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劉氏古厝遭突襲拆除,是文化局怠惰還是不熟法令?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就任半年後,終於對外宣稱「英文很好」的文化局長找到了,韓市長表示要在總質詢後公布人選。可是人事命令還沒宣布,高雄市民提報的仁武劉氏古厝卻在文化局審議現勘前被拆了。
高雄文化局的積弊已久,細數2018年至今,這已經不是高雄第一次發生這樣的文資慘案。2018年3月,旗山洪厝及高雄客運岡山總站都是提報後被拆,只是少為關注,高雄文化局就好像吃了熊心豹子膽,讓荒腔走板的事接連發生。筆者懷疑若不是文化局蓄意怠惰,就是文化局人員對法令認識不足,即使有文資法也不會用。
問題是,外傳即將上任的文化局局長林思伶,雖然擁有教育學博士學歷,可是她不是文化行政、藝術管理領域專業,過去也不曾有以民間人士或學者角度關心文化政策的實績,未來上任可能是一個領著文化局長薪水卻擔任「英文總機」角色。凡事都仰賴文化局內部的「分機」回答問題,若下屬有意欺上瞞下,「英文總機」局長恐難勝任文化政策中諸多繁複的問題。
筆者長期關注文資議題,在高雄文資處境艱難的狀況下,決定把所觀察到的不合理現象公開。一方面讓新任文化局長可以參考,進而思考、檢討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同時,也讓高雄市民得以監督高雄市府,是否有行政疏失及縱容不法之情事。
有文資價值卻無文資身分的劉氏古厝
在其它國家,有文資價值的建築,若所有權人願意保留,或許未必要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但是台灣環境特殊,政府長期放任土地炒作,對文資教育缺乏宣導,導致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建築經常遇到都更就不保,因此必須祭出法律約束來保護文化財。
另一方面,私人想保護老屋並非容易,修舊如舊,頂真的老工法匠師施工價格高昂,修復材料取得並非容易,需要政府用公權力補助或是協助。如擁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可使私有建築所有權人在修繕方面獲得95%補助,對於被指定成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的土地部分,可以透過容積移轉、換地、市價協議徵收、市價收購來保障私有財產,這是臺灣為了保護文化財的必要手段。
一般來說,文化資產保存是基於公共利益,要成為法定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門檻非常高,古蹟之指定必須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 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換言之,並非只要是老房子,就會被指定、登錄為法定古蹟或歷史建築,通常要成為法定文化資產前,必須有清楚的調查研究來佐證文化價值,並且通過正式文資審議,其門檻是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這是高門檻設計。
回到高雄仁武劉氏古厝,由諸多官方公部門資料可知,劉氏古厝是具有文化價值的,奇特的是,多年來竟沒有任何法定文資身分,也未曾經由文化局文資大會審議,這也顯示出高雄文化局長期以來的怠惰。1
筆者之所以這樣說,是官方曾經對劉氏古厝做過基礎調查,例如高雄市仁武區公所、高雄國民小學高年級鄉土教材仁武鄉簡介、仁武鄉出版的《仁武鄉誌》,由這些官方文獻約略可歸納出,劉氏古厝至少有169年至198年的歷史2,而其磚雕、泥塑、彩繪、剪粘、斗拱、燕尾脊等建築藝術的裝飾更具高度價值。然而,這樣已有文資基礎資料的老建築,常理來說早應已列冊追蹤,無列冊追蹤突顯高雄市府過去花費公帑調查,卻無後續實質作為。
不會處理或故意錯誤處理文化資產?
既然劉氏古厝已有粗略官方調查,文化局基於職權,本應主動啟動相關古蹟或歷史建築文資審議措施,可是多年來沒有行動。而古厝後代主張保留與拆除者皆有,保留方在祭祀公業改組後,部分後人將土地售予建商且快完成交易時主動提報文資審議,並且說明:「具有立即性之拆除危機!」高雄文化局竟然消極處理。據文化部提報列冊追蹤程序,高雄文化局早就應該逕列為暫定古蹟。這是高雄文化局在此案的第一個疏失。
劉氏古厝文資現勘前一日遭突襲式拆除,事發時,提報人發現後曾緊急通報,要求文化局立即前往執行暫定古蹟,通報時間為早上8點,可是文化局到現場時間為9點45分左右,建築物大多已夷為平地。不禁令人納悶,為何平常只需要25分鐘車程,高雄市文化局卻耗費了1小時45分鐘才抵達現場?
據文化局說法,他們在緊急聯繫文資委員到場。乍聽之下似乎有道理,可是在2017年經歷杜錫圭強拆事件後,文化部老早就修改《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其第4條第2項寫明:
遇有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即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應於現場勘查當日逕列為暫定古蹟。
易言之,高雄市文化局的錯誤作為耽擱了黃金搶救時機,為破壞者創造「拆除良機」,才由文資委員進行暫定古蹟。
而對劉氏古厝被拆,高雄市文化局文資中心主任李毓敏對外的解釋是,
對於土地價值可能高於建物的價值彼此之間的意見沒有辦法統合,跟目前的政府現行法令誘因較為不足的情況下,只能透過道德勸說或是獎勵措施鼓勵所有權人能夠自主保存。
然而筆者詢問部分所有權人,文化局不只不曾對相關所有權人說明私產如何獲得保障,更沒有跟所有權人進行道德勸說。文化局此刻能說明是跟哪一位所有權人道德勸說嗎?
至於「政府現行法令誘因較為不足」的說法更是危言聳聽,因為市價收購古蹟老早也有案例,如鶯歌石、摘星山莊、台南海山館、松山療養院,且部長也數度說明不排除由國家照價收購私有古蹟,該不會高雄市文化局文資中心主任全國文資會議時都在睡覺?
另外文化局也該清楚說明,劉氏古厝到底是「古蹟列冊會勘」前被拆?還是「文資審議前」被拆?因為兩者法律效應不一樣。
就此,李毓敏表示是古厝古蹟列冊會勘前被拆,現勘文資委員卻表示,劉氏古厝已經列冊在案,此部分也有錄音錄影存證。既然已經列冊追蹤了,不就是應該是「審議前現勘」嗎?
之所以爭議,是目前文資法對於列冊遭拆、對於破壞者並沒有罰則,但若是審議前現勘遭拆是等同拆除「暫定古蹟」,可以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高雄市府必須調查,給公民交代。但此案是公務人員處理不力所造成的是不爭的事實。
文化局未來如何亡羊補牢?
對於高雄潛力文資被拆,高雄市議員林于凱呼籲建立巡守通報機制,但是文化局一旦遇假日、或下班後,就沒有專人接聽緊急電話。對此,有些積極的縣市文化局長會與地方文資團體保持良好關係,手機幾乎是24小時可以通話,新任局長應自行跟地方團體建立良好關係。
而有的縣市對於列冊文資、潛力文資除了委託私人巡查,也會將名單送交警察或都發單位共同守護。
目前筆者知道的做法,有的縣市是只要公民「提報」便會立即知會警方巡邏。其它案例有台南市文化局因為新營太子宮剛列冊追蹤就遭無預警拆除,之後已將內部作業程序修改,列冊追蹤之建物,會立即安排進入審議程序,等同擁有暫定古蹟資格。
此外,新竹太原第在暫定古蹟後即便被拆,仍要求做緊急搶救及調查報告,後仍將太原第登錄歷史建築。台北青雲閣、彰化杜錫圭列冊被拆,事後文化局也強勢登錄歷史建築,這些都可以給積弱不振的高雄文化局參酌。
最後筆者給高雄市政府一個建議,在強調發大財的同時,也該讓高雄市民心靈富有。請韓國瑜市長即刻捍衛高雄文化,並對失職人員給予懲戒。
- 有關高雄仁武劉氏常春祠古厝資料至少在1984年就做過基礎調查,資料來源為《仁武鄉誌》。
- 目前媒體引用資料有部分是160年,或是200年左右,但根據劉家提供資料是清道光年間(1821-1850)興建,,也就是古厝約169年至1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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