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守舊之路——為何開放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法官行不通?
從壞人觀點到爛法官的觀點
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就是那個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的霍姆斯——在他著名的《法律之途》(The Path of Law)中說道:
最講究效果地理解一件事情,首先就要了解它的極限……你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壞人「生不入衙門」的理由,跟好人沒什麼兩樣,因此你也清楚,道德與法律的區分在實踐上的重要性。完全不在乎其鄰人信仰且實踐的德禮之治的人,卻非常在乎不想要人家強迫自己掏出錢來,如果可以,他也會想要遠離監獄。
這就是著名的「壞人觀點」。霍姆斯認為,法律就是對裁判的預測,而壞人最在乎的,就是不要惹麻煩;所以壞人在乎的,就是預測法院會做出什麼樣的裁判,好避開會招來處罰的事物。1現行《法官法》禁止以法律見解作為法官個案評鑑或懲戒法官的事由。然而,反對這些規定,希望能用法律見解評鑑法官的聲浪,向來存在,近來也因為《法官法》修法而再次提上議程。
然而,如此倡議的人們或許無法想像,套用霍姆斯的理論,從爛法官的觀點來看,開放以法律見解評鑑法官,非但不痛不癢,可能還要大表贊同。
訴訟有兩造,順了姑意,就會逆了嫂意,為避免爭議、降低被評鑑的風險,全面、概括、不加批判地接受實務上的既定見解,成了最安全、同時也是最省時省力的做法——大家都這樣判,你把我送評鑑有什麼意義呢?整個最高法院都是我的共同被告呢!
正如《不平等的審判》一書所指出的,死亡的威脅、生活方式將遭到破壞的恐懼,都會讓人傾向於保護既定的信仰體系;就有個心理學實驗發現:「被提醒了自己不免一死之後,法官便覺得應該捍衛他們的世界觀,而對於那些看起來會危及他們所建構的秩序的人,就應該被更嚴厲地對待」。2
這個實驗的內容,讓一群法官就一個假想的案件酌定交保金額,而事前提醒「人不免一死」的法官,設定的金額就明顯較高。在量刑、事實認定、法律見解上,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可能會因為法律見解遭到評鑑、懲戒、甚至被迫去職,這種壓力只是徒增誘因,讓法官更傾向於接受既定的實務見解。畢竟我們首先是人,接著才是司法官。
如此一來,要檢討錯誤的實務見解,就會更加困難;因錯誤的法律見解所造成的冤案,也會更難平反。司改團體一邊救援冤案,一邊對司法亂潑糞,大幅增加法官因循陳規的誘因,而釀成冤案的,卻也往往就是這些成規。這種奇妙的兩面手法能夠暢行無阻、左右逢源,司法改革真是一門好生意。
相對於此,最容易被質疑法律見解不當的,反而是想要「提出帶領人民前進的法律見解」、想要「找回人民的司法」的法官,因為他們常常要跟既定實務見解唱反調。對爛法官來說,這更是好事:開放以法律見解作為評鑑事由,只是讓這些想要翻轉司法的法官們,陷入內外交逼的窘境而已。
另一道濫訴之門
沒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或許無法想像,有心耍賴的當事人,能夠惡意爭執到什麼地步。我自己有幾次在法庭上,拿《六法全書》給當事人看,法典上白紙黑字印好的,就跟你剛剛講的不一樣。當事人最常見的反應,是直接無視,並複誦自己想像中最合乎公平正義(而且剛好讓他可以勝訴)的法律見解。
再者,有些法律就是違背常理,按照這些法律做出來的裁判,也很難合乎常理。你以為敗訴的當事人,都能客觀理性冷靜地分析自己為什麼輸掉,再來決定要不要以法律見解為由,請求法官評鑑嗎?
即使可以用法律見解來評鑑法官,太過誇張的案件,到了法評會,結果也很可能是不付評鑑。但請不要樂觀地以為,這種案件會很罕見。會在法院、地檢署濫訴的人,就會去法評會、檢評會濫訴。
對爛法官來說,這一切都太美好了:開放以法律見解評鑑法官,最好同時開放人民直接請求法官評鑑,如此一來,法評會遭到濫訴淹沒,也只是時間早晚的事。無法正常運作的評鑑制度,要淘汰不適任法官,就更難了!
去菁存蕪,還是去蕪存菁?
如果可以用法律見解來評鑑法官,最先被送評鑑的,絕對不會是盲從判例、盲從主流多數見解、盲從上級審的科員法官;反而是天天抱怨別的法官缺乏《憲法》意識、抱怨上級審缺乏人權意識、抱怨最高法院沒有靈魂、更被外界譽為司法唯一最後良心的人權法官——他們的法律見解,最是背離實務主流,因此也最容易遭到當事人的質疑。3
筆者廁身法曹,不敢自詡為司法良心,更是厭惡「人權法官」的頭銜——「人權法官」現在好像是罵人的髒話——不過,筆者幾次援引國際人權公約,輿論罵聲一片,只有少數學者跟人權團體給予掌聲。如果可以用法律見解來評鑑法官,我可能已經不在這個位子上了;光是被送評鑑,可能就飽到受不了了。
有勇氣衝撞體制的法官,固然值得嘉許,甚至可說是珍禽異獸,但珍禽異獸哪能撐起整個生態系?如果每次要檢討實務見解,就要鼓起十二萬分的勇氣、要冒著送評鑑、被懲戒的風險,這樣的司法,最終倒楣的還是人民。
某位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曾經公開批評,國家考試出身的司法官「欠缺獨立思考的習慣,鮮少批判性格」,我看想要透過評鑑制度(還有監察委員違法的調查報告),影響法律見解的職業司改家們,根本就是擔心司法官太過獨立思考、太過批判性格吧?
法律見解應否作為評鑑事由,根本的爭議在於,司改團體只想到除弊,更把企求興利的司法官們,貼上缺乏反省檢討的標籤。你們真正想要淘汰的爛法官,可是在判例、決議、實務多數主流見解的層層掩護下,躲在後面笑到快內傷了呢!
- 筆者跟絕大多數的法理學家一樣,不認為「壞人的觀點」是好的理論,正如筆者也認為,爛法官只是少數,甚至是極少數,但這不是重點。本文套用這項理論,意在指出,司改業界老是把法官、檢察官想成是尸位素餐且老奸巨猾,卻又老是忘記「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藍星人還真不是想像中的天真。
- Adam Benforado著、堯嘉寧譯,《不平等的審判》(2016)。臺北:臉譜。P.234-235。
- 更叫人難堪的是,不是只有程度差又求不長進的法官,法律見解才會出錯。有憲法意識、人權意識很好,但我們需要的是憲法解釋、人權法解釋。不能扎實地詮釋憲法或國際人權條約,卻只是一個勁地賣弄虛無飄渺的這種意識、那種意識,無異是拿司法公信力跟當事人的身家性命開玩笑。這種沽名釣譽的人權法官,沒有比他平庸、盲從的同儕更好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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