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成為NGO照妖鏡(上):我們真的是夥伴?

聯合新聞網 周孟謙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媒體哀鴻遍野,民怨四起,物價上漲,國小學生都知道日子難過,社區...

過了一個新曆年,一例一休新制暨勞基法第37條修訂並行上路,勞工連第一個週末都還沒有休到,部分媒體便像串連好般呈現一片哀鴻遍野:雇主怨聲載道,民生物資都說要漲,醫院要調整看診時間,連國小三年級的小朋友都開始擔心以後日子會越來越來難過,最感人的是,連工總龍頭想到因為一例一休而沒人照顧的的喜憨兒都哽咽了。台北市的社區大學也傳出要停開週末課程,根據全促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副理事長蔡素貞的說法,全促會擬將拜會勞動部,爭取將社大歸類在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別(勞基法第30條之1的適用範圍)。

朋友說:「現在是在鬧雞瘟嗎?」短短一個禮拜的時間,整個社會的跌宕都算在一例一休頭上。士林社區大學校長兩年前做的停開週六班決定,竟然也跟一例一休有關係,是一種「預見未來」。再加上民報這篇奇文:〈一例一休 社福團體叫苦不迭〉,新制究竟是如何衝擊非營利組織的人事成本、讓大家集體崩潰?

非營利組織中一向很難正常化的勞資關係,正在這種不清不楚的牢騷抱怨或是有心操作中更往模糊曖昧傾斜。聲明在前:我並非主張一例一休新制對NGO的人事調度與成本衝擊完全不存在,令人憂慮的是在上述這些新聞角度裡,有些事實並未被釐清,而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勞動價值與勞工身分卻一再被取消意義,隱沒為一個成本概算中浮動的數字。

NGO工作者是人,不是地藏王菩薩

在社福團體的「叫苦不迭」中,有一段離奇描述:

社福界已傳出多個大型團體被「勞檢」並開罰的事例,弄得各社福組織人心惶惶,一位社工就説:「奇怪了,我工作差一點未完成,想要做完再下班,但工時一到,就被趕下班,辦公室變成禁區,待著就『犯法』,這是什麼奇怪的法律?」……(中略)社福團體執行長也有一肚子苦水,説自己也非「資方」,和社工員都是伙伴關係,而非所謂「勞資對立」,而舊法除了勞工七天特別假,大家休得莫名其妙,抱怨影響正常工作外,其他還算能適應,順利運作。

我們先不追究是哪裡的勞工局效率如此奇高,在新制上路未滿二週的時候就風風火火的去勞檢社福團體1(其實還真想追究,說出來讓大家鼓勵一下)──到底是什麼樣的工作者在什麼狀況下、什麼環境中,會覺得自己一年休七天特休假是休得「莫名其妙」?

下班時間到了不想離開辦公室,抱怨休假影響正常工作,──假如說這話的人,是鴻海富士康員工,大家若不是覺得他在豪洨,就是這段話根本是資方反串。

非營利組織的工作者,的確很高比例對自己的工作有認同感、懷抱理念,否則也不太可能忍受高壓高工時、低薪低福利低發展性的勞動環境。但那不表示他們都是白癡,或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聖人,心裡只想著燃燒自己照亮世界;即使十中有一,真的是地藏王菩薩托身,受助者不空、他誓不離開辦公室,綜觀產業政策時我們也應心知肚明,何者是特例,何者是普遍多數。不間斷地將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架上道德高位,實則是在壓迫其他沒有物質條件做地藏王菩薩的人,狼狽地退出這個就業市場;倘若真心要談非營利組織用人的未來,只能從聖僧的領域去尋找助人工作者,難道會是一件好事嗎?

無礙是你說的,我礙很大

現行的制度亦非「運作順暢無礙」。在民報的專文裡,最讓人氣結的其實是這段話:

去年12月下旬匆忙上路的「一例一休」新制,實施以來,發現實際問題一籮筐,不單是企業體的增加負擔問題,且連非營利組織或社福團體,都叫苦連天,原本運作順暢無礙的制度,一下子弄得雜亂無章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以下簡稱社工專協)在民國100年所做的「2011年社會工作人員勞動薪資大調查」,有效問卷共1,932份。資料顯示,台灣的社會工作者薪資遠低於先進國家不論,有49.2%的受訪者每週平均工時是46-50小時,有18.4%的受訪者每週工時超過50小時;72.2%的受訪者沒有拿到加班費,補休要在一定時間內休完,而7.8%的受訪者加班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再以「社工過勞」為關鍵字去搜尋,第一篇是2011年台東縣家暴中心方姓女社工在連續加班後因心肌炎送醫不治,再往下是〈社工也過勞?平均一位萬華社工,要負責輔導超過80名街友〉,再往下是〈低薪、過勞、外加派遣與工讀化!血汗社工的悲慘世界!〉,再往下是PNN的〈社工多低薪過勞 權益受剝削〉

再往下,還有,還有。

更不提遊走法律邊緣,以回捐名義報高給少、要求社工把薪資捐回給機構的陋習。所以,你說的運作順暢無礙,到底是什麼意思?你說的運作順暢無礙,是不是輾過別人燃燒自己的屍骨上的意思?

去年底,老牌社福大店伊甸基金會,爆出與復康巴士司機的勞資爭議,兩造對於每日工時中的一小時,到底是司機休息時間還是待命時間無法取得共識2,結果便是對於加班費與是否為連續超時工作的認定亦僵持不下。這是還正在進行中的案子,這不是單一個案,這也算是「運作順暢無礙的制度」嗎?

此段最末讓我們順便釐清一件事:在民國八十七年,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業已指定社會福利服務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的行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台拊87勞動二字第○二○五四八號函)意指在透過與工會協商或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社福團體可適用四週彈性工時3。如果社福團體的管理階層不願意去和自己人坐下來談、不願意去面對為組織賣命燒肝的社工(或者說,夥伴),那麼再如何叫苦不迭,也不是一例一休新制衝擊所致。

我們是夥伴,但不是你心裡想的那種夥(ㄍㄨㄥ)伴(ㄐㄩˋ)

有一種「夥伴」,比資方更危險。

在非營利組織田野久了,聽到耳朵長繭的一種說法是:我們是理念工作者,我們是為了共同的理想在奮鬥,我們不是對立的勞資關係,我們是夥伴。

是,也不是。某些非營利組織的工作氣氛和環境,的確比起一般公司來得有趣、有情,但那不代表勞工的自我醒覺應該在任何時候退位,更不代表掌握聘雇任用、指派工作、檢核績效的雇主或雇主代理人,就不叫做「資方」。這種話術,恰正是非營利組織勞動環境始終無法正常化的主因之一。

忽視雇傭關係中的權力結構,毫無所覺地濫用夥伴這兩個字,我的前同事小妹妹在NGO工作了幾年,她說:「現在聽到夥伴這兩個字像是聽到髒話。」社福團體、倡議組織裡沒有資方,大家都是夥伴,只是一方有開除另一方的權力、有把你的假和工時胡亂挪移的權力,而一方只有服從指令工作的義務。欠薪的時候,要資遣的時候,要計算加班時數的時候,職場上發生敵對、霸凌或性騷擾爭議的時候,產生勞動契約的爭議必須要協商解決的時候,甚至職工們想要組織工會的時候,理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董監事會,你們還是不是職工的夥伴?

總是在要論理的時候講情,用對組織的信任與同伴情誼來做勞務與情感的雙重勒索,責任與義務永遠也釐不清,這是許多非營利組織的勞動環境病灶所在。這件事情的本質其實令人同情,但不意味著這種現象是健康的,掌握權力的人不面對掌握權力的事實、需要守護自己工作權益的人沒有做為勞工的醒覺,那就是一次一次等待衝突發生,然後在其中連情誼一併割裂。

許多離開非營利組織的前工作者都帶著傷,那是因為彼時他們都真誠地相信「我們是夥伴」。在非營利組織工作,傷心傷身的風險遠比在一般企業更甚。

社福團體的難以適從令人費解,那麼一向以深耕公民社會自居的社區大學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下篇:〈一例一休成為NGO照妖鏡(下)社區大學真的比較「進步」嗎?〉

在社福團體齊聲為一例一休崩潰的戲碼中,組織工作者的過勞隱身了......

周孟謙

非營利組織工作者、觀察者、紀錄者。拿筆寫報導,人生的目標是保持獨立,說...

周孟謙 一例一休 勞基法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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