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人相談室】空姐只會端盤子?你看過這些對長榮罷工的留言嗎?

聯合新聞網 編輯室
至7月3日止,長榮空服員罷工持續進行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編按:長榮空服員罷工至今已邁入第14天,期間勞資雙方歷經2次協商,但仍未取得實質進展。而本次已達14天的罷工行動,也創下台灣工運紀錄,網友也對罷工有不同看法。鳴人堂挑選3條留言,希望就網友提出的疑義回覆,並就罷工中訛傳的訊息加以釐清。

胡OO:如果台電、中油、自來水、台鐵、捷運也罷工,大家能忍受他們造成的不便嗎?

Ans: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針對自來水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券期貨與銀行、通信業等與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相關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罷工。反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出來者,工會不得罷工。

至於中油、台鐵、捷運等,並不在該法的必要服務條款保障中。事實上,台鐵曾在1988年發動罷工,2017年更發起「依法休假」行動。此外,台鐵與北捷則受2016年華航罷工激勵,分別成立「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及「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為自己爭取福利。2017年,北捷工會更成功爭取廢除不合理的班表制度,具體改善司機員的勞動條件。

簡言之,唯有上開表列行業別,是受必要服務條款之限制,而「不能造成大眾不便」並非法定限制罷工的要件。

話說回來,如果沒有讓公眾「有感」,你怎麼會停下來看他一眼呢?而罷工為阻礙雇主正常營運之手段,若消費者因此利益受損,應由雇主承擔責任,而非勞工。

罷工為阻礙雇主正常營運之手段,若消費者因此利益受損,應由雇主承擔責任,而非勞工。...

蔡OO:工會不是用來罷工的!

Ans:我國為了保障「勞動三權」,亦即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定有「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工會法》立法宗旨「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並且賦予工會11條任務,如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等,而工會「依法」發動罷工權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到56條。事實上,工會就是透過罷工來展現團結,讓雇主願意與其協商勞動條件,沒有罷工權的工會,套句德國的說法,只能對著雇主集體行乞。

罷工是工會實踐勞動三權的具體行動,「工會不是用來罷工」的說法,可能是寫錯字了。

工會就是透過罷工來展現團結,讓雇主願意與其協商勞動條件,沒有罷工權的工會,套句德...

江OO:貪婪的空服員是台灣M型社會的縮影!只會高空端盤子的空服員,坐領高薪還要優渥的工作條件……

Ans:其實空服員長時間在高壓且乾燥的機艙中工作,且因跨時區班次導致生理時鐘顛倒,進而影響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空中作業更承擔飛安等風險因素,這些都是對空服員職業的美好想像中隱而未顯之處。

事實上,人們經常受到樂觀偏見的影響,總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楣,但試問,若真的在機上遇上緊急狀況,此時能夠協助飛安的又有誰呢?況且,一旦空服員有機會展現出他緊急應變上的專業面時,又是人們所樂見的嗎?

在勞權意識逐漸抬頭的台灣社會,工會依法且合法的發動罷工,想當然爾會對習於方便的國人造成不便。許多留言紛紛不滿地表示,如果台鐵、捷運、公車都罷工怎麼辦?然而,從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以來,這樣的質疑始終進展有限。我們該問的是,如何提高社會面對罷工風險的韌性,而非停留在「罷工可以,但不能造成別人不方便啊」的層次。

這次長榮空服員罷工,從宣布罷工投票的4月30日起、6月7日投票通過到6月20日宣布罷工,歷經近2個月之久。有網友仍認為,只說要投票、投票通過,但沒清清楚楚說是「幾月幾號幾點開始」,質疑這不是突襲、什麼才是突襲?

不過我們都知道,在台灣要合法行使罷工權有多麼限制重重。首先,工會得以發動罷工的事由必須是「調整事項」(「權利事項」不得罷工,如雇主拖欠薪資、不當解聘或未給付加班費)。其次需先與雇主就勞資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有下一步動作。最後,發動罷工更需要有二分之一的工會成員以不記名的方式投下同意票,通過這些門檻才得以發動罷工。

簡單來說,台灣在罷工權行使的程序上在前段需關關難過關關過,逐一解鎖這層層管制才得以實踐罷工權。

7月2日,工會在凱道舉辦「一起陪長榮空服罷工」聲援之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儘管如此,仍有不少網友攤開資料指責工會自私,列舉歐洲罷工大國也是有預告期啊!但別忘了,這些國家不像台灣需歷經前段這麼多的罷工門檻,因此以後半部的預告期為重點。換言之,台灣在罷工權行使上是鎖前半部,有預告期的國家鎖在後半部。所以借鏡外國的同時,仍要留意各國間勞動法規上的細緻差異,而非只看結果。

如果未來台灣工會罷工還得先預告,等同在程序上前、後段都被鎖死了,那這樣的罷工最終是壓抑了工會的能量、更緊縮罷工權的行使。

另外,為什麼罷工日期不能明確告知?當然是為了避免遭雇主滲透、干預、削弱甚至瓦解罷工行動。而既然在發動罷工的程序上已多所限制,又若立法規範罷工需有預告期,那這樣的立法是否戕害罷工權行使,有無符合比例原則?都是需要討論的議題。

更別提,如果罷工預告期宣告了,最後因準備不及或其他因素而未罷工,最後這些壓力都會轉嫁回工會身上。

最後需釐清的是,罷工預告期目的並非保障雇主正常營運,而是保障消費者權益。既然如此,我們該討論的是,如何增加企業因應罷工的韌性,檢視企業就可能發動的罷工提出的因應策略,以及該策略能否有效應變罷工帶來的不便。如果企業針對可能的罷工早有因應,那麼,罷工預告期還需強制入法嗎?

罷工 時事觀察 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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