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意見不該是人民參審的絆腳石——請勇敢當個國民法官吧!

聯合新聞網 陳明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反對國民參審的諸多理由中,最常被拿出來討論的,無疑是認為假設由專業法官與人民共同討論,法官的意見可能會產生「權威效應」,進而影響人民決定。這樣不但削弱多樣化意見集體討論的優點,甚至讓人民淪為替法官背書的工具。

這種看法究竟是猜測?或是反對者不斷強調的「實證經驗」?我們可試著從其他國家的情況來看。

不管是哪種審判制度,皆須正確理解證據

作者曾於2014年前往韓國考察,該國所採取的陪審制——類似我國所稱「觀審制」,由人民自行評議後、將結論提交法官作為判決參考——若陪審員在評議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決,則必須請求審判長進行說明(此時改採多數決)。

依據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法官的座談內容,其表示為了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的信賴度,法院不希望人民感受到有被誘導而產生結論的情形,因此法官都非常謹慎,只針對評議過程發現的爭點,向陪審員說明與解釋判斷方法及相關證據內容,更會注意避免影響陪審員對事實認定的結果。

另外,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在2017年11月7日宣判的一起連續殺人案件(被告涉嫌使用氰化氫先後毒殺4位交往對象及丈夫,實際審判日數共計135日),爭議之處在於被告雖於審判中自白犯罪,但自從案發後歷次陳述卻反覆不一,不只精神鑑定其患有輕微失智症,也欠缺直接證據認定她與死者的死亡結果有關。儘管辯護人主張無罪或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必須減輕刑責,法院(包括參審員)最後仍然同意檢察官求刑而判處死刑。

值得觀察的是,依據新聞報導,某位裁判員在庭後記者會提到:「我的理解根本趕不上(審理),也想不到要問的問題,在法庭上是用素人也好懂的話來說明比較好喔!」;另位裁判員也針對辯護人提起上訴一事表示:「我們盡力了,第二審就看專業法官怎麼判了!」。儘管只是個案,看似消極的態度背後,不難理解民眾在參與審判過程可能面臨到的無力感。

不管採取哪種審判制度,或許判決形成過程有所差異,共同點都必須對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例如無罪推定)與證據內容具備正確理解才是。因此在人民參與審判的訴訟架構下,對法官而言,重點在於保持公正及中立性;而對民眾來說,則是盡量減少接受不當干擾(例如個人強烈主觀意識、媒體渲染報導、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情緒化表現、法官過度介入或引導),才能在充分瞭解及理性判斷的基礎下作成判決。

人民與法官共同審判,為共同的決定負責

不同於英美法系認為賦予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是作為人民對抗政府不當壓迫的保護傘的歷史背景,我國與日、韓等鄰近國家近年來所面對的,則是如何改革原有訴訟制度,藉此提升司法信賴度。希望適度引進人民意見共同參與審判,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架構下讓判決具備合法基礎,恐怕不是全部交由人民審判即可達成。

司法制度始終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法官同樣是肩負全民託付來從事審判工作,於是我們選擇由法官與民眾共同參與審判,所以才有國民參審制度。

縱使無法完全免除反對者對「權威效應」的疑慮,然而參考他國刑事訴訟制度現況,透過制度設計與法官中立性的自我要求,採取由專業法官及人民共同參與審判、討論進而作成裁判的決策模式,不僅可適度提升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賴感1,也能透過法官的審判經驗及專業能力,在不影響個人決定的界限內,適度輔助國民法官正確理解刑事訴訟原則,以及案件可能涉及的各項法律概念,如此一來,更能使國民參審有效修正陪審制不足之處。

「水能覆舟,亦能載舟」,反之亦然。假設認為法官意見可能成為阻礙人民自主意見的絆腳石,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如何使這顆絆腳石成為「墊腳石」,讓國民法官能夠更安心、正確地參與審判。所以在推動國民參審之餘,必須鼓勵將來可能成為國民法官的每位民眾勇敢接受挑戰,在平等基礎上大膽討論並說出己見,不只與法官共同審判,也為共同決定負責。

或許有天我們終究會走向陪審制,在這之前,我們都需捫心自問是否已經做好準備?如果沒有,不妨先從當個勇敢的國民法官開始!

▲ 全國最大國民法官上線啦!(點圖前往)

陳明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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