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被控偷耳機含冤而死?檢視低落的司法新聞品質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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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被控偷耳機含冤而死?檢視低落的司法新聞品質

圖為南投地方法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為南投地方法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媒體報導台中市一名張姓男子,經南投地方法院認定,去年5月間在南投草屯的一家便利超商竊取一條手機耳機,判處竊盜罪,科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張姓男子收到判決書後,對母親表示自己遭到冤枉,說要外出散心,隔天卻被發現陳屍於百貨公司廁所,經檢察官相驗後,判定為自殺身亡。

法院判決怎麼說?

我們按照新聞報導的內容,找到了判決,法官認定張姓男子有罪,所憑的證據,有便利超商店長、店員、張姓男子阿嬤的證詞,還有監視器畫面。

便利超商店長的證詞,大致的內容是:

  1. 他在案發當天清點貨品,發現少了一副耳機,調閱監視器發現當天有名騎乘機車前來的男子,先跟店員點了一杯咖啡,然後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從貨架上拿了一副耳機放進自己的袋子,只付了咖啡錢就離開。
  2. 他報案之後,張姓男子在同年8月間,騎著同一台機車,到店裡找他談和解,張姓男子說自己願意賠償,並要求店長向警察陳述,耳機是店內自己遺失沒有遭竊之事,但他沒有同意。

便利超商店員的證詞,大致的內容是:張姓男子在去年8月間確實有到店內找店長,似乎是談論偷竊的事情,但詳情他不清楚。

證人即張姓男子阿嬤的證詞,大致的內容是:

  1. 監視器拍到的機車是登記在她名下,張姓男子有機車鑰匙。110年5月至7月間大都是張姓男子在使用機車,這段期間機車也沒有失竊過。
  2. 案發當天監視器畫面中男子的安全帽,跟張姓男子的安全帽相同,該名男子外觀輪廓也與張姓男子相似。

指出這些證詞跟監視器拍到的影像,再加上張姓男子雖稱案發時不在現場,但始終無法提出任何不在場證明,法院因此認定,騎車到超商竊取手機耳機的,就是張姓男子。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這樣的判決沒有問題嗎?

對於這樣的判決內容,我們要提出三個疑問。首先,法院認定機車登記的車主是張姓男子的阿嬤,憑的只有阿嬤的證詞,法院或檢察官似乎都沒有調取監理站登記資料,或有調取卻未在判決引用。如果有監理站登記資料佐證,這項事實會更加明確。

其次,附近街道的監視器,是否拍到行為人在行竊之後騎車離開的行蹤,這方面判決沒有提及。如果有附近街道的監視器畫面,能夠證明行為人離開超商後到哪去了,應該更有助於判斷,這個人是不是張姓男子。我們不知道,是檢警在偵查期間,沒有調取案發當天附近街道的監視器畫面,還是調取之後發現沒有拍到行為人騎車離開的行蹤。

最後,張姓男子辯稱案發時不在場,那麼,他怎麼交代自己當天的行蹤?辯稱不在場的被告,如果有說出自己在案發時在別的地方(比方說在朋友家),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依職權調查不在場證明(比方說把朋友傳來作證)。堅稱不在場,卻完全無法交代行蹤的被告,其實並不罕見,但從判決不太能夠確定,張姓男子到底屬於哪種情形。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時,說理是否充分、上述疑問又是否足以推翻判決的認定,讀者可以自行判斷。我們說明判決內容,並提出上述疑問,目的是要指出,網路鄉民光從張姓男子自殺,就抨擊法官沒有證據竟然也判有罪,其實沒有比膝反射高明到哪裡去。

現實是,就目前的刑事審判實務來說,在完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要判有罪,是不太可能的,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要是沒有證據,有罪判決根本就寫不出來;相對地,如果真的沒有證據,對法官來說,寫無罪判決反而更簡單、更省事。

監視器示意圖,圖非本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視器示意圖,圖非本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新聞識讀能力的共業

不管法官、檢察官再怎麼覺得證據充足、心證明確,誰都無法保證自己絕對不會犯錯,畢竟我們首先是人,接著才是司法官。只不過,從本文探討的手機耳機竊盜案來看,人民好像並不是真的很在乎,檢察官到底提出了哪些證據,法院又怎麼解讀這些證據。

媒體的報導,犯了一些法律技術上的錯誤,比方說刑事判決要在二十天上訴期間內無人上訴才會確定,這二十天是從當事人收受送達的隔天起算,張姓男子才剛收到判決,新聞報導裡卻說是判決確定,似乎壓根沒搞清楚「確定」是什麼意思。

撇除技術性問題,我們更進一步的疑問是,新聞報導呈現事實的手法,完全沒有談到法院是基於什麼證據作成有罪判決,只是反覆指出張姓男子覺得法官冤判、相當難過、最後自殺身亡,這難道不是在刻意誘導,讓讀者以為張姓男子確實有冤,因此自殺明志、含冤而死嗎?

既然提到司法新聞的品質,就不得不連帶地提到,媒體識讀能力的問題。低落的司法公信力,固然會讓人在面對司法新聞時,更不假思索地倚賴情緒反應,但識讀能力低落的閱聽人,只有在閱聽司法新聞時,識讀能力才突然變得很差嗎?或者不受信任的司法、畫錯重點的新聞報導,只是誘發並催化了識讀能力低落的症狀呢?

走筆至此,我們必須提醒讀者,對著司法新聞或社會新聞發脾氣,卻沒有注意到,新聞報導裡對於裁判理由隻字不提的閱聽人,說不定十之八九都已經名列某個地方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了。如果閱聽人這麼容易受到操弄,帶著司法新聞挑起的情緒,坐上法檯的國民法官,是否能以中立第三人的立場,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呢?

圖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公信力的維護還是要靠新聞媒體

儘管提出這樣的擔憂,我們仍然要指出,最該負責的還是媒體本身。要求閱聽人在看過司法新聞之後,再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搜尋判決,來核對報導內容是否正確,並不合理,就像我們讀到科學方面的報導時,不會去把報導裡提到的論文、報告找出來核對一樣。

媒體存在的目的,就是讓閱聽人不需要花時間去查核,也能知道外面現在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們得說,在司法新聞這一塊,媒體常常沒有做好它的工作。

這當然不是司法拒絕檢討、反省、精益求精的藉口,但在這種狀況下,司法本身的良莠,跟所謂的司法公信力,就不會有太大的關聯,任何的改革也都將事倍功半。

媒體存在的目的,就是讓閱聽人不需要花時間去查核,也能知道外面現在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們得說,在司法新聞這一塊,媒體常常沒有做好它的工作。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媒體存在的目的,就是讓閱聽人不需要花時間去查核,也能知道外面現在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們得說,在司法新聞這一塊,媒體常常沒有做好它的工作。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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