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風紀股長竟能免死?淺談法律精神與媒體獵巫的斷裂
在2015年間,一名台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疑似因求歡不成,徒手勒斃學妹後,再利用機車載運屍體,至高雄柴山上丟棄焚屍。高雄地院在2016年時宣判無期徒刑後,有部分媒體擷取判決書部分內容,大肆報導法院因被告擔任過風紀股長而免死,卻引來法界批評,高雄地院也發布新聞稿嚴正駁斥報導斷章取義,誤導社會大眾。
上述事件也令我們想起3月上映的台灣電影《該死的阿修羅》,片中以一場造成多人受傷、死亡的社會重大刑事案件作為開頭,以不同視角、背景的切換,刻劃同一群人,在犯罪者、被害者、犯罪者及被害者家屬這幾種身份間的切換,透過在身份的切換中所呈現的不同氣氛、態度的突兀,讓觀影者深刻感受這之間的衝突。
電影的視角不斷挖掘犯罪者的人身背景,就如同每當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的大眾媒體一般,深入揭露犯罪者的家庭、學校、同儕、同事之間的關係。大眾對於此類新聞相當熱衷,而相同的內容如果出現在判決書中,媒體又將製造輿論,抨擊法官在為犯罪者尋求脫罪或減輕刑責的藉口,再創一波點閱率的高峰。
或許會有讀者疑惑,同樣是針對社會事件,解剖犯罪者的人身背景,同樣是深入揭露犯罪者的家庭、學校、同儕、同事之間的關係,為什麼法官在判決書內可以寫得洋洋灑灑,NGO團體也不時發表經深入調查後的研究報告,然而媒體精心製作的深入報導卻會屢屢引發爭議呢?本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就以此為討論主題。
來自《刑法》57條的使命
我國《刑法》在民國23年制定時,便有第57條的規定,現行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犯罪之動機、目的。
-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犯罪之手段。
-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犯罪後之態度。
也就是說,法官在認定一個人構成犯罪之後,在選擇刑罰的手段及決定被告要承受多重的刑罰時,必須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其需要注意特定事項,作為決定量刑輕重結果的標準。特定事項包含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到的刺激;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危險或損害程度,以及犯罪後的態度(例如是否認罪、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等)。
針對社會重大事件,部分媒體時常經由報導將判決結果與判決書中所載關於被告的人生背景做「詭異」的連結,例如,判決結果為無期徒刑,而判決書記載被告曾擔任風紀股長,就會出現「法官因被告曾擔任風紀股長而認為可教化,僅處以無期徒刑」之類去脈絡化的詭異新聞,沒有加以論述或檢視判決中所提到的犯罪者背景與所量處的刑度之間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相關。
由於國家刑罰權的行使,無論是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於死刑,對於民眾的財產、自由、生命等權益均有重大影響,尤其以死刑最為重大。在法律的規範裡,罰金屬於財產刑尚可以發還的方式,而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此類「自由刑」則可以依照《刑事補償法》予以補償,唯獨「死刑」此種「生命刑」,一經執行便沒有恢復的可能。因此法院對於任何案件,尤其是法定刑度得以科處死刑的案件,在決定選擇何種刑罰之前,均無可避免地履行刑法第57條所賦予的使命,就該條所例示的十款事由,在必要的範圍內檢視、審酌,以確定最終所選擇的刑罰手段及期間。
此外,法院於必要時,可以委請相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機關、團體,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最高法院認為,法院為求社會調查報告具有客觀性與可信性,避免單一鑑定人之主觀定調而流於偏頗,宜選任跨領域之專門人士或囑託相關專業領域之機關、團體進行綜合性調查、評估,而為鑑定並提出報告。
透過判決剖析被告人生的社會意義
這社會有誰不辛苦?這社會有誰沒有苦衷?有誰沒有脆弱的那面?
一直以來,部分輿論一直針對法院審理的過程與判決書的記載,旁敲側擊、嘗試剖析被告人生與犯罪之間的可能因素討論,也因此有論者提出法院是否以此尋找減免刑罰理由的質疑。
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法院透過審理的程序與判決書的記載剖析被告的人生背景與犯罪的可能因素,除了上述說明來自法律所賦予的使命之外,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或許還具有社會意義。
在理想狀態下,人都是有理性的,人能得以分辨是非、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以及知道刑罰的痛苦,而避免觸法。但由於每個人對於每件事所感受、解讀與受到生活經驗、智識、環境等不同因素,而做出不同選擇與反應,也因此有不同的人生結果。
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判決書中所揭露犯罪者之所以成為犯罪者的原因,其實是從前留下並延續至今根深蒂固的歷史共業所造就的悲劇。若媒體能夠從議題討論的角度帶領社會共同討論、溝通,並重新檢視該觀念是否仍可被接受,或需進一步修正避免類似悲劇重演,進而在溝通過程中,尋求新的共識,因應時代修正舊有的觀念或作為,乃至於促使行政機關改善社會政策,或許更能展現媒體第四權及社會公益責任。
此外,行政機關若能透過判決書中所揭露的資訊,進一步剖析在社政、教育等資源中可資因應的措施,進而與社會大眾共同協力,構築與填補社會的安全網,也或許更能發揮政府機關引領(而不是強迫)社會的功能。
小結
回到電影《該死的阿修羅》裡不斷地挖掘犯罪者的人身背景,就如同每當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的大眾媒體一般,深入揭露犯罪者的家庭、學校、同儕、同事之間的關係,似乎企圖為犯罪者之所以犯罪,找到一個足以解釋的理由或藉口,安放大眾惶恐的情緒(還是實則企圖透過聳動的標題或內容,來滿足點閱率的績效評比或大眾的八卦天性?)但似乎只吸引到了一群專業比慘的吃瓜群眾留言。
媒體深入揭露的作法,與法院透過審理過程,挖掘被告的人生、尋求被告犯罪的原因並透過判決書加以記載,乍看之下,或許兩者在做同一件事,但目的卻大相逕庭。以目前媒體的商業目的而言,他們追求的是透過聳動、八卦的標題與內容,打著民眾有「知」的權利爭取點閱率以賺取收益,但法院或部分NGO團體,所追求的是尋找出社會安全網所遺漏的角落,同時也在罪責原則的鞭策下,儘可能使刑罰的重量能與被告的責任劃上等號。
如今現在的我們之所以能夠成為現在的我們,或許是在某個關鍵時刻,做出了不同的選擇,或者剛好被拉住了一把;或許有足夠的支持系統;又或許,僅是運氣很好而已。換言之,每個人面對同一件事的耐受程度不一、相關支持系統也殊異有別,我們或許可以試著去了解,那些重大社會案件背後的結構性問題,理解那些讓他們被碾壓而過、並墜落至此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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