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審,真的能讓司法納入人民的聲音嗎?
去年11月底,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宣告將就司改國是會議之結論,推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草案開宗明義指出,是為了「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並將於各地方法院開始試辦模擬參審法庭。
只是,陳義甚高的立法目的,真能透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納入人民的聲音嗎?
為何台灣會推動「國民參審」?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提到為何台灣會推動「國民參審」。其實早在1988年的全國司法會議中,就有討論過此議題。司法院當時在討論五年多之後,於1994年提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1999年第一次全國司改會議之後,也提出《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甚至在2006年,亦提過《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
這三個草案的產生,與其說是司法體系想要自我改變,不如說是因為外界壓力而生,特別是司改會議的成員有許多是學界等外部意見。2006年提出的草案,亦有人認為是因當時朝野分裂,諸如國務機要費、特別費等政治案件頻繁,怎麼判都會被質疑司法不公,於是才把長年封存的「國民參審」草案拿出來解凍,希望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感。1
不過,三個草案最後皆無疾而終,司法實務界似乎不太願意把審判權分享給民眾。只要事過境遷,爭議事件被遺忘,司法信賴感自然就會恢復,不需要真的去通過什麼國民參審制度。
對此,實務界還有個強而有力的反對理由——憲法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並受終身職保障。人民不是法官,更不可能終身當法官,所以不能夠審理案件,否則違憲。這點與韓國當年推動國民參審制度時,韓國法官們指出會違反韓國憲法第106條、第103條的說法如出一轍2,以致於草案的下場淒慘,只停留在發新聞稿、辦公聽會的階段。
從「觀審制」到「參審制」
2010年頻頻傳出的司法醜聞或爭議案件,卻讓整個情況有了天翻地覆的改變。先是在7月爆發現職法官集體收賄事件,嚴重打擊司法威信和法官形象,司法院正副院長甚至因此下台;8月又因最高法院對於幼童性侵案的見解與民意差距過大,更讓司法信賴降到谷底。
不滿的網友仿效野草莓學運,透過網路串連,在短短一個月期間內把這股不滿凝聚起來,發動了9月25日的白玫瑰運動,痛批司法不公,創造出大家目前耳熟能詳的「恐龍法官」一詞,並要求包含引進「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取代屢屢輕判被告的法官。
為平息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以及行政、立法、監察等機關提出的質疑,司法院把冷凍許久的「國民參審」再拿出來,宣示會透過制度,讓民眾的聲音反映在判決之中。實務界堅持,推出的草案架構為仿照韓國的「觀審制度」,即人民雖可參與審判,但不能參與表決,並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在幾個地方法院,開始大規模的試行模擬法庭。
只是,多年試辦過去,這個「觀審制度」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甚至「表意不表決」的設計,被質疑是「打假球」,懷疑根本不想把人民的聲音給聽進去。
於是,2016年政黨二度輪替時,時隔多年再次召開的全國司改會議上,來自民間的司改團體提出了更激烈的訴求,要求國民參審制度要採取直接由民眾判斷有罪與否的「陪審制」。
這種把法官權限挖空一大半的提案,當然引起了實務界的強力反對。雖然,司法院沒有讓「陪審制」成為草案,但也推翻過去試辦多年的「觀審制」,改採民眾和職業法官混合的日本「參審制」,並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草案雖然從「觀審制」變為「參審制」,但於人民而言感覺差異不大,理由是只要有職業法官與民眾一同參與個案審理,評議時的主導程序仍是職業法官。以職業法官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對於個案結果的影響,恐怕還是會大於人數較多的民眾。
適用「國民參審制」的刑事案件只有0.66%
單以草案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就可看出並非所有的司法案件,都能讓人民擔任國民法官,而是限於刑事案件。依據草案第5條規定,人民參審僅限於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是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之案件。而依據司法院統計,每年適用參審制度的案件數量,不過1200件,以近三年一審刑事案件總數量約18萬件來說,僅佔千分之六點六。
換言之,其餘超過99%的案件並不適用,更不要說每年將近14萬到15萬的民事案件,約2萬多件的行政訴訟案件,光從草案名稱就被排除在外了。難道這30多萬的案件,不需要如草案立法理由所說的「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嗎?
沒有錢,才是排除其他案件的強大理由
排除其他30多萬件的案件還有個強大的理由——沒有錢。
根據司法院統計,一年1200件的國民參審案件,預算就要2億2000萬。如果全體18萬件的刑事案件都要參審,預算更是數百億起跳,甚至既有法院硬體空間也無法容納。更不要說要納入民事案件,耗費的預算恐怕更加可觀,要增加的公務員人力、預算更會以幾何級數成長。
也因此,當初在決定適用範圍時,雖然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都適用,但是卻排除了毒品案件,草案的理由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與社會治安有密切關係,然多屬隱密性、組織性、牽涉特定社會群體之犯罪,較難期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過程後,對案情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並反映國民之正當法律感情,茲併予排除之。
但就司法年報的資料就會發現個事實:近年來遭判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被告中,超過六成是因為毒品犯罪(雖然部分是累犯加重)。如果連毒品案件都要納入的話,案件恐怕會暴增一倍以上,那預算豈非也要一倍以上?民意或許可以迫使實務界法官接受參審或是陪審,但民意絕無可能無中生有,把預算生出來。
另外台灣近二十年的刑事案件數量不減反增。地檢署每年送到法院的起訴案件,從1998年的10萬件出頭,到了2016年接近倍增。為了處理不斷湧入的刑事案件,法院和檢察署只能簡化程序,過半數案件適用「免開庭」的簡易處刑,與民眾心目中應經法官聽審、言詞辯論、雙方攻防的印象相距甚遠。
在政府員額無法增加的情況下,以更經濟、更有效率、更省人力的方式,盡可能由院、檢、被告三方協調好,來把案件「處理」掉,才是院檢司法系統的共同目標。外行的民眾插手審判,只會讓結案時間延長,增加積案數量,絕非司法系統樂見的事情。
小結
據司法院統計,人民的司法訊息有七成是從電視、網路、報紙得來,會對司法產生誤解,可說是受到媒體的影響。換言之,如果透過適當行銷、宣傳,也能夠提升司法信賴。由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只適用於極少數刑事案件,但只要對這些案件的結果大幅報導,也可營造出「民眾的聲音,判決都聽進去」的形象。
然而,無論是何種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最後還是會因預算和結案壓力,導致僅限於極少數個案才能反映民意。得到的結果與其說是反映民意,不如說是被篩選過的訊息所營造出來的形象,絕大多數案件仍在水面之下。只要不被報導,就不會被民眾意識到。
因此,要聽到人民的聲音,不僅止於讓人民參與個案,而是要進一步讓整體司法過程與結果都更透明化、公開化。若因預算限制,無法讓人民參審所有案件,封閉的司法系統也應改善以新聞稿或判決書來與人民溝通的方式,讓人民能夠更方便參與法庭活動、以及接觸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見解,並允許事後批判及質疑的可能。
或許,這才是在現行國民參與審判草案以外,更能夠反映真實的民意。
- 謝凱傑,我國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探討——以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8月(最後瀏覽日期:2018.3.10)。
- 尤伯祥,論國民參與審判——以歷史與比較法的考察為基礎,檢察新論,第11期,頁256-279,2012年1月;申東雲著,王靜琳譯,韓國的國民參與審判與型是抗辯審之構造,月旦裁判時報,第62卷,頁68-81,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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