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轉司法還是翻桌司法?——監察委員調查司法案件何以爭議?

聯合新聞網 孫健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委調查權的前提

監察委員能不能對司法案件提出調查報告,而且是無涉彈劾、糾正的報告?這個問題,隨著高涌誠、趙永清委員對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案提出的調查報告而浮上檯面,儘管這個問題,在今年稍早的黨產條例釋憲案中,就已經出現過了。

監察院主張黨產條例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在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且指出:

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之調查權則為監察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手段性權力,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惟如調查之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範圍,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簡單地說,只有在行使彈劾、糾舉、審計、糾正這些法定職權的時候,監察委員才能進行調查;《監察法》第五章關於「調查」的規定,第26條第1項也開門見山地指出,監察委員進行調查的前提,是「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不能為了想要釋憲,根本無關彈劾、糾舉、審計、糾正,就硬是拿黨產條例來立案調查,然後假借行使職權的名義來聲請釋憲。

這就像只有在審判上有必要的時候,法官才能調取相關人等的戶籍、病歷、財產所得資料;只有在調查犯罪事實有必要的時候,檢、警、調才能發動搜索。如果不是要行使法定職權,卻只是為調查而調查,甚至在職務之外別有目的,這叫做藉勢藉端、圍事搗亂。

對於外界的質疑,高涌誠委員也發出聲明回應:

本調查報告係依數十年來監察院對於「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程序之規定,調閱案卷、研究並出具調查意見,並非彈劾或糾正案……監察委員針對已確定之司法判決,提出不涉及彈劾之調查報告,猶如學術界所為之判決評釋。

高委員也承認,調查的目的無關彈劾、無關糾正,無異是對號入座,承認自己是「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甚至更糟,是為了讓某個案件改判無罪,別有目的的調查。

原來人民花錢請你來當監察委員,是要讓你寫「猶如學術界所為之判決評釋」?如果沒有要行使彈劾糾舉等權力,也可以為了特定當事人、特定律師翻案而進行調查,那麼,先前有檢察官為了想知道自己女兒是不是在學校被霸凌,就帶著警察衝進幼稚園去,對此深感憤慨的人民,難道都是笨蛋嗎?

長期參與民間司改會、長期投身冤案救援,甚至也曾是黨產會委任律師的高涌誠委員,跟反對轉型正義的黨國餘孽走的竟然是同一個套路,為調查而調查、在法定職權之外別有目的而調查,歷史真是充滿了諷刺。

法律擺一邊、慣例擺中間?

對此,有位曾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法官,援引「慣例」來為監委護航,絲毫沒有想到,拿慣例來幫公權力背書,是多麼危險的事。公家機關的「慣例」,可能是因應法規闕漏而發展出來的權宜措施,但更有可能是公務人員便宜行事、積非成是的結果,你要讓這種東西就地合法嗎?

《憲法》、《監察法》既然已經明文規定監察委員的職權,透過慣例來擴權的行徑,更是要不得。監察權可是五權之中最不受監督、最缺乏制衡的,號稱獨立審判的法官,一旦違法失職,都還有評鑑程序在後面磨刀霍霍,政治任命的監察委員,卻能拿著違法的慣例來幫自己擴權,哪有這麼好當的官?

更不可思議的是,這位前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還拿聯合國「班加羅司法行為準則」來幫監委背書。這個「行為準則」管的,是司法人員的行為,與監察委員何干?聯合國專為兄弟獨獲的監察院量身打造特別規定,你覺得有可能嗎?

筆者翻查班加羅準則,實在找不出哪裡有「監委調查已確定案件不會影響審判獨立」、「沒有拘束力的調查報告不會影響審判獨立」這些兄弟獨獲之創見,可能他看的那一份班加羅,跟我看的不是同一份吧!

連引用法條都能無中生有,我要這種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幹什麼?

調查已確定案件,不算干預審判?

監委有沒有違法越權是一回事,是不是干預審判,當然也是另一回事,而有一派見解認為,監察委員原則上不可以調查進行中案件,至於已確定案件,就不受限制,案件既然已經確定,就不會有干預審判的問題;其依據則是《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不過,「案件已經確定、不會干預審判」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是調查時點的規定,而無論在什麼時點調查,那種無涉彈劾、糾舉等法定職權、「為調查而調查」的行徑,不是都違背了《憲法》與《監察法》的規定嗎?
  2. 所謂的「已確定」案件,對於嗣後承辦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法官來說,其實是隨時可能重新開始的案件。手握彈劾大權的監察委員,先拿出調查報告、先把「無罪」的結論都寫好了,這等於是在告訴法官,不判無罪你就試試看。這不是干預審判是什麼?
  3. 所有已確定案件,都曾經是進行中的案件,而當手握彈劾大權的監委把「為調查而調查」當成慣例,這等於是在告訴法官,以前的調查報告怎麼做,你現在判決的時候就要好好的揣摩上意。這不是干預審判是什麼?

「司法獨立」的口號,看似距離遙遠,其實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如果連案件都還沒開始,就有人把判決結果寫好,硬塞到法官手裡,這難道會是人民想要的司法嗎?

調查報告沒有拘束力,不算干預審判?

另一種常見的說法是,調查報告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所以不會影響審判獨立。高委員拿「學術界所為之判決評釋」比擬,或許就是這個意思。

如果是這樣,是不是同理可證,要是有人拿錢或用性招待換取法官判他贏,鈔票跟性器官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嗎?沒有,所以這不算干預審判?

要是有人找上法官的親戚朋友,讓這些人去央求法官賣個人情、給個面子來判他贏,人情跟面子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嗎?沒有,所以這不算干預審判?

要是有人拿著刀槍威脅法官判他贏,刀槍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嗎?沒有,所以這不算干預審判?

如果調查報告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那叫做依法行使職權;但調查報告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正因為它是監察委員違法、越權、為調查而調查的產物,也正是因為這樣,它帶給法官的壓力,才會叫做干預審判。

誰在無限上綱?

有些法官一碰到司法獨立的訴求,就立刻反射性地下跪、道歉,高喊「司法獨立不能無限上綱」、「司法獨立是工具不是目的」,但這是毫無意義的廢話。

到底是監察委員在干預審判,還是有人把司法獨立給無限上綱,應該要把《憲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拿出來,對照個案事實,才能夠判斷;跳脫法律、跳脫事實,卻訴諸這些空泛的口號,只是地圖砲。當法官當到連翻法條都不會,講起來也是很悲哀。

我們以法律之名,為這個工具制定使用規則,《監察法》上關於調查權的限制,是其中一環。「司法獨立是工具不是目的」的意思難道是,監察委員要把手伸到司法案件裡的時候,就可以不用遵守《監察法》?司法獨立是工具,所以想要的時候就拿來用、不想要的時候就丟到一邊去?

更糟糕的是,這些法官平常可是三句話不離人權,更是動不動就批評別的法官、檢察官違背程序正義,現在卻換了一張嘴臉,只要判決結果是我支持的,請監委大人出來濫權一下、違法一下、圍事一下、護航一下,也沒有關係。程序正義現在又到哪去了?

功能最適,不算干預審判?

透過監察委員來幫司法案件翻盤的作法,由來已久,司改團體會去找監委出調查報告,目的無非是想要給法院施壓,希望能藉此開始再審或非常上訴。

有份外文文獻把再審稱為「永遠不開的門」,它講的是日本,臺灣其實也不遑多讓。在這種現實底下,監委對冤案提出調查報告的作法,即使沒有法源依據,即使有越權之嫌,即使就是干預審判,都很容易被視為必要之惡。

也因此,在這次的爭議當中,也有一種說法認為,監察委員在角色或功能上,最適合調查冤案,以往也有若干冤案是透過這種管道而獲得平反的,所以監察委員針對已確定案件提出調查報告,不算干預司法。

同樣地,這種功能或角色上的訴求,不能取代法律的規定,成為監察權合法行使的依據;說監察院最適合調查冤案、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不算干預審判,就像宅男們宣稱「結衣我老婆」一樣,那也是他們認為最適合的結果。但我們都知道,宅男仍然是宅男,結衣仍然是大家的結衣。

如果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本身有其缺陷,或者因為角色、立場的衝突,再審的大門開不開,不適合讓法院自己決定,或者是內在文化或外在壓力讓再審變得這麼難,追本溯源之道,是從訴訟法的修正切入,改正制度的瑕疵,並從法曹養成、甚至從國民教育著手,徹底改變(作為社會文化的)司法文化。

尤其,這份宛如照抄上訴理由狀的調查報告,呈現的是心證門檻的差異,也就是「你相信這個證人但是我不信」、「我相信那個被告但是你不信」的差異,要扣上「冤案」的大帽子,未免太粗暴了一點;機械性地套用「監委比較適合調查冤案」的說詞,反而更是凸顯,必要之惡仍然是惡,而且,它未必總是在「必要」之際才會現身。

現實是,這種由來已久的作法,以審判獨立為芻狗,卻對司法實務起不了什麼通案性的改善作用。為了幫一兩件個案翻盤,把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賠了進去,值得嗎?

孫健智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撰文投書多不脫本業。堅信必須回到人的視角,把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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