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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監察院辦公室?吃相難看的「司改金控公司」!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陳朝龍(左二)因賄選,遭判刑3年2月定讞,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認為判決有疑,但高等法院認為監委的調查逾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進黨前立法委員陳朝龍(左二)因賄選,遭判刑3年2月定讞,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認為判決有疑,但高等法院認為監委的調查逾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進黨籍前立委陳朝龍因競選立委期間涉嫌賄選,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陳朝龍已入監服刑。然而,該案卻在日前(12月12日)由監察院發佈調查報告,指責高院該判決是「不符社會經驗」、「屬有罪推定」,瞬間引爆司法界怒火,戰火四起。

回到該案源由,2007年間,第7屆立法委員參選人陳朝龍,得知瑞芳地區某處將舉辦娶媳婚宴,有多數里長已收到喜帖前往參加,陳朝龍乃將現金3萬元逐一裝在白色標準信封內,帶至婚宴會場並交付予其他7名里長。之後,他遭檢舉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涉嫌賄選,案子送進法院審理後,認陳朝龍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遂遭有罪判決。

陳朝龍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其後提出再審聲請亦遭駁回,陳朝龍遂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竟依其陳訴發動調查,調查報告中更指責臺灣高等法院「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核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消息一出,不僅臺灣高等法院發佈新聞稿回擊、法官協會也重砲回應,斥訴監察院逾越職權,應拿開干涉司法的手。到底,這件監察院與司法界的衝突點是什麼?

監察委員是司改會的附隨成員?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我國採三級三審制,對於法院判決不服可依法提出上訴、再審,並無向「監察委員陳訴」此一救濟管道。陳朝龍及其辯護律師林永頌不以法定程序救濟,轉而向監察委員陳訴,此動作明顯違反司法程序。

令人髮指的是,被告陳朝龍的辯護律師林永頌為民間司改會現任董事長,卻絲毫不避嫌地讓曾是民間司改會前執行長的高涌誠監委承接調查此案。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8條第1項第5款,難道不應主動迴避?

近來,部分監察委員屢屢磨刀霍霍向司法,要求法務部轉飭所屬提起非常上訴,並指導法院應諭知無罪。堪稱我國第四審,比最高法院還高的太上監委,更於此次案件企圖干涉司法,難道監察委員成了司改會附隨成員?亦或是司改會在監察院成立了「司改會監察院辦公室」?民間司改會乾脆改成立「司改金控公司」,要求政府將司法外包給「司改金控公司」,並由特定監察委員監督好了。

監察委員的職權範圍是什麼?

依據《監察法》第26條第1項,監察院欲發動調查權,必須建立在行使監察權之上。《監察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監察職權係為「彈劾、糾舉、審計」,並無「干涉司法」之權。

所謂彈劾,乃針對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直接送懲戒機關,例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所謂糾舉,乃是由監察院向該公務員之上級長官指出公務員的違失之處,由其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處置,或者是送交司法機關訴追。

因此,監察委員若認為該案審理的司法人員有違法、失職,且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令應給予懲戒之處,使得發動調查權,並於調查後提出彈劾或糾舉。回到此案,陳、林對判決不服,上訴、再審也都遭法院依法駁回,監察委員究竟認為該案符合《公務員懲戒法》、《法官法》等相關法令之何條、何項、何款的懲戒事由?

監察委員在寫「聲請再審」狀?

法官依照《憲法》第80條第170條規定,應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包括監察委員)。其中,審判獨立亦為憲法所賦予之價值及地位。

然而,高監察委員於調查報告中卻指出法院「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核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內容已牽涉對於個案的法律認定,且牽涉審判核心、干涉司法獨立。這與某監委於另案調查報告寫「應給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過這類用詞,似乎似曾相似?對!就是辯護律師寫上訴狀、聲請再審狀以及答辯狀的用詞。高涌誠目前是我國憲政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之監察委員,不再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身分,亦不是辯護律師身分,是不是位置換了還不適應職權分際?亦或是「身在監院心在司改會」?把調查報告寫成狀紙,也可謂「憲政奇觀」。

既然高姓監委如此放不下辯護律師的身分,筆者建議不如辭職歸去,回任民間司改會執行長,便能名正言順高舉「司法改革」大旗。

監察委員分不清楚身分?

高涌誠監委辦公室於今(20日)發佈新聞稿澄清,認為並無迴避事由,稱高涌誠始終嚴守分際,又指出此次調查報告並非彈劾或糾正案,無改變判決之法律上效力,僅是「建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無干預審判核心之情事。

新聞稿還指出,監察委員針對已確定之司法判決,提出不涉及彈劾之調查報告,猶如學術界所為之判決評釋,係須接受社會公評,法院如認其原判決並無違誤,自應與調查報告併受社會各界檢視,而非反對他人就原判決提出意見。更指出每年收受上千件人民對於裁判不服之陳情,指責司法應檢討,自認並無逾越職權一事。

針對此新聞稿,筆者不禁質疑,高涌誠監察委員知道自己現在的身分是「監察委員」而非「學者」嗎?監察委員發表調查報告與一般學者針對法院判決所做出的學術研討,性質怎會一樣?身為監委利用調查權向法院調閱相關卷證,豈是一般學者可輕易達成之事?濫用監委身分發表調查報告指責司法判決違背法令,建請研提非常上訴,這無干預審判核心?筆者質疑,高涌誠是否掛著監委頭銜卻做著學者的事?我們要這樣的監委幹什麼?

另外,新聞稿特別指出本案陳情人並非民間司改會,因此自認無迴避事由。這說法顯然欲蓋彌彰,該案被告辯護律師就是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監察委員豈會不知?原來無偏頗之餘、無迴避事由,都是自己說了算!

新聞稿亦指出法院裁判與監委的調查報告都是可受公評之事,但監委卻自己發布新聞稿批評法院新聞稿,指責法院不該對調查報告妄加議論,這是否表示只許監委濫權調查,不許法院反擊澄清?

小結

監察院歷來都謹守憲政分際,然而少數監察委員不明監察權之界限,濫用監委身分為調查而調查,將手伸入司法,企圖干預司法審判核心,威脅《憲法》所保障的審判獨立,著實令人不齒。

這不僅有違《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2條第1項「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之規定,也有違第3條「監察委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有損監察形象之行為」,而部分監察委員濫用調查權干涉司法審判核心、侵犯審判獨立之行為,是否已損及監察形象?

司法流言終結者嚴正促請監察院,應主動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17條之規定,將高涌誠等部分損及監察形象之監察委員,移送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做出相當之處分,以維護監察院之憲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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