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不過的鴻溝:淺談法學專業與閱聽人社會經驗的衝突
沙發之謎
那是個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身為聲請人的外甥女,自稱被害人,她口中的加害人,是坐在相對人席上的阿姨,而她所謂的家庭暴力,是阿姨經常無緣無故罵她、侮辱她,還作勢要趕她出去。
她的證據,只有一張照片,照片裡面是沙發上堆滿衣服。「阿姨生氣的時候,就把我的衣服都丟到沙發上,說要趕我出去。」她在法庭上是這麼告訴法官的。
不等外甥女說完,阿姨就搶著反駁:「衣服是我放到沙發上的沒錯,但那是因為她的衣服都亂丟不收好,我要打掃才把衣服先堆著,我從來沒有要趕她出去。」
外甥女反問:「我哪有亂丟?我哪有亂丟?我哪有亂丟?而且妳為什麼打掃房間要把衣服放在沙發上?家裡難道沒衣櫥嗎?不然拿個塑膠袋來裝也好啊!妳把我衣服丟在沙發上,就是要趕我出去啊!」1
經驗法則在哪裡?
一張照片,兩番說詞,換作你是法官,要怎麼判斷誰說的是實話?讀者或許會說「需要更多證據」,但現實是,當事人只能(或只願意)提出一張照片,剩下的,就是各說各話。常理或社會經驗對這項爭執的幫助是什麼呢?我的答案是:毫無幫助。
阿姨把外甥女的衣服堆在沙發上,可能是為了要趕外甥女出去,也可能是為了別的目的。打掃房間可能需要把衣服先收起來,也可能不用,要看那個房間的格局擺設,還有打掃者的習慣。衣服可以收在衣櫃,也可以收在別的地方,拿個塑膠袋裝也可以;就算衣服堆在沙發上,不是為了打掃方便,也不當然表示,阿姨是為了要趕外甥女出去,才會這麼做。
兩邊的說法,都沒有牴觸社會經驗,卻也都不合乎社會經驗;就這項爭議而言,根本沒有經驗法則存在。或許絕大多數的司法案件都是這樣,刑事案件尤其如此,畢竟,無論是犯罪或被害,本來就不是日常生活經驗的一環。
合乎社會經驗的犯罪在哪裡?
就拿最近登上版面的刑事案件為例吧!含冤三十二年的蘇炳坤,當年因遭刑求而自白,而還他清白的判決裡,就花去相當篇幅說明刑求的方法,甚至附上當事人提供的「刑求圖」。
對於法院如此撰寫判決內容,金孟華助理教授闡述道:
在人們的生活經驗中,很少會接觸到像刑求這種如此高強度的事件,多數人對刑求的認識可能僅止於連續劇《包青天》的內容,因此恐怕無法設身處地站在被刑求人的角度,來評估自己是否在相同條件下也會屈服。正因為刑求距離一般人是如此地遙遠,無怪乎法院要用龐大的篇幅說明刑求的事實。
刑求距離一般人是如此地遙遠,無辜的人因刑求而自白,就已經是如此難以理解;無辜的人,在沒有受到刑求的情形下,竟然會承認自己根本沒有犯過的罪,就更是無法想像了。但正如金孟華教授在文章裡所提到的,這種情況確實存在,更有因此釀成的冤案。
面對這些,社會閱歷經驗又有何用?如果刑求距離人們的生活經驗這麼遠,接受刑求抗辯的法官,反而才是違背社會經驗的。以筆者粗淺的刑事審判經驗來看,這並不意外,冤案判決往往能說出一套合乎社會經驗的理由,但這套理由並不符合無罪推定或罪疑惟輕的基本證據法則,因為這些證據法則,本來就是牴觸社會經驗、違背社會期待的。
雲林紡織大亨性侵女移工案,也是一例。在該案中,辯方進行辯解的主軸是,放大檢視被害人的證詞,同時反控本案為勞資糾紛,而法院不接受這樣的辯解,狠狠地重判超過五年的徒刑。
新聞一登,法院獲得久違的掌聲,攻訐律師的也不在少數。其實,這樣的辯解,以及判決裡對這種辯解的駁斥,在性侵案件裡本是常態。
性侵案件的特點是,它幾乎都發生在四下無人之際,因此,告訴人的證詞,通常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證據。告訴人是否可信,也就必然成為訴訟攻防的主軸,檢方要鞏固她/他的證詞,辯方要打擊她/他的可信度。甚至可以說,九成以上的性侵案件,檢辯就只有這種攻防套路。
照常理來說,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指控別人,更別說是指控性侵重罪吧?順著這樣的「常理」,被告若是否認犯罪,辯護人就必然要在辯稱被害人指控不實的同時,指出被害人做這種不實指控的動機。
否則,所提出的辯詞不但無法自圓其說,還會落得空言狡辯的下場。既然絕大多數的性侵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要找到雙方以往的感情糾葛、金錢糾紛或其他過節,來為其辯詞自圓其說,不會是什麼難事。
在本案中,律師的辯詞之所以引人反感,是因為閱聽大眾基於所謂的社會經驗,先入為主地認為,正常人不可能只為了錢、為了報復,就拿自己的名節開玩笑、拿著性侵的罪名胡亂指控別人。
這種社會經驗從何而來,不得而知,或許絕大多數的「社會經驗」,只是一種關於人性的假設。誣告性侵者,儘管為數不多,但確實有之。筆者在臺南地檢署實習的時候,就曾經處理過這種誣告案件,它就像今年的世界盃,德國輸給韓國的那場比賽一樣,機率很低,但不代表不會發生。
不要哭,不要笑,但要理解?
筆者當然不是在暗示,本案判決有什麼錯誤或不當。撇開法官苦口婆心地指出移工處境的橋段,剩下的,不過只是性侵案件的日常。但法律實務工作者,無論審檢辯,往往就是因為這樣稀鬆平常的案件,頓時成為英雄、又頓時成為狗熊,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我們的司法就這麼成為薛丁格的司法,瞬死瞬生、亦死亦生,只因為某些案件的過程或結果,牴觸了名為社會經驗的想像。行文至此,似乎應該義正嚴詞又充滿同理心地呼籲:「一旦社會大眾能夠理解關於性侵案件的規定,以及證據評價上的種種限制,就能夠進一步地理解,律師只是盡忠職守、恪守本份而已。」
但這樣的呼籲,其實是非常蒼白無力的,因為這無異是在要求,閱聽人都要有相當於實習律師的法學知識與訴技巧,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又或許比起理解,更為根本的,在於尊重專業,但這種說法又更蒼白、更無力了,因為它總是會被解讀成「你不懂就不要亂講話」。
如果理解或尊重都行不通,接下來還有什麼呢?我不知道,或許唯一不蒼白、不無力的建議,就是大方地承認,法學專業跟實務經驗,就是一道跨不過的鴻溝,並學會跟這種難以理解、缺乏尊重的無力感相處——無論對法律人而言,還是對外行人而言。
- 本案例為仿照眾多實例虛構而成。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