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卉君/跳高高不是在表演:從遊艇「衝海豚」談偏狹的海洋教育
(※ 文:張卉君,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前執行長、現任董事)
8月8日當天,網路傳來宜蘭海域遊客拍下小艇衝入鯨群的畫面;在隔天,同樣的情況再度發生,引發眾怒。但令我們擔憂的,則是絕大多數民眾對海的無知、恐懼、自大與輕漫。
筆者是花蓮海域賞鯨船上的鯨豚解說員,在海上工作的這幾年,我們看到的不僅是美妙的海洋生物、回望陸地的浪漫、風和日麗平靜無波的果凍海,更多時候我們關注到的是「人」,本/外國人、大人/孩子、用海人/恐海人⋯⋯每個不一樣的個體,在接觸船隻、海洋、鯨豚、海上生物時的各種樣貌與態度。
而我相信一旦有機會可以引領人們走向海,即便只是在一趟賞鯨船來回的時間,在舉辦一個親海活動的下午清晨,受邀一場聽眾舒適坐在冷氣房裡的演講,陪伴孩子在校園裡進行短暫課堂的片段,甚至是長時間專注的倡議書寫,都是改變的小小契機,只因我時時擔心:台灣的海洋教育走得太慢太淺。
海洋衝突事件下的轉機
當這幾年海洋傳來越多消息,如藍鯨擱淺、小虎鯨迷航、巨口鯊事件、海龜保育開罰、賞鯨衝擊事件⋯⋯等,這些過去各部會推諉不管的海洋保育事件,在2018年起終於有了海洋專責機構出來承擔。然而,這卻令人既慶幸又擔憂。
在過去,與海洋有關的事務總是一貫地以踢皮球的方式管理,留下的一團爛帳終於有人得扛起責任了,但這個團隊有足夠的量能和知識來面對嗎?
在政府改組之後,海保署成員來自各個領域,這些公務人員有能力馬上銜接所有百川歸海的工作嗎?我們的政府有提供足夠資源讓機關好好做事嗎?還是在全年度財政分配時依然把保育放在最後面,更多的餅留給硬體、軍事,以及依舊由少數把持獨大的學術研究上?導致這些新機關必須不斷向大眾展現他們的「政績」,忙著行銷自己以爭取更多執行預算。但當輿論與檢視目光聚焦過來時,卻又因內部結構不夠堅實而手忙腳亂,以至於「永遠在處理不斷突然冒出的個案」?
換個方向想,危機就是轉機,這一連串的事件是重要的提醒。當政府開始「向海致敬」推動各種親海休閒活動,而海洋教育卻還停留在表面,只傳達地形、海流、漁業資源等知識性的資訊,缺乏海洋環境意識、用海安全訓練、與海洋生物或其他船隻相遇時的互動方式、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海洋環境及生態影響等元素。
就如同考汽車駕照,除了基本的交通法規,卻沒有加入如何遵守禮讓行人等教育一樣;如果不趁此機會讓更多想要參與海洋的國人,都學習到如何尊重和對待海裡面的生物,照目前進度看來,我們離真正的海洋國家可能還要三百年。
以本案為例,我們可以去思考,海上哪些行為對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能造成「騷擾」?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對「騷擾」一詞並沒有特別列明,因此對行政機關而言,定義「騷擾行為」就成了違法案件中,判決是否成立的重要關鍵。
這部分在2019年由黑潮執行的「臺灣海域賞鯨規範法制化可行性評估與推廣」計畫內文中,已參考國內外資料研擬出具體的描述文字,相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官方釐清爭議。但對於一般大眾呢?「賞鯨業」到底誰可以經營?怎樣的互動又叫「騷擾海豚」?
什麼樣的行為算「賞鯨」?
在台灣東部近海常出現主動靠近船隻的小型鯨類,有時牠們會跟在船身前後「乘浪」,透過船前後海浪的律動來輔助游動,快速省力。
「賞鯨船」的做法通常會在海上搜尋鯨豚蹤影,一但發現背鰭、水花或噴氣,船隻就會主動趨近,在靠近動物到一定距離之後降速或待速,然後視不同鯨豚的狀況進行互動,最長時間約15分鐘以內,船隻就會主動駛離,繼續尋找下一群鯨豚的蹤影。而此類航行觀賞目的明顯的行為,就是「賞鯨」。
那如果是其他載具(獨木舟、快艇、漁船,波特船等)並不以「賞鯨」為目的,在海上航行進行遊憩活動時與鯨豚相遇,此時只需減速、保持一致的航向即可,不要突然加速靠近或轉向追逐,各走各的水路。而這樣因進行海上遊憩而偶遇鯨豚的邂逅,原則上就不稱為賞鯨。
「誰」可以賞鯨?
賞鯨行為因有其一定門檻,如要有船隻、要找得到鯨群,因此早在1997年台灣第一艘兼營賞鯨的娛樂漁船從石梯港開出後,賞鯨逐漸朝產業化的方向邁進。
台灣目前主要經營賞鯨的業者是特定幾艘娛樂漁船,從法規上來看,娛樂漁船本身可以兼營海釣等營業項目,賞鯨也是申請時「兼營」的項目之一;然而對於「兼營賞鯨」需具備的人員訓練、鯨豚相關知識(含如何接近動物等),從來都沒有任何把關及認證機制。
另一個角色就是遊艇,因為《遊艇管理規則》裡允許遊艇可以從事海上娛樂活動,所以如果將賞鯨認定為「海上娛樂活動」,那看來遊艇賞鯨也未違法。
然而相較發展數十年且高度產業化的賞鯨產業來說,對鯨豚熱點、行為較了解的娛樂漁船(賞鯨船)來說,新興的遊艇駕駛人恐怕更不懂如何接近鯨豚。加上遊艇速度快又便捷,「馳騁」在海面上迫近動物的狀況就更加鮮明。但筆者認為,這不見得是故意為之,更大的可能是不知道「這樣會怎樣」。
如何知道動物被「騷擾」?
過去國內外已有許多論文討論鯨豚受到船隻干擾時會出現的行為表現,在此不再贅述,但簡單來說,我們可以從「船隻的行為」和「動物的反應」來做觀察。
動物怎樣會覺得被騷擾?因為無法理解「海豚語」,所以常常誤會牠們透過肢體行為傳達出來的訊息,如在船邊跳高高可能是警示同伴或船隻,但遊客會拍手覺得牠們是在「表演」;當鯨豚遇船靠近會躬身入水潛游,再從另一側出來,甚至改變行進方向,這也可能表示受到打擾,但遊客會以為牠們在跟船隻玩捉迷藏。
若粗淺以性騷擾來比喻的話,今天就算對方願意主動靠近你,但你做出讓對方不舒服的動作讓她/他想離開,你卻仍窮追猛打,沒有尊重到對方的「不願意」,這便有涉及騷擾之虞。然而,因為我們目前對鯨豚的野外行為研究了解還不夠多,相關領域的鯨豚學者也仍在努力研究動物行為背後想傳達的訊息。
落實友善賞鯨與「賞鯨產業」息息相關
如何避免像這次「衝海豚」事件再次發生呢?本次事件雖然「犯規」的並非「賞鯨船」而是一般小艇,但回到前述討論,在賞鯨行為已產業化的結構下,筆者認為未來身為海洋保育主管機關的海保署無可迴避,更需主動聯合觀光局、東管處、航港局、海巡署、漁業署等相關部會,進行「賞鯨產業化管理」的溝通協調,以「任何船隻或載具進行賞鯨行為應具專業執照」為目標,明訂「賞鯨執照」的核發與相關規範,而非人人都能在未經過專業訓練下隨意接近鯨豚。
此前則需要與現況經/兼營賞鯨的業者充分溝通,雖無法一蹴而就,然先分別針對「一般用海民眾」及「產業界相關人員」加強對於海洋環境資源的監測管理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教育,例如在動力小艇執照授課與考照時,即應將「友善保育類海洋生物的接近方法」納入。
雖然過去的沉痾讓海洋保育署的任務格外艱難,但作為一個海洋保育專責機關,人們不想看到一個僅能在突發事件扮演「糾察隊」的行政機關,在違法事件發生時才緊急召開「專家小組」決定是否開罰。更理想的狀態是,備受全民關注的海保署該扮演的是「校長」的角色,能夠在公務體系中做好橫向連結溝通,教育、監測、管理都要兼顧。
如果我們期待台灣成為一個真正的海洋國家,強調海洋是向所有人開放的,那麼請好好讓更多正在親近海洋、獨自航向海洋、學習走入海洋的國民們,都知道該怎麽面對海洋裡陌生的生物、船隻、海況等各種知識。
唯有教育能讓我們免於無心的犯錯,唯有真心理解危機才能讓我們懂得將眼光放遠,也唯有知識的普及才有機會讓人們擁有自主判斷和選擇的力量。
唯有不斷在跌下浪尖時勇敢爬起,我們才能真正學習成為一個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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