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的火盃考驗:自我申告潛藏的實務艱難
國民法官制度於今年正式上路,新的制度自然引起高度關注,大眾矚目的是到底哪個案件、在哪個法院會是開啟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的第一槍。不過熱議之餘,回到審判現場,國民法官的程序要能順利開展,更在於個案中的國民法官能否順利產出。畢竟順利選出後才能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開始法定審理程序。否則一切都是徒勞無功。
相較於訴訟程序如何進行、法律條文如何適用等專業範疇,審檢辯三方都已經做足功課,也是工作的日常,但國民法官選任過程中,就潛藏比較多的變數,對於接到候選通知的人會不會來、到庭率的高低,都成了國民法官審判實務即將面對的「火盃考驗」。
電腦不只會花生,也會選法官
國民法官產生的大致流程是由各地方法院先評估將來一年可能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並和各地方政府聯繫,第一階段就先由地方政府依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從符合資格的國民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集結成為「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可見電腦不只會花生,也會選國民法官。
場景接著就換到地方法院上場,各地方法院必須組成「審核小組」進一步篩選,目的在於做出「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然後寄送通知給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同時還有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這個通知除了告訴民眾你是備選的國民法官以外(明年可能會選到你),還要透過寄回來的自我申告調查表,讓法院這端可以進一步先註記有沒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的情形。
當真正有國民法官案件上場時,法院就會由「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倘若這時看到這些候選國民法官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的情形時,就可以不予選任,甚至就加以除名且不需通知。而歷經這些篩選過程的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程序當天必須到庭,再經過宛如歌唱選秀節目《聲林之王》的海選程序,包括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的提問,最後選上的才得宣示成為國民法官。過程就算不是一波三折,也是過關斬將的打怪成就解鎖。
司法體制教召,拒絕者多成挑戰
不過,在寄發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後,挑戰真的是隨即而來,第一線的客訴電話如排山倒海,民眾對於自己為何雀屏中選大多帶點情緒。國民法官是獲得從事法官職務的權力,但同時也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比喻成司法體制的教召,藉以培養民眾對審判的正確理解,以及法治國原則下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法定證據等正當法律程序的認知,所以是每個國民應有的責任。
另外從第一線接到客訴電話的統計,備選國民法官們表達自己不能勝任,多集中在自我申告調查表中所載「我預計至明年底為止,會因為自身身體、家庭、學業、工作等因素,會有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這一項目,這是針對《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所為之調查,卻也是目前在國民法官組成過程中,司法第一線實務心中最憂心的一個部分。
當候選國民法官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時,法律規定的效果是可以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程序上其實是要等在國民法官案件的合議庭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時來判斷。既然先前有說當國民法官是權力、也是義務,那如果要依據上開規定免除,自然也要有一定的事實依據讓法院去認定,這就是問題所在。
光是從司法實務第一線接到的詢問,例如阿公阿媽要照顧孫子是不是就符合可以不選任國民法官的情形?這些阿公阿媽要提出怎麼樣的證明才可以,又所謂家裡有小孩子要照顧,小孩子的年齡要到幾歲才算數?學齡前兒童如果有上幼兒園時是否就不算?又例如民眾可能有慢性病,那是拿出藥袋就可以,還是要再去開立診斷證明?慢性病的程度要到怎樣的病況才覺得不適合被選任成國民法官?
又如台灣中小型加工廠林立,當被選上的員工表示工廠沒有其他替代人手,少了他生產線可能就得停擺時,這時候是否合於不予以選任的規定,又該出具怎樣的證明?這些林林總總都將是之後國民法官順利產出與否的重重難關,除了有賴司法實務在具體操作後慢慢歸類出規則以外,更要依靠司法行政給予更細膩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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