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日記:強盜變竊盜?法官與國民法官的距離
在4月份的尾聲,雲林地院舉辦了第二次國民法官模擬審判。作為第一次模擬審判的一員,比起上一次身在其中,必須隨時注意法庭上的每個攻防,預先對國民法官可能會有的問題,提供適度的說明或聚焦,另外是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審理,因此也要控制好進行的節奏,真是忙得不亦樂乎。
這次從法檯上的參與者,變為走到台下的旁觀者,這樣的距離反而看到更多細節,還有更多值得分享的精彩鏡頭,也從中思想:法官與國民法官在認知上真的有距離嗎?還是法律人對於判決結果其實也是落入下意識的膝反射?
這次的故事是什麼?
1. 檢察官起訴事實1:
張明義於107年4月23日下午1點前往王有信經營的7-11,大喇喇打開冰箱拿了一罐蜂蜜檸檬水1瓶(價值35元),拿了後就趕緊到門口騎著腳踏車沿著省道離開。這時因為老闆王有信從手機遠端監控畫面,發現了張明義的竊盜行為,立馬從家裡開車沿路尋找,而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在路上追到了正騎乘腳踏車的張明義。
王有信要求張明義下車,並要求他付清蜂蜜檸檬水的錢,張明義不予理會。王有信不讓張明義離開,張明義就抓起自己的腳踏車,作勢要攻擊王有信,王有信見狀後難以抗拒,開車駛離現場以迴避張的攻擊。
但此時張明義反倒過來追趕王有信的自小客車,追到某條巷內時,張從路邊隨手拿起的鐵畚箕砸向王的小客車右後車門,使王被迫駕車暫離現場。
2. 起訴法條:
檢察官認為張明義是竊盜完成後(偷了蜂蜜檸檬水),因脫免逮捕,而當場對王有信施以強暴、脅迫,屬於《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的情形,依該條要判強盜罪。
又因為張明義在逃離王有信追逐過程中,使用了腳踏車和鐵畚箕,這是《刑法》上定義的兇器,而有《刑法》第321條第3款攜帶兇器的情形,所以認為張明義犯下的是《刑法》第330條第1項的加重強盜罪。
被告是否構成準強盜罪?有無符合「當場」「脫免逮捕」「實施強暴脅迫」「使人難以抗拒」之要件,大概是檢辯攻防最激烈的戰場。但作為法律人,這件模擬案情涉及的好幾個法律問題,如何在短短審理時間內讓國民法官能理解,並做出判斷,說內心沒有冒冷汗是騙人的,畢竟現場live,一步走錯了,可沒有倒退鍵可以replay——先說結論,國民法官的表現令人刮目相看!
法官與國民法官的距離?
其中最值得稱道的是,國民法官對於無罪推定和罪移唯輕原則的落實。
不諱言這是法律人對民眾參與審判的疑慮之一。在這媒體標題殺人的年代,只要判決結果不符合民眾對有罪、重刑的期待,隨之而來是化身恐龍的謾罵,讓人不免懷疑是否在這樣的氛圍下,《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是否能讓一般人接受。
一般人可能看到犯罪行為人偷了東西還不付錢,店長好聲好氣追到你請你結帳,這時候竟然還盛氣凌人,拿起腳踏車、鐵畚箕攻擊,怎麼可能沒有罪?但我們的國民法官卻沒有這樣想。
觀察這次的評議過程,其實國民法官對於準強盜罪的法律要件理解上,是沒有太大疑問的。再次印證筆者向來的主張:在事實的認定上,其實每個人都可能是專家。
至於法律用語中的「當場」「脫免逮捕」「實施強暴脅迫」「致使不抗拒」,透過審判長的淺白解說,國民法官是可以掌握的。其中國民法官還提出如果透過遠端監控設備所看到的行為,這是不是符合「當場」的要件,這富有法律討論意義的議題,或許將來會是法學討論上的新藍海。
然而,為何國民法官不認為構成準強盜呢?他們的主要有疑慮是,當王有信在法庭上講述張明義面對其開車追上後,有無真的如他所說是拿起腳踏車和鐵畚箕作勢攻擊?而就算真的有這樣的動作,是否就會讓人難以抗拒?
在這個部分的討論非常熱絡,而不僅僅是國民法官,連職業法官在這部分也傾向有所懷疑,所以對張明義作有利的認定,在竊盜罪外(偷蜂蜜檸檬水),後面沒辦法再認定他有對王有信強暴脅迫、讓其難以抗拒。只成立竊盜,這是再正確不過的結論。
在模擬法庭宣示判決後,有媒體找出本案改編的實際判決2與國民法官判決結果做比對,實際判決是認定為準強盜罪,刑度3年8個月,模擬結果是判竊盜罪,刑度是30日,因而報導認為國民法官欠缺專業。
必須強調的是,報導忽略了整個模擬案件的脈絡,包括被告、證人都跟實際案例的人不一樣,在法庭上的說法也不是預先給好劇本,這些差異才是造就原案件和模擬案件判決結果不同的原因。
如果只是單單因為結果不同,或不如想像中的重判,就嚷嚷著國民法官不專業,那我們跟我們所指責的鍵盤酸民有什麼不同?
法律是一堵高牆,國民法官不是要讓高牆倒下,而是我們開啟一扇門讓民眾可以走進來,國民法官和法官其實沒有距離。
- 模擬案件雖然是真實案件,但對於裡面部分人事物都有部分改動,這也是為了個案。
- 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決。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