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為尊?——參審、陪審,今天你想怎麼判?
被告XXX,你因為涉犯OO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我們準備了三種套餐,分別由專業法官負責審判、參審制或陪審制,請問想選那一種?
儘管同樣在「人民參與審判」的前提下,究竟該選擇「國民參審制」或「陪審制」,依舊讓各自支持者陷入激烈爭辯,正反意見交鋒,也有人發揮創意,建議賦予人民「程序選擇權」,由被告自行評估決定專由職業法官、或「有」國民法官來審理案件;同時,也建議更應同時試行兩種制度,累積本土實證經驗,不斷修正得出融合台灣社會的審判制度,在這個基礎上做出最終政策決定,才是真正負責任的做法(例如日前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所撰寫〈陪審、裁判員兩制試行,讓國民好好當法官〉一文)。
不可諱言,「選擇」通常代表著尊重,也是主導權的象徵。就像走進餐廳、打開琳瑯滿目的菜單,除了參考主廚推薦,我們總喜歡自己決定,不管好吃與否,都是個人選擇結果。然而我們必須釐清的問題是,刑事訴訟也該如此嗎?
參審、陪審雙軌制可行嗎?
暫時撇開陪審制可能存在的違憲爭議不談,我們必須了解此次司法院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法院判決結果適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藉此增進社會大眾對司法體系的瞭解與信賴,而非專以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為出發點。
有些意見主張應讓被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陪審團審判,並以美國制度作為程序選擇權的理論依據。然而,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美國由於受到英國法制影響,自開國以來便保有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制度,更在憲法第3條及第6修正案明文保障刑事案件被告有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卻也認為這是一項「可以放棄」的憲法權利,被告如果選擇放棄、將改由法官進行審判(bench trial)。因此,當被告面對審判時,所能決定的只是要不要「放棄既有權利」1,無法誤解為「能夠自行積極選擇」想要以何種方式審判。
儘管我國刑事訴訟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2,依舊必須兼顧「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等程序目的,具有高度公益性質。縱使在通常審判程序之外,另外設有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量刑協商等其他程序,仍是基於訴訟經濟與司法資源合理分配等主要考量,同時必須由法官依據個案裁量是否適合採行這類程序,並非被告個人所能自由選擇。
更何況,當檢察官一次同時起訴多位被告(這種情況在我國極為常見),個別被告想要分別「選擇」適用不同程序時,法院又該如何處理、才符合所謂尊重被告的「程序選擇權」?甚至假設適用不同程序分別審理後,同一案件、不同被告卻出現不同判決結果或者彼此刑度差異甚大,是否將引起社會更多質疑?而讓原先試圖藉由人民參與審判提升司法信任的初衷,便在這樣的矛盾中流失了?
回到現實層面,參審制與陪審制主要差異固然在於「法官與人民共同討論決定」或「人民自行討論決定」方式有所不同,但兩套制度背後所代表的,不光是法庭配置改建或人數多寡的有形成本,更包括後續訴訟程序,以及人員訓練等無形配套成本。依照我國目前財政狀況,是否有餘裕支應同時推行兩套制度所需要的各項人力與物力?恐怕更需要仔細評估。
司改需採務實態度
由於我國首次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免缺乏國內實證資料作為佐證,然而除了參考各國刑事審判制度實施成效作為借鏡外,司法院自101年起至105年12月止共舉辦62場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累積不少寶貴經驗,同時為求瞭解模擬成效是否足以提升司法信賴且研擬未來修法方向,司法院刑事廳也自103年10月起,陸續針對其中42場模擬法庭參與民眾進行問卷調查而完成「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現場多階段民意調查摘要」;相較各類空泛論述與質疑,此應更適合作為立法參考及制度推行的具體依據。
司法改革不只需要創意,更需要務實的態度!
我們無法肯定司法院所推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就是未來刑事審判制度的最佳選擇,但在法案研擬過程中,司法院確實已集合各方意見,審慎評估歐陸各國參審制與英美法系陪審制的優劣,同時設有6年內每年定期評估成效的審核機制(草案第6章),待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也將提出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整體性評估、未來法律修正以及有關配套措施等建議案(草案第105條),另外施行後也能適度加以修正,以補不足之處。
因此,相較於賦予被告程序選擇權的意見來說,作者認為,採取單一制度、定期檢討的立法模式,才是現階段應有的負責態度。
- 參考資料: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載
- 依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3條a項規定,被告以書面請求放棄陪審團審判時,也必須經過檢察官及法官同意。
-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往偏重職權主義,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產生嚴重混淆,審判公正性飽受人民懷疑。有鑑於此,司法院遂自91年2月8日修法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也由當事人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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