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耘嫚/肉圓爸家暴事件:除邪懲惡即正義的時代來臨了?

聯合新聞網 特約作者
遭肉圓爸家暴的妻子出面接受媒體訪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近日,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因兒子買肉圓忘了加辣,盛怒下家暴妻兒,影片曝光後,讓這起「肉圓爸」事件瞬間席捲媒體版面,鬧得台灣社會沸沸揚揚。事後,有鄉民號召前往肉圓爸住處執行私法正義,輿論也一度出現支持私刑的聲浪,如藝人吳宗憲、館長等知名人物,紛紛對此以暴制暴行徑表達「讚許」。這個經常被遊客形容「最美的風景是人」的美麗之島,因此事件使島上瀰漫一股憤怒的情緒。

事實上,此種披著教養名號,實則不明就裡的打罵教育,在台灣並非罕見,肉圓爸僅僅只是冰山一角。若要探究影響家庭暴力的因素,學理上著重的部分包含個人心理特質、家庭互動與教育、家庭壓力、社會環境、社會心理、環境互動、文化價值、被害人促發等觀點,顯見家庭暴力難以透過單一視角解釋成因;但可以確定的是,家庭暴力並非個人因素所致,必須要以一個整體性的視野,方能理解促使加害人行使暴力的情境脈絡。

家暴數據統計與類型

自《家庭暴力防治法》104年修法後,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統計104至106年度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官方數據顯示已從104年的116,742件,截至106年止,微幅上升至118,586件。同年度,在通報案件類型方面,則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居高,次之為其他1,而兒少虐待則位居第三高(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性平委員會。 製圖/鳴人堂

上述這些資料所呈現出的意義在於,家庭暴力雖是多類型暴力的其中一項,但因「家庭」不同於一般暴力事件容易被覺察,其本身存有高度的隱蔽性,成員間亦具有緊密又複雜的依附關係,例如受暴者可能會顧及子女、居住和生活開銷、親友觀感、自身顏面、社會地位,或者是害怕與加害人斷絕關係等等因素,進而成為影響家庭暴力難以曝光的因子。

倘若,暴力發生期間,受暴者無釋出特別嚴重或緊急的求助訊息,且其本身尋求協助的意願也不高,其自然會造成一般民眾無從得知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或者是因無法確認事件是否為家暴,因而選擇不通報。是以,目前的通報單位主要仍是由醫院、警察、社政、學校、司法等機關執行法定通報義務。

暫時排除未被發現的家暴黑數,現階段官方通報數據除了反映台灣每年都有十多萬人活在家庭暴力的陰霾中,同時也訴說著每年家庭暴力防治系統運作與落實的情況。然此番龐大的家暴量,卻只有少數家暴事件成為媒體焦點,而這些「幸運」的加害人須面對法律制裁外,亦承受大眾的集體撻伐、甚至公審,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不信任程序漫長又難以理解的法律體制

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明確規定相關單位及人員知悉家庭暴力嫌疑,應於24小時內啟動通報機制,展開防治工作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加害人方面,同法第29條亦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使加害人得以因其犯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然而,即便已制定相關法律規範,如核發保護令,以保護受暴被害人人身安全,命加害人不得再暴力對待,雖實務中已確實落實相關法制,卻依然無法平息民眾怒火,進而出現動用私刑之情形。這些雖屬少數人之行為,但此種「你想吃辣,我就加倍請你吃辣」、「你有種打妻兒,我們就烙人打你」的做法,也受到不少人的認可。

實務工作者發現,有些民眾對於保護令的用意依然有所誤解,認為其只是一張內容好聽的紙,無法發揮抵擋危險的功能。確實,當加害人有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無論是哪類型的保護令,只要加害人不怕被懲罰,受暴被害人依舊可能會處於受暴之風險。這就好比無法遏制犯罪衝動的人,還會在乎觸犯《刑法》的後果嗎?

如此種種現象所透露出的線索,可知民眾因無法全然理解相關法律規範和保障,且傳播媒體長期散佈「法律與民意脫節」之信息,使民眾日漸產生對法律體制的不信任感,並期待透過更迅速、嚴厲的懲罰手段「嚴懲」加害人,令其在社會上無法生存。

回歸古老的刑罰

當人們認為高舉正義的旗幟,即可正當化暴力行為,使另一個加害者受到不合理與違反法治精神的懲罰,即使人們心中知曉私刑的爭議性,但如今看來,該行為卻也能夠稍加被原諒、甚至被認同與英雄化。這些現象訴說著現階段人們心目中理想的刑罰制度,已經漸漸傾向回歸歐洲中世紀黑暗時期:教會是上帝的代言人,是「善」的化身,因此可以打著除邪懲惡的招牌,隨意侵犯他人權益的思維。

也許生活在黑暗時代的歐洲人,起初同我們現在般,因強烈的信仰引導認同教會除邪懲惡即是善的做法。但切莫忘記黑暗時代的慘狀,教會濫權、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擔心隨時都有可能為了一件小事丟掉性命。有權者無須查證事實與否,只要集體認定,就可以立即決定另一個人的生存權利。

中世紀黑暗時期的前車之鑒,如同肉圓爸自認有權家暴妻兒,以及後來肉圓爸被肉搜遭受私刑相待,這些都是濫用權力與正義後導致的失控結果。一旦隨意掛個正義之名就可動用私刑,並使其成為常態,或者是摒棄現有法律制度,改走迅速、嚴厲,無須調查、審判,直接予以審判的私刑,最終,正義將不再是正義,而是淪為合理化任何不合理行為的藉口。

  • 文:吳耘嫚,懷著社工的信念進入犯罪防治領域。

1月14日,對妻兒動粗的肉圓爸,出面公開道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參照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針對「其他」家庭暴力型態之定義:包括毆打、性侵害、其他形式的性攻擊、精神方面的暴力,以及由於傳統觀念而長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暴力。

司法 時事觀察 特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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