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裡是你嗎?」私密影像被公開在網路上,該怎麼辦?
拍影片的當下我根本沒想那麼多
那一天,小寧在社群軟體的廣告上看到了一個交友APP,覺得新奇有趣,也為了想認識更多的朋友和異性,小寧便不假思索地申請了交友軟體的帳號。進入交友軟體不久後,她就瀏覽到了一個熟悉的臉孔——那是學校籃球隊學長阿弘。他是學校裡的風雲人物,每次校隊外出比賽的時候,小寧的目光總是落在他身上。
「沒想到他也有在玩這個APP」,當小寧心裡這麼想的時候,手指也不自覺地往右滑,兩個人也順利在交友軟體上配對成功,開始聊起天來。
兩人認識之後便開始有了交集,除了網路上聊天之外,兩人也會約出去吃飯或到處走走。那一天,小寧和阿弘約會去看電影,電影散場之後,阿弘便邀小寧到他的租屋處,小寧也答應一同前往。
兩人在阿弘的房間一起聽了一會兒音樂,肩並肩坐在地上,阿弘的身體也不自覺靠近小寧。雖然有點猶豫,但是因為小寧很喜歡阿弘,也曾經幻想過各種可能會發生的親密關係。小寧說:
我們開始發生性關係,開始後沒多久阿弘拿出手機想要拍攝,我覺得有點害羞,但是他說這是我們的第一次,想要留下我們開心的經驗,我沒有拒絕。
但是小寧表示,他有輕輕地推開了阿弘的手機鏡頭:「我記得我有跟他說,希望他不要拍到我的臉。」
小寧回憶道:「那天結束後我躺在他床上就睡著了。醒來之後,他帶我去他家附近的餐廳吃晚餐,吃完後他也陪我去等公車。回到家我還是有傳訊息給他,但是我覺得他好像變得有點冷淡,不太理我。」小寧當時心想,阿弘會不會就是大家所說的那種「渣男」?
一覺醒來,世界都變了
隔天一早,小寧才剛起床就看到她的手機有很多未接來電,正疑惑發生什麼事情的時候,她的好朋友又打來了一通,她接起電話,好朋友焦急地問她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尚不知實情的小寧被朋友搞得一頭霧水,朋友這才趕緊傳了一個「小寧小破麻」的粉絲專頁給她,粉絲專頁上的貼文中有小寧的照片,以及一些明顯是前一天晚上阿弘拍攝的影片中所擷取出的畫面。小寧顫抖著雙手,滑過了貼文下方的數不清的對話列與留言。小寧覺得她的世界幾乎要崩塌了,完全不知道該如何面對這種事情。
過了幾天,小寧的手機甚至收到了匿名簡訊,內容是要找小寧性交易的訊息。小寧邊哭邊顫抖地說著:「甚至有人傳簡訊說要埋伏強姦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只是一時糊塗按了分享鍵
對於此事,阿弘也有話要說:「那個鬧得沸沸揚的粉絲專頁並不是我創立的,我根本不知道是誰。」阿弘表示,與小寧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小寧並沒有拒絕他,阿弘也有記得小寧說過不要拍到她的臉。但是,阿弘在過程中屢次拿手機拍攝,小寧並未閃躲,阿弘便以為小寧同意阿弘的行為,他才會用手機拍下整個性關係的過程。
阿弘說:「我的確是出於炫耀的心態,才想傳給小山看,但是小山是我信得過的兄弟,我那時候覺得我傳給他沒有問題。」
阿弘懊惱地說:「我實在不知道為什麼我會按錯鍵,我真的沒有想要傳給大家看,我一時手滑造成這個風波,我真的很抱歉。」阿弘表示,他也不知道網友是如何肉搜到小寧的,粉絲專頁也不是他創立的,更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人如此惡毒,透過私訊、簡訊的方式,傳給小寧那些可怕的訊息。
阿弘後悔地說:「我真的對我一時鬼迷心竅所做出的蠢事感到非常抱歉。我知道金錢沒辦法解決這一切,但是我希望法官可以給我一個機會,讓我有機會彌補我所做出的錯事。」
此事爆發之後,在網路上掀起了一陣風波,鄉民A成立了粉絲專頁,目的就是為了要取笑、調侃小寧;鄉民B則是肉搜小寧的個人訊息之後,透過社交軟體私訊給小寧,傳了許多騷擾的訊息。鄉民C則是在網路上下載並且轉傳小寧與阿弘發生性行為的影像;鄉民D、E甚至發送威脅要強姦小寧的簡訊給她。對於阿弘一時手誤引發一連串的事件,他懊惱地說:「這些都不是我之前所預料的,我真的是一個壞人……。」
案件判決結果
就妨害祕密罪的部分應判決無罪,而阿弘把影片傳到班級群組,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緩刑二年,並應接受兩堂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理由
綜合阿弘的自白以及手機裡的傳遞紀錄,還有勘驗影帶中的內容,阿弘就兩人間的性行為過程,並沒有進行竊錄,所以不構成妨害祕密罪,這部分判無罪。不過阿弘散布猥褻物品罪,判處緩刑兩年。
人民法官你怎麼想?
A:阿弘沒有經過小寧同意就將影片傳到班級群組,阿弘應該分別成立妨害祕密及散布猥褻物品罪。
B:阿弘拍攝的時候是經過小寧的同意,所以阿弘只就影片傳到班級群組的部分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法官判決理由
1. 小寧同意阿弘才進行拍攝,所以並不成立妨害祕密罪:
妨害祕密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及隱私的權利。在法律上,禁止人民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小寧與阿弘兩個人在房間中發生私密的性行為,毫無疑問是兩個人都不想公開的隱私活動。如果想要記錄這樣的過程,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如果記錄性活動的過程中有經過雙方同意,就不算法律上所規定的偷錄行為,也不會構成刑法規範中的妨害祕密罪,法律上對這樣的行為也無所限制。
按照小寧的資料來看,小寧已經年滿18歲,所以沒辦法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關於拍攝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照片、影片的規定,阿弘拍攝的行為應該是無罪的。
2. 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散布影片,在現行法律就只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按照目前的規定,傳遞這種未取得影片拍攝者同意而散布的性私密影像行為,僅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的意思是指讓一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取得、下載、轉發、傳送;而法律規範中猥褻物品指的是,對於一般人來說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有礙於社會風化,包括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的猥褻物品。
3. 考量被告阿弘最後還是和解了,法律沒必要逼人到絕境,所以決定科以緩刑:
雖然阿弘手誤才不小心將影片轉發到群組中,但是他原本想傳給朋友小山的這種心態就是錯誤的。法官審酌阿弘並沒有前科,事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決定科以散布猥褻物品罪,緩刑二年,並應該接受兩堂法治教育課程。
法律與反思
好奇心不只殺死一隻貓,這種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也更是讓人困擾。每當有這類型的影像在網路上傳遞,總是有不少人出於好奇心「想上車」、「求連結」。但是,正因為人們這樣的好奇心,才會造成相關的影片或是相片加速傳遞,而這些傳遞更是受害者無形的壓力。
我們無法預設,也無法渴求每個被害者都能積極、樂觀的面對這些突發事件,更無法形塑一個可以拋棄性隱私的環境。也許,當我們在網路上意外看到這樣的事件發生時,作為網路使用者的我們,「下車」會是最好的選擇。
※ 本文摘自《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原標題為〈私密影像被公開在網路上,該怎麼辦?〉。
《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作者:公共電視、法律白話文運動繪者:石芯瑜、蔡佳錡、陳濯緯出版社:時報出版出版日期:2021/01/2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