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與檢察官的法庭外之戰:受刑人的累犯枷鎖何解?

聯合新聞網 王子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一則裁定 ,罕見地引發最高法院和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的戰火,雙方新聞稿連發 ,措辭是一次比一次激烈,這對法官群體來說還真的是新鮮事,畢竟過去法官不語惜字如金,這次大法庭裁定上則是各種新聞稿齊發,唇槍舌劍,雙方戰的拳拳到肉,從法律上的論戰到是否新聞稿超出大法庭裁定內容,也有學者為文抨擊 ,當真是神仙打架。

不過在這場英雄內戰中,外行看的是熱鬧,內行看的是門道;法律的論戰方興未艾,但有一群隔絕於社會上的受刑人,卻佇立在被遺忘的角落。

累犯是什麼?為什麼這樣判?

這號大法庭裁定究竟是在談什麼,又是如何捲起千堆雪?這其實和刑事實務的「累犯」有關,累犯最主要的規範是在《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條第二項則是針對受刑人若在強制工作完畢後,又再一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時,也會被認為構成累犯。

之所以會有累犯的規定,比較直白的說法就是認為一個犯下刑罰的行為人,明明就受到法律制裁,卻在結束後短短五年內,又再度挑戰法律的公權力,那自然要反應在刑罰的刑度上——意味著上次的刑度顯然沒讓行為人學到教訓,所以不僅重,還要更重!至少可以加到原來法定刑期的一半,這才有足夠的威嚇效果。

《刑法》是實體法的規範,案件在訴訟中的進行則必須透過訴訟相關的活動來充實法庭活動,包括認定事實都要有一定的證據作為基礎,所以大法庭就把腦筋動到當要認定「累犯」時,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都要由檢察官具體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而在該裁定內更進一步指出目前司法實務在刑事審理案件中都會檢附的「前科表」(全名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不能當作認定累犯上的證據使用,這一下去檢察官自然跳腳,而基層法官也會認為具體個案如何認事用法、證據如何取捨還是審判獨立的核心,所以基層法官也不買單,本來該是傑出的一手卻變成裡外不是人的窘境。

說穿了,大法庭想走的其實是大法官未走完的最後一哩路,鏡頭拉回到大法官解釋第755號的時空背景,累犯對第一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是尾大不掉的惡夢。一方面雖然說構成累犯要加重刑罰,可是因為我國立法者對於量刑是給予一定的區間內讓法官就個案不同去適用,例如,常見的刑法竊盜罪,刑度區間就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其實已經足夠讓法官去評價一個人如果一犯再犯的惡性,因此需要加重的刑度,根本沒必要去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在原來法定的量刑區間就足以評價。

打開天窗說亮話,累犯在量刑的效果甚至比雞肋還不如,為了認定累犯,卻得在被告的前科表中不斷比對,甚至調來執行卷宗才能找到蛛絲馬跡,累犯也成了法官判決被非常上訴的重災區,而大法官在釋字第755號中只對累犯制度輕輕帶過,讓這制度沒有機會走進歷史,繼續永垂不朽,只留給司法實務滿滿的遺憾,所以大法庭才會煞費苦心,想透過訴訟上的操作面去造成實質上讓累犯廢除的路徑,只是剛出發就滑了一跤,也逼得最高法院院長只得硬著頭皮在法官論壇用問與答方式修正原來大法庭的意見,才讓風波慢慢平息。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實務的困境

法律的論戰固然精彩,累犯對法律人來說,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仍然僅是法律適用、刑罰效果的抉擇,但累犯對於案件確定的受刑人來說變成揮之不去的切身之痛,看到這樣的說法可能會有疑問,不是說司法實務在遇到累犯時並沒有真的加重刑度到二分之一嗎?實際上受刑人所受的刑度宣告中,如果有累犯的情形時,就會連結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下稱《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分數計算,對於受刑人來說,一旦進入監所,所能期待的就是能盡快服完刑期重獲自由。

監所內有各項的矯正手段,加上嚴苛的生活條件,足以讓受刑人吃足苦頭,但受刑人本來就得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然而,因為在徒刑中有累犯的宣告,這就會讓其在監所的處遇變得很艱難,如同在《累進處遇條例》中第11條所規定「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累犯的受刑人一進到監所,馬上就會分門別類,累犯絕對是受刑人最有感的酷刑之一。

為何要幫受刑人分類,這跟《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分級處遇有關,在該條例中先依照刑度分類,如「有期徒刑六月以上到一年六月未滿」是第一類受刑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到三年未滿」是第二類受刑人,以次類推依照刑期的長短分為16類,而在一類別中,再依照分數分為四級,不同的級數在監所的日子中代表能獲得的待遇大大不同,包含能否閱讀自備書籍、聽收音機、接見及寄發書信、獨居房能不能擺設家屬照片、勞作金可動用的範圍差距等都一環扣著一環。

級數的升降取決於責任分數的累積,其中受刑人心中最軟的一塊,就是執行過程中的累進處遇的縮短刑期 ,累積分數的過程中會達到刑期縮減的效果,在上面這些誘因下,自然會讓受刑人有動力在監所內好好的遵守相關要求,讓日子慢慢回歸正軌。

然而,當受刑人有累犯時,累進處遇需要的責任分數就是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這就造成受刑人因為累犯制度而要拿到相對應的責任分數門檻更高,更高的責任分數無異墊高了假釋門檻,自由的日子更遙遠,是望穿秋水,也是度日如年。

累犯:生存與復歸的是非題

當一個人犯錯而必須入監服刑,也必須設想他終究有回到社會上的一天,當隔絕於社會越久,回家的路越見模糊,而累進處遇條例其實已經將受刑人貼了滿滿標籤,甚至一些人性的需求都是要靠累積分數才能獲得。

這些或許有監所管理跟矯正上的需要,但累犯的制度在司法實務已經是說理不足,甚至要被遺棄的制度,卻成為受刑人增加監所內生存難度的沉重枷鎖,無異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在累犯制度再度因為最高法院和檢察官們爭論的焦點之際,放低身段用受刑人的角度來看,才知道這已經是生存與社會復歸的一道是非題。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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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法律是一門專業,必須承認有一定的門檻,但偏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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