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成為NGO照妖鏡(下):社區大學真的比較「進步」嗎?
▎前情提要:一例一休成為NGO照妖鏡(上)我們真的是夥伴?
我們是夥伴,但不是你心裡想的那種夥(ㄍㄨㄥ)伴(ㄐㄩˋ)......。
社區大學為什麼需要四週彈性工時?
包含離島、不包含分校,全台灣共有84所社區大學,長期在地方扮演民間重要的活化觸媒角色。最早在台灣推廣社區大學的黃武雄老師,主張社大的使命除了發展成人教育,更在於解放原先被圈圍限定、受知識份子獨佔的知識,更進一步,以解放知識來催生、培力公民社會。社區大學在台灣發展近20年,扎根於地方,做的是實事,在重要政策上社大圈也從不吝於表態。社大的樣態也多元豐富,從農村生態、文化資產、社區發展、環境保護,各在不同領域枝繁葉茂。
此次因著一例一休要停開週末課程的社區大學,是台北市的都會型社大。簡單介紹一下社區大學的運作方式:社大多為公益法人承攬各地教育局的業務來辦學,隨著各區教育局編列的預算、以及每年度的稽核評比來發放補助款項,社大因此得以相當實惠的課程價格來推廣成人教育、引介公共議題,活化公民社會的動能。
依照區域的不同,每年每校收受的補助款項也有顯著差異,該年度的招生狀況,實際影響自籌款的收益。根據1月8日新聞指出,此次受到衝擊而要停開週末課程的是北市幾所社大,根據內文,12所北市社大每年有超過十萬人次的報名費用。
誠然,報名費用個別來說確實不高,然而以量補質,加上台北市教育局提撥給社區大學的預算,之於其他地區是相對高的。北市社大相比於其他風雨飄搖的組織,以及依靠募款、接案維生的社福機構,是資源相對豐厚、相對穩定的——說得直白一點,要倒還很難。然而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卻是由北市社大首先發難,難以想像每年52個週末的一至三人的加班費,會讓北市社大的生存突然之間產生這麼大的衝擊。
更重要的事實是,一例一休新制中仍允許資方與勞工商議後將休假日的加班換成補休,補休時數甚至也未明訂要隨同加成。而加班換補休本來就是社大圈中遂行多年的做法,所以實質影響到底在哪?何來的加班費大增?現在要由全促會去爭取社大一體適用1四週彈性工時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到底在哪?
我們甚至還不用提起輪班制。由於社大開課的屬性特殊,大部分的人力需求下午兩點到晚上九點之間,本來就較有排班的彈性,甚至正是以錯開正常勞工的上班時間為排班準則。若照看一週六上下午的班級與師生,或是支援週末的社區活動,1~3名工作者綽綽有餘,以一般編制的6~10人社大辦公室來說,若能協調出兩班班表,則根本連計算補休的時數都不需要。
話說得重一點,倘若不是不甘願給假,也不甘願給錢,放回到檢視一般企業勞動環境的標準,社區大學真的需要四週彈性工時嗎?雙週彈性工時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中,同樣經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即可實施,事實上,雙週彈性工時連需要長時間連續工作的運輸業的加班費支出都可以緩解,社區大學需要動用到四週彈性工時的理由是什麼?
此次受訪發言的松山社大校長蔡素貞,同時也兼任全促會的副理事長。在訪談中,她的原話是:
社大肩負扎根社區的責任,不能因為一例一休打折扣,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將拜會勞動部,盼將社大歸類在得採行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別,讓社大有更多彈性能回應一例一休,並且兼顧社大的服務與社區參與。
我直接跟現任的全促會秘書長楊志彬確認此事,他說,全促會之於此事還未有定論,蔡素貞的發言應該是「在轉述上有一點出入」;但他自承全促會確有針對此事拜訪勞動部的計畫。他提到,「社區大學在某些時刻會有高密度的人力需求,比方說週末或是學期初、學期末,現在大家只是想釐清疑慮,社大適不適用四週彈性工時。」而針對我提出的現有雙週變形工時是否無法解決社大人力調度的需求?他的回應是:「其實現在很多社大都已經在做雙週彈性工時的工作調整和評估了,我們只是想說在一個比較寬鬆的條件裡頭,看看適不適用。」
勞基法是低標,請正視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生存需求
楊秘書長形容的社大工作田野,都是真實的。我有朋友也曾經在並不寬鬆的條件裡頭,於期末或年度評鑑時,連續數週每日工作超過十個小時,週末還繼續支援社區活動。如果要再更寬鬆,也許各色非營利組織可以主張各有各的情由,索性脫鉤勞基法。
回頭整理一下。以補休時數換加班費、輪班制和雙週彈性工時,三個現行勞基法制度內可以減免加班費支出(雖然對勞工仍屬不利)的方式,這幾所北市社大顯然覺得並不夠用。然而變形工時(上述的彈性工時)已是勞基法的方便之門、已是鬆綁雇主所需負擔之合理加班費的路徑,所要求之必要條件,無非僅只是要資方回頭面對自己的員工、與勞方坐下協商,但是不管在社福團體的叫苦不迭或是在社大的爭取適用四週彈性工時的舉措中,我們都根本看不到勞方的存在。
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是勞工,但是非營利組織工作的勞動問題,比起一般勞工的困境更難梳理得清楚。對非營利組織來說,此次一例一休新制上路不是打擊,但卻幾乎是一個明鏡般的映照——讓人清楚看見在NGO/NPO所謂公益的道路上,勞動權益可能仍是最為晦暗的一塊。
我不認為意圖追求極端物質享受的人,會考慮進入非營利組織領域服務。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是讓在台灣、在這塊土地上,一個勞工能維持最起碼生存尊嚴的最低標準;福利也好,假也好,薪水也好,工作環境也好,勞基法規定的都是最低標。我如此反覆重複這句話,是出於一種沉痛的心情,當我們看到社福團體覺得助人工作者的假變多了、人事支出可能(請注意,只是可能)會增加,而感到「窒礙扞格,整個組織都受害」;然後又看到一向擁護進步價值的社區大學,為了少付可能的(請再次注意,仍只是可能)加班費,說要停開週末課程、要向勞動部爭取適用更寬鬆的條件──你們如何面對自己的「夥伴」呢?你們如何回頭繼續倡議進步價值呢?
進步團體沒有進步價值,與一般資方並無二異
在台灣,非營利組織經營並不容易,從政府對待第三部門的政策到捐款人的意識自覺、社會對於公益的想像與環境,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然而,這確實不是因此就可以惡待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理由。一例一休的本意,可以是在陣痛過後調整產業乃至於整個社會勞動文化的體質,一個有理念的團體應該支持這樣的改變,而不是隨著工商大老起舞要去鑽彈性工時的漏洞。不思考為什麼工作多到做不完,不思考調整工作的方向、不考慮去向政府評鑑部門集體協商溝通改變評鑑標準,反而責怪政策讓員工放假,反而拿受助個案或例行業務回頭威脅要求量身修改低標,這到底算是哪一種進步價值?
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醫療工作者、議題組織工作者、社工,皆具有同一種特質:他們常被視為助人工作者,他們的勞務付出除了換取相對應的薪資,也經常與他人的生命、生活緊密相連。在這種特殊狀態下,他們很常並不被視為勞工。「我心有所愛,不忍世界傾頹。」然而在社福團體齊聲崩潰的戲碼中,他們的過勞隱身了,他們才是傾頹者。
- 這裡有一個有意義的個案值得一提:宜蘭社區大學在前兩年,因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6條與第39條受勞工局裁罰,裁罰內容主要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未依規定加給、未於每七日中至少給予一日之休假作為勞工例假、休假日工作工資未加倍發給(府勞資字第1040207146號)。據消息來源指出,後來宜蘭社大似有獲宜蘭縣政府認定為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的行業類別,獲如此認定的原由,則可能是宜蘭社大的「母體」──亦即承辦社大業務的法人,是「財團法人宜蘭社區大學教育基金會」,可能因此被認定為同屬於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或社會教育事業的行業別。在這篇文章中,旨在提問:社區大學做為進步的公民團體,是否有必要、有正當性去爭取一體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來更降低社大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至於社區大學在法層面是否適用於勞基法第30條之1的問題,此為勞動部應慎思之事。社區大學本體或可說是從事社會教育事業,然其承攬業務的母體組織,則各色各異,亦各有發展業務,若一體適用,是否母體組織之未從事社會教育事業的勞工也一併適用於四週彈性工時?最後再提醒各位社會賢達與社大工作者,勞動部的判準是一回事,最終勞資雙方還是要坐下來談,社大工作者亦應明瞭自己的權益所在,從勞工端的醒覺才是解方,培力他人者還得不忘培力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