們會請家長過來一起聊聊他們的孩子,有些小朋友雖然嘴上不說但還是很希望家人來看他,可是有些家長的確是會拿『我要工作,時間不方便』不然就是『太遠了不方便』來推託。當其他人都有家人探望,自己卻沒有時,我發現他們好像也會有點失望。」
如上所述,並非所有施用毒品少年其家庭皆有意配合,但考慮到家庭對青少年的重要性,筆者建議政府應擬定相關法規在具備彈性調整的前提下,強制要求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有義務與受安置之未成年子女一同參與相關處遇服務;若個案屬單親或失親家庭者,則可採自願或免參與之。
其次,重視校園預防層面,藉由定期舉辦教職員對於毒品知識、危害和應對之教育訓練,提升教職員對毒品的認識,並增強教師對於學生偏差行為的敏感度,切勿只著重學業成就而忽略少年問題,且落實校園輔導資源之運用與宣傳,避免使輔導課程淪為專業術課趕進度之替代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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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校園預防外,民間可以做些甚麼?
「毒品防制人人有責」並非口號,除了上述家庭與校園的預防以外,就初級預防的概念,建議里長或警政單位可於社區定期舉行毒品議題講座或發行宣導傳單,提升里民/居民對毒品的防治和應對知能。當社區出現疑似施用毒品之情形,居民可經由社區守望相助的功能(如通報警察部門、夜間巡邏)發揮社會控制的力量;且研究顯示毒品犯罪熱點主要以住商混合、老舊社區大樓、特定行業林立(如酒店酒吧、卡拉OK業等)為毒品犯罪聚集要素,故定期維護社區整潔、設置監視器,以及強化社區巡守,以降低可能施用毒品的情境之發生。
此外,相關公家單位除了重視毒品危害防制宣導,因公部門人力資源限制,而從事相關服務之民間保護體系,因社會大眾對犯罪之歧視與污名導致機構亦不易籌募經費創辦,故建議公部門加強與民間單位合作、並積極協助有意從事相關服務的安置機構其在申請方案經費之流程教育,以及創立機構之引導,減少新手機構做中學的時間,進一步減輕現階段相關民間安置機構床位飽和問題,協助少年能夠在安置單位獲得更適當的矯正資源,完善少年虞犯社會賦歸之過程。最後,建議落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功能,補足專業人力配置、功能宣導,並強化中心資源連結之功能,而非淪落於形式政策的產物。
青少年施用毒品看似個人問題,但仔細剖析顯見此議題事實上與社會結構層面息息相關,即家庭功能失衡埋下偏差行為的種子,進入學校後因缺乏自制習得偏差行為,直到觸及法律規範而進入司法體系;倘若司法體系矯正教化功能有所缺失,則會惡化犯罪行為或降低矯正成效。當青少年回歸家庭和學校後若行為無顯著改善,亦會受到標籤的影響而被社會排除甚至污名化,進而增強其繼續施用毒品之行為。
是以,毒品一事所反應出的並非只有毒品氾濫和毒品進入校園的議題,更須看見背後環環相扣的因子,透過對症下藥的方式才能有效解決少年施用毒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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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到四級毒品在法律效果的差異,因此採「毒品」ㄧ詞;但因毒品在生理戒癮方面屬精神醫療體系之範疇,故學術上多參照《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中所定義之「物質使用」以整合藥物、毒品或酒精等物質濫用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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