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偉/強尼戴普勝訴,會是#MeToo運動與女性主義的反挫嗎?
好萊塢男星強尼戴普(Johnny Depp)與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互控誹謗官司,經過六週庭審過程,終於在2022年6月1日宣判。戴普VS.赫德案,戴普勝訴,安柏赫德必須賠償強尼戴普1,500萬美元(1,000萬的賠償金和500萬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因維吉尼亞州設有懲罰性賠償金上限,故法官將其減至35萬,總金額是1,035萬美元),而戴普因其前訴訟律師的發文,需賠償赫德200萬美元。
六週以來,觀看庭審過程的大部份人同情戴普,傾向認為赫德誣指戴普為施暴者。但因為赫德以性別暴力代言人自居,引發幾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赫德利用網路公審,誣指戴普施暴,意圖毀滅戴普的社會信用,突顯了#MeToo運動的虛偽之處;另一種則認為赫德將自己推上#MeToo運動代言人的位置,但不誠信地藉由#MeToo獲取名聲及財富,毀壞了反性別暴力運動的正當性,也傷害了女性主義的前景。
於此之外,第三種看法來自支持赫德的一方,從父權社會結構觀察此案的網路風向,他們認為赫德之所以遭受網路霸凌,只因為她是個「女人」。自2022年4月11日本案開庭以來,網路上出現無數譏諷赫德表情、言論、精神狀態的迷因圖及短片。這種一面倒支持戴普的浪潮,讓某些女性主義評論家認為這就是現代版的獵巫,社會厭女的明證。評論者主張人們總是更容易原諒「男性加害者」各種失言與不當行為,卻要求女性得要完美無瑕才有資格成為「受害者」,六週庭審過程裡社群網路上對赫德的羞辱,是#MeToo運動的死亡。
我們旋即看到官司敗訴後,赫德在社群媒體上發表感言:
更讓我失望的是這個判決對其他女性而言代表著什麼,這是時代的倒退。倒退到女性若膽敢發言將會引來公開羞辱的年代,倒退到對女性遭受暴力無動於衷的年代。1
部份評論家跟隨這種想法,認為戴普勝訴是社會厭女的徵兆,他們普遍擔憂往後受害女性將無法發聲,這場官司迫使受害者噤聲,這是對女性主義的反挫。
第一種意見視#MeToo運動為一場充滿陰謀構陷、 不具社會正當性的性別戰爭;我個人比較傾向第二種立場,但對於女性主義是否因赫德一人的行為就失去正當性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種看法最大的問題不在「支持赫德」,而在其表現得好像沒有看過庭審過程,執意重複「男加害/女受害」的論點,否定戴普這個酗酒且藥物濫用的好萊塢一線男演員(是的,完全不符合社會對家暴受害者想像)受害的可能,完全無視戴普在開庭過程中各種關於自己是受害者而非加害者的證詞。
不管各自立場為何,第一種與第三種看法似乎有一個共通點,他們站在天秤的兩端,但意外地同樣主張#MeToo運動、反性別暴力運動是專屬於生理女性的特權:生理男性要不是性別運動的受害者,要不就是性別暴力的加害人。這顯示出人們對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DV)與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PV)貧乏且單一的想像。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起源
台灣社會開始意識到家庭暴力與親密關係暴力,是非常晚近的事了。過去俗諺裡「法不進家門」,主張家庭內夫妻衝突與小孩管教是男性家父長的權力,外界無從置喙。台灣社會如何從「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文化態度,逐漸演變為形成社會共識,將家庭暴力入法,從制度上防治家庭暴力的過程,和我們看待家暴案件的性別想像息息相關。
促成台灣訂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的起因之一是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在這個案件中,鄧如雯15歲時因被性侵,被迫嫁給加害者林阿祺,但婚姻生活中長期受其丈夫肢體暴力與精神虐待,最後忍無可忍動手殺人。婦女團體與人權團體集結起來,要求立法阻止女性在家庭中的悲劇,因此促成了1998年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一年後1999年公佈實施。台灣社會從過去否認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逐漸學習以「權控」的概念理解家庭暴力。
一般普遍認知的家庭暴力發生原因,主要認為是男性加害者暴力虐待女性伴侶,這在性別暴力研究中被稱為「權控型」家庭暴力,以暴力為手段掌控伴侶。以權控角度理解家庭暴力的成因,是英美第二波女性主義於1980年代之後提出的概念。在這種論述中,認為「父權結構」造成社會結構上的男女不平等,建構了「男強女弱」的現像。在男性對女性的制度性壓迫中,女性必然是受害者。這便是「男加害/女受害」看法的來源。
親密暴力非常複雜,不只一種樣子
但隨著《家暴法》的實施,處理家庭暴力防治的第一線工作者逐漸發現,「父權社會」的預設與實務現場的經驗不盡相符。近十五年來英美學界針對家庭暴力的實證研究告訴我們,親密暴力非常複雜,不會只有權控型暴力一種樣子。
除了與權控型家暴相關的反擊型家暴(權控型暴力的受害者,以暴力反擊施虐者,如鄧如雯的例子)外,伴侶之間相互以權力控制對方(互控型家暴,有部份人認為強尼戴普與安珀赫德的關係可能就是互相施暴的互控型),也是家庭暴力形態之一;另外,親密關係中常態可見的各種衝突,有時也會因失控而演變為暴力事件(這是所謂的情境型家暴,不一定與性別權力失衡有關)。
常見的誤區是,我們總不加思索地認為,《家暴法》是有關誰暴力毆打誰的法律。但法律所言的家庭暴力,並不單指身體暴力。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不只起因於男女身材、體形、體力與暴力本性的落差,若把口語衝突、精神虐待、經濟控制這些可能的行為納入考量,家庭暴力不會理所當然「男加害/女受害」。同時,當社會整體性別平等意識愈來愈普及,同時肯認多元性別、多元家庭形態時,判斷家庭暴力成因也更應跳脫主要從男/女生理差異論證的「父權社會男強女弱」的公式。
男性也可能是家暴受害者
雖然戴普控告赫德案不是家庭暴力刑事案,但觀看雙方各自提供密錄的影片與聲音檔中,我們縱使不知每一次衝突的原委,卻會自然產生判斷:「這兩人看起來正在互相施虐」。家暴案件實務上以「互為相對人」描述這樣的關係(相對人即一般所說的加害者,在法律上相對於受害者一方)。但在此案中,即便從權控的角度,已知的證據也無法斷定戴普在婚姻關係中佔有絕對的優勢。這一對夫妻相互的言語羞辱與精神折磨,關係已瀕臨崩解。
從日常生活的角度我們不難理解,親密關係中的互動,本來就充滿各種口語、情緒與肢體上的摩擦與衝突。如果雙方找不到和緩這些衝突的方法,除非分手,親密關係肯定會往有毒害的方向發展。有毒的親密關係不一定會導致互相施虐的家庭暴力,但在錄音證物中,赫德的一段話,卻證實了她以精神暴力手段試圖掌控戴普:
你,強尼戴普,去告訴大家說你是受害者,你認為有人會相信你嗎?
這句話的有效性在於她操弄了社會普遍不認為高社經地位男性也會受暴的偏見,威脅戴普吞下她誣指其為家暴男的謊言。迫使受害者噤聲,明顯就是「權控」暴力。再次強調,此案判決的關鍵在於赫德於媒體專欄書寫的文章,是否帶有「真實惡意」;戴普勝訴,證明了赫德試圖以輿論取消男方的社會地位。這對社會大眾而言,證明了赫德「誣指」戴普為施暴者,加上戴普斷指事件,大眾猛然發現,戴普才是權控暴力下的家暴受害人。
戴普雖不是家暴法律認證的受害者,但男性受害絕對不是特例。根據美國CDC的統計資料,五分之一美國女性以及七分之一的男性指出曾受到親密伴侶的肢體暴力;110年度台灣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在118,532位被害人中,男性被害人有42,274人,約佔36%;女性76,189人,約佔64%。
男性受害比例雖然較女性為低,並不意味著不存在。但為何輿論中充斥著「男加害/女受害」的詮釋呢?
過去到現在許多人認為,父權體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親密暴力的根本本質因素。在這種框架裡,一方面主張「暴力就是不對」,另外一方面認為弱者的暴力是被逼迫出來的,情有可原。問題出在這種強弱的判斷,被死板地規定為「男強女弱」。所以產生了「男加害女受害」的刻板印象。任何家暴事件,只要無法證明父權社會的弊病、不符合這種「男強女弱」完美案例的想像,許多性別議題的論述者便會無視事實證據,而繼續以僵化的概念宣傳不符現實的指控。
把戴普勝訴視為對性別平等運動的反撲,忽略了此案一個重要的起因:強尼戴普認為自己是被誣指為家暴加害者而提起訴訟。他在辯護自己並非加害者的同時,提出諸多證據試著證明自己才是遭受肢體暴力與精神虐待的一方。
根本原因或許是大家不願意相信男性也會受暴:一個長期酗酒、藥物濫用,同時又佔盡各種性別優勢的一線好萊塢男星,照常理推斷必定是行使暴力的一方(赫德所請來的專家證人,精神科醫師大衛斯皮格爾[David Spiegel]即主張酒精、藥物成癮與暴力行為的明確關聯性),怎麼樣都不符合「完美受害者」形象。但呈堂的錄音證物裡,赫德對著戴普說的話,誠實地反映了社會對家暴受害者的刻板印象:「你,強尼戴普,去告訴大家說你是受害者,你認為有人會相信你嗎?」事實證明,大眾買單,他們想要知道發生什麼事。
戴普雖然身為擁有高社經地位的男性、同時有酒精、藥物濫用的惡習,但他也可能是家暴受害者。
戴普控告赫德案,並不會取消掉#MeToo運動的成果。相反地,這個案例指出運動的缺失之處,讓這個運動有機會得以更成熟。強尼戴普和安柏赫德這個非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因為網路直播法庭辯論過程,擴大了觀眾對性別暴力、親密關係暴力與家庭暴力的理解。#MeToo運動不會因安柏赫德敗訴而遭致反挫。
#MeToo運動雖然受到反女權勢力攻擊,但卻鼓勵了許多長期遭社會噤聲的男性受害者講出自己的性別受暴經歷。有些男性倖存者在運動中意識到自己的受害故事經常只因為生理男性的身份而遭受質疑,因此積極發展出#MenToo(男人也受害)標籤,讓大眾意識到受害無關性別;男性受害者不是佔便宜搭上了女性主義運動的便車,他們反而擴充並深化對性別暴力的理解。這對#MeToo運動以及女性主義者所努力的性別平等運動都是正面有益的。
寫此文的同時,安柏赫德宣布她將提起上訴。但我很確定地說,此案件不管最後誰勝誰敗,絕對不會是#MeToo運動的終結,社會不會因此而無視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的嚴重性。除非我們還要固執地主張反對性別暴力及爭取性別平等都只是生理女性專屬的社會運動。
- 文:陳柏偉,台灣男性協會理事長。心理學博士。長期參與社會運動,關注性別、弱勢與人權議題。現在在大學及矯正機關擔任兼任老師。
- 原文是:"I'm even more disappointed with what this verdict means for other women. It is a setback. It sets back the clock to a time when a woman who spoke up and spoke out could be publicly shamed and humiliated. It sets back the idea tha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s to be taken seri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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