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張老師」生在現代:從《返校》看民主防衛機制的是與非

聯合新聞網 林雨蒼
《返校》電影中的張老師在學校創辦讀書會。 圖/取自返校電影版

最近,劇情背景設定與白色恐怖有關的電影《返校》上映後,引起網路上大量討論。《返校》明確參考了1948年基隆市工作委員會的《光明報》與基隆中學事件,其中的「張老師」角色原型更源自於基隆中學校長鍾浩東。當時鍾浩東眼見國民黨治下的種種社會問題,後來選擇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在基隆中學校內辦刊物《光明報》,從事地下組織意圖推翻國民黨政權,最終遭國民黨政府逮捕,1950年於馬場町槍決。

這起基隆中學事件,相信對白色恐怖有所涉獵的讀者應該有基本認識。而近期因應中共「銳實力」的影響與滲透,台灣社會興起一波關於民主防衛機制的討論,尤其涉及「中共政治代理人」的議題,無論是立法技術與相關罰則問題也引發輿論熱議。有觀點認為,目前通過的國安相關法律,會讓加入共產黨組織,並且發展組織的鍾浩東被抓。真的如此嗎?

其實這樣的觀點不僅在《返校》被提出,在日前過世的史明歐里桑身上也有近似的類比。然而,我認為這樣的類比,雖有值得深思的部份,也提醒人們需謹記歷史教訓勿重蹈覆轍,但依舊有過於簡化之虞,恐怕反造成更多誤解。以下,我會透過時空背景的交代,以及相關國安立法的現況來加以說明。

《返校》劇中的學生參加讀書會。 圖/取自返校電影版

威權統治與民主社會在本質上的差異

首先,在基隆中學事件中發生的時空環境,跟現在有很大的不同。

1945年開始,國民黨來台接收台灣,當時因人力嚴重不足,在治理上發生很大的問題;但當時開放選舉,所以很多民間的力量都去參與選舉、進入議會,希望可以透過體制內的方式從事改革。到了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初期,這些知識菁英出面協助成立了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卻反遭國民黨政府殺害。真正的菁英進入了體制,卻慘遭殺害,這讓許多本來希望可以透過體制內改革的人失望。

同時,在那個年代,面對共產黨攻擊節節敗退的國民黨已苟延殘存,當時國際情勢上,已經逐漸被包含美國在內等國家拋棄;而一方面囿於對國民黨的失望——尤其1947年鍾浩東目睹國民黨的血腥鎮壓——另方面則是由於見到基層勞工遭受不平等對待,因而對高舉社會主義的共產黨心生嚮往。

基於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在那個年頭加入共產黨或所謂的意圖顛覆政府,在每個個體經驗中都有著程度不一的殊異,或是基於對國民黨腐敗的失望、或是基於對社會主義的嚮往,或是基於「台灣主體性」的啟蒙等而各有不同的出發脈絡。這是第一個差異處。

再者,目前已經是民主自由國家的台灣,跟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在司法程序上更有很大的不同。

在當年戒嚴時期,針對這類政治犯的審判都是透過軍法來進行。軍法系統隸屬於國防部,毫無獨立審判的概念,軍法官上面有長官,還受長官指揮,甚至蔣介石都能憑一己意志對個案發表意見,大筆一揮就改成「死刑可也」。此外,在司法偵查的過程中,還有來自特務系統的逼供與審訊,這都讓許多無辜的人被羅織入罪。這種司法體制上不正義,本來就是政府應該去道歉與處理的事情。

民間所舉辦的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曾對李媽兜杜孝生案進行辯論,他們確實是遭到共產黨吸收,但他們是不是該被賠償?在法庭的辯論後,模擬法庭認為包括過去刑法100條之1、《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以及戒嚴時期的軍法審判過程,都屬違憲行為。

模擬法庭的判決指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制度已逾越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限度,以及「不法國家」時期的政治犯有無受冤屈的可能,形同變相肯認、容許國家在非常時期可不擇手段地迫害政治異己。

回到現在的台灣,過往引人詬病、唯一死刑的二條一早已廢除,司法也已經獨立,法官的審判不受行政系統或總統指揮,可以獨立審判,無罪推定也是審判原則;同時,總統直選落實民主的台灣,任何總統若是擅自在判決上批上「死刑可也」,都是重大的醜聞。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權聘請律師陪偵審,不再受到刑求之苦,更不會被羅織罪名。同時,我國作為兩公約的立約國,更受到國際人權審查的監督,過去那樣大規模侵害人權之情事,在當代發生率已然降低不少。

基隆中學校長鍾浩東。 圖/維基共享

鍾浩東與中共代理人法

目前《中共代理人法》的相關討論上,多有參照澳洲、美國等民主國家的立法方向,除了危害國家的狀況可以移送檢調調查之外,也有人倡議可以透過登記透明的方式,讓人民知道,其行為背後是否代表特定國家利益,讓人民清楚認識到極權國家如何在灰色地帶試圖影響民主國家的各種活動。這樣的民主防衛機制,是許多民主國家面對中國銳實力時不斷討論的方式。

即便如此,對《中共代理人法》的批評也並非一無可取。在中共代理人的釐清與處理方面,我們可以多方討論。關於代理人的定義,可以寫得更清楚,避免造成無辜民眾的困擾,處理方式也不一定是抓去關,並未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能是採取登記透明的方式公開。但無論如何,台灣都已經是法治國家,這些相應的作為,都要有明確的法律原則才能遵循,這也才是為何會引發討論的原因。

如果是現在的時空背景,鍾浩東若有不滿,組黨、辦讀書會、印製報紙,都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與自由;他也能透過自由的選舉,取得人民的支持,以落實他的理念,而不會被控「顛覆國家政權」。但若是與中共方面有合謀,意圖破壞國家安全,比如竊取國安機密提供給中共,那當然應該被以國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在這個過程中,台灣的制度會保障他的相關權益,和過往白色恐怖的狀況根本不能同日而語。

事實上,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44號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以及同法第53條前段規定,因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故宣布違憲。因此,在當前的台灣社會,主張共產主義或組織共產黨將受基本權的保障。然而,若該政黨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的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可移送憲法法庭審理違憲政黨之解散。

這些在過去已有相關的法治秩序,而目前的國安五法討論與立法技術或許都有待更細緻化的討論,然而直接把民主防衛機制對比獨裁統治時期的白色恐怖,雖然引發討論與關注,但也忽視了背後脈絡與構成要件,恐怕到頭來只會造成更多的誤解,反而使民主無力防禦來自極權的威脅與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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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蒼

自由軟體工作者、公民記者。

時事觀察 白色恐怖 二二八 司法 林雨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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