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欠我一個道歉》:司法日常的奇異展演
(本篇非業配文,內文有雷,慎入)
另類的司法日常
在臺灣的電影市場上,《你只欠我一個道歉》應該算得上罕見的作品:一來它出自遠在中東的黎巴嫩,二來它是法庭電影,而「來自黎巴嫩的法庭電影」好像不是什麼能吸引觀眾進戲院的噱頭。
就劇情而言,導演與編劇企圖透過角色間的紛爭,展現黎巴嫩敏感的政治與宗教局勢,對身在臺灣的我們來說,又太過遙遠、太過陌生。卻也正是因為這樣遙遠、陌生的背景,看在眼裡,反倒更是深覺強烈、甚至叫人喘不過氣的既視感。
將主角們帶上法庭的,是可大可小的口角紛爭;在頭一場法庭戲,身為原告的男主角講不清楚自己到底要告什麼,被告認罪,想息事寧人,但又不把事情講清楚、說明白;敗訴的一方當庭發飆、怒斥司法不公、蔑稱法官收賄;法官之所以受到這些批評,卻不是因為他違法,反而是因為他照章行事,不跟當事人起舞。
到了上訴審,雙方律師或者出於訴訟策略、或者意圖借題發揮,將國仇家恨搬上法庭,這才發現,對於人們最想討回公道的事,訴訟制度是這麼無能為力(不管那個國仇家恨是複雜難解的中東局勢,還是太陽花學運)。
原來,司法的日常,在東亞的臺灣與西亞的黎巴嫩,都是這副模樣。筆者廁身法曹,在漆黑的電影院裡看著這些橋段一幕幕地播出,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非典型法庭電影
這部電影的阿拉伯文片名是《第二十三號案件》(你在片頭顯示電影名稱的畫面看到的「٢٣」就是阿拉伯數字的「二十三」),法文片名L'insulte,直譯就是「侮辱」,中文片名顯然是超譯了。有位外界譽為司法唯一最後良心的人權法官,曾稱讚中文片名翻得傳神云云,他的讚美恐怕是美麗的錯誤。
在司法院主辦、即將在十二月登場的司法影展,它就是參展電影之一。主辦單位挑選這部電影,用意何在,並不清楚。官方網站對影展的介紹是:
透過賞析電影的方式,將劇情中的司法議題帶到民眾的生活中,也能以影片的方式消除普遍法律艱澀難懂的印象,使民眾都能輕鬆入門司法議題。
然而,筆者當初的觀影感想就是,這種電影,大概不太容易被選為「看電影學法律」之類課程的教材。
對我們來說,黎巴嫩太遙遠、太陌生,它的法律體系與訴訟制度不太容易引起我們的興趣;儘管在電影中,法院最終作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裁判,真相仍然晦澀不明,劇情走向也更常呈現出法律無能為力且令人困惑、訴訟叫人疲憊、厭倦且神經衰弱的一面。
不管電影裡的法庭攻防多麼精采,它不是我們所習慣的那種「律師終於打敗了萬惡的反派角色(它可能是大財團、檢察官、甚至是訴訟制度本身)」、「正義終將在法庭上得到伸張」的典型套路。
如果法庭未必能帶來正義,如果法庭的正義不是人民想要的正義,法庭存在的意義會是什麼?而為高中生或大學生開設的「看法律學電影」課程,為什麼要播放這樣的電影、要用這些叫人坐立難安的問題,撩撥學生們那或許對法律、法學及訴訟一知半解的心靈呢?
最後一個問題也可以這樣問:司法院舉辦的司法影展,為什麼要播放這樣的電影、要用這些叫人坐立難安的問題,撩撥觀眾們那或許對法律、法學及訴訟一知半解的心靈呢?
形而下的正義
正因為這是司法影展,而且還是司法院舉辦的司法影展,這樣一部電影成了有趣的選擇:它不符合「正義終將在法庭上得到伸張」那種典型套路,卻也正因為這樣,它反而弔詭地描寫了司法的日常,也就是文章開頭提到的,哪些叫人不知如何是好的情節。
司法的日常,何以在兩個相隔遙遠、風土民情也天差地別的國家裡,會如此相似?對此,筆者的推測是,訴訟制度的運作,本來就有賴一定先決條件的配合,而這些先決條件,跟「正義是什麼」之類的大哉問,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的。
這些先決條件,是非常形而下的:再怎麼簡單的訴訟程序,都有它的遊戲規則,儘管這些規則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內容,而訴訟程序的參與者除了遵守遊戲規則之外,也還有必須支出的時間、金錢、勞力。
這些先決條件,不過是體現了「訴訟」這種制度,作為人世間的紛爭解決機制,由人類做為對立的當事人、由人類立於中立第三人的地位而進行裁判,先天上存在的侷限。
既然我們必定首先是人、接著才是當事人,也必定首先是人、接著才是司法官,這些先天上的侷限,在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裡,建構出相同的司法日常,似乎事不足為奇的。
例如,正如電影情節所演示的,光是要在法庭上把話講清楚,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當事人覺得重要的事,在法律上常常是無關緊要的;法律上認為重要的事,當事人卻又常常不當一回事。
究其原因,並不是拉丁法諺所說的法律無關瑣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我們的法律其實非常關心瑣事),1而是因為司法機關的權力是有限的,訴訟制度所能解決的紛爭也是有限的,但人民的期望,卻又往往超過人民自己授予法官、檢察官的權力。
再如電影裡面兩次開庭之間,不過隔了幾分鐘,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是一兩個月;光是要你在螢光幕前耗上三、五分鐘,你都等不及想知道接下來發生的事情,下次庭期要等一、兩個月的當事人,會是怎樣的煎熬,就更是難以言喻了。
在正常運作的訴訟制度裡,當事人本來就要面對這些;再怎麼清廉、認真、學識淵博的法官,在某個程度上,也必須承擔無理的謾罵,不管我們手上的案件,是平反冤案、關乎轉型正義、需要開直播來為司法留個記憶、法中之皇等級的名案,或者只是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酒駕、吸毒、返還借款、遷讓房屋。
不過,在別的國家,司改團體把這些現象包裝成「法官太年輕缺乏社會經驗」、「司法獨立不是違背社會期待的司法獨裁」、「自由心證就會脫離社會通念」的司改話術,是不是常態,就不得而知了。
非日常的日常
當然,幾乎所有的法庭電影,所呈現的案件本身都有「非日常」的一面,不然就不會寫成劇本、拍成電影了,但電影不經意地展現的司法日常,也反襯出一個常見的現象:某些引起軒然大波的司法新聞,看在實務工作者眼裡,如果不是無理取鬧,也是大驚小怪的。
舉個最近的例子來說,我身邊就有不少朋友,看到義務役士兵感染致死國賠案的新聞,看到家屬請求賠償喪葬費,國防部還對喪葬費的細項挑三揀四,大感光火。如同家屬的訴訟代理人所痛斥的,「國防部相關作法將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然而,這樣的爭執,其實是損害賠償案件的常態:不要說告別式的一件喪服、一條毛巾,就連被害人住院時買的一件睡衣、一包衛生紙、一盒棉花棒,都有人在爭,誠可謂「一項一抗辯、一款一爭點」。他們沒有引起社會觀感不佳,因為他們不是國防部。
當事人在法庭上令人「觀感不佳」的言行,有時還會殃及司法。有些人會因為法院沒有制止對方,就對司法感到失望,甚至當庭情緒崩潰。但現實是,像國防部那樣的抗辯,確實是跟案件有關的,法院非但無權制止,反而應該它把話講完,還要請被害人或家屬一方表示意見,然後才能判斷哪一邊講的有道理。2
這表示,即使最後獲得勝訴判決,被害人或家屬仍然必須忍受加害人在法庭上的另人惱怒的言行。這不是法官失職所造成的,也不是我們的訴訟制度有什麼缺陷,而是因為訴訟本來就是這樣。3
如此觀來,《你只欠我一個道歉》毋寧是一場司法日常的奇異展演:即使在值得寫成劇本、拍成電影的特殊案件中,訴訟制度先天上就存在的、惱人的性質,仍會如影隨形,在慷慨激昂、感動落淚、義憤填膺的法庭時刻,時不時出來搗亂。
- 例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連罵人要怎麼罵、吵架該怎麼吵都要管,吵錯、罵錯還會被起訴、被判刑,誰說法律無關瑣事?
- 我可以預見,有人會抗議「那為什麼我開庭的時候就被法官制止」。對此,筆者只能敬表尊重,不予置評。訴訟指揮的是非對錯,只能個案判斷,請勿強行比附援引。
- 如果有人因此認為,訴訟不是解決紛爭的好制度,筆者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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