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媒合所以承攬?也談平台經濟下的外送員契約爭議
新經濟中的舊議題
什麼樣的契約能算是勞基法上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跟別的勞務供給契約,諸如承攬、委任應如何區分?這是勞動法學當中相當古老、卻也舉足輕重的議題,因為它觸及勞動法學最根本的關懷:誰是法律所要保障的勞工?誰又應當負起雇主的責任?
隨著時代演進,這項古老的議題以不同樣貌一再出現,外送平台跟外送員的關係只是其中一環,可想而見的是,勞動部的認定不會平息紛爭,而是將紛爭推向另一個層次。這種事情,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筆者廁身法曹,根據以往審理勞工案件的粗淺經驗,「當事人是不是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這種爭執,並不罕見;在契約上動手腳,玩弄「假派遣真僱傭」、「假承攬真僱傭」之類的花招,藉此聲稱「你的勞工不是你的勞工」,從來也都不是新鮮事。
就連員工人數屈指可數的工程包商,都懂得要推託,那個在工地摔成半身不遂的人,只是來幫忙、領一點車馬費,不是勞工,也沒有職災補償的問題。這種爭議在司法實務上從來就不罕見,「舊法規碰上新經濟」的說法、「法律不該阻礙創新」的訴求,其實了無新意。(順道一問,現在到底是誰缺乏社會經驗?)
從屬性:生於契約、死於契約?
一般認為,勞基法上所謂的勞動契約,指的是一方(勞工)在他方(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並領取工資的法律關係,勞工身分的認定,關鍵在於「從屬性」:依約服勞務者,是否受到他方的指揮監督(人格從屬性)?是否被納入他方的企業組織(組織從屬性)?所受報酬是否為其主要經濟來源(經濟從屬性)?
而且,按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不需要同時合乎全部要件,只要具有部分從屬性,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屬於勞動契約關係,受到勞動法規的拘束。
回到外送平台跟外送員的契約關係,在筆者看來,要將它定性為承攬契約,最難自圓其說之處在於,無論契約條款怎麼寫,外送服務就是外送平台的營業活動,外送員的工作內容,就是為外送平台進行一部分的營業活動。如此一來,外送員就成了外送平台企業組織的一部分,因此具有組織從屬性。
作為勞工身分的關鍵內涵,從屬性並不是勞動法或勞動契約所擬制的,它就是既存的社會生活事實,正因為這樣,在契約條款上下其手,無法輕易脫免雇主責任,反而會招致「以合法掩飾非法」(法學術語稱為「脫法行為」)的質問。
因為「媒合服務」,所以「承攬契約」?
某個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某個契約當事人是不是勞工,最終都是契約解釋問題,個案訴訟仍要個案判斷。本文的質問,終究只是基於粗淺的觀察所提出的粗淺質問,而這樣的質問要能夠成立,前提要件是「外送服務是外送平台的營業活動」。
或許是因為預想到類似的質問,外送平台往往堅稱,自己並沒有提供「送餐服務」,而是提供了送餐服務的「媒合服務」,這樣一來,外送員就不再是外送平台企業組織的一部分,自然也不會是外送平台僱用的勞工了。
這套說詞是真是假,涉及更複雜的事實認定,此處不擬詳論,筆者僅僅要指出,如果外送平台的營業活動僅限於媒合送餐服務,也就是介紹案子給外送員,那麼,「送餐服務」的承攬契約,應該存在於外送員與餐廳之間,或是外送員與(送餐平台宣稱有合作關係的)貨運業者之間。至於平台跟外送員,不會是承攬關係,而是居間契約(一般所謂仲介)或類似居間的契約。
換句話說,即使外送平台所提供的,真的就只是媒合服務,也無法得出「平台跟外送員是承攬關係」的結論。
聲稱「我們跟外送員是承攬關係」,除了自相矛盾之外,還讓人更有理由懷疑,說什麼舊法規新經濟,不就是想走「假承攬真僱傭」的老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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