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數位永生」讓你長生不死
英國電視劇集《黑鏡》(Black Mirror)曾經有這麼一集,講述一對年輕情侶的故事。當男友意外死亡、女友悲痛難忍,於是接受朋友建議,嘗試新型網路服務。女友將男友生前的電子數據上傳至網路公司,讓該公司的AI模仿逝者人格,與她繼續互動交談,以撫慰生者。
現實生活中,世界各地已有不少公司投入這類型的新創事業。如葡萄牙企業家推出名為ETER9的社交平台。ETER9設立的目標,是為蒐集和處理用戶在平台上的發文與評論,進而建立該用戶的副本,也就是讓AI學習該用戶的言行,逐漸形成一種虛擬存在。
又像是美國新創公司Eterni.me,該企業由麻省理工的企業家發展計畫脫穎而出,透過蒐集個人的聊天紀錄、電子郵件等數據,以AI模仿其人格。當委託者逝世,經由該公司開發的演算法,生成能夠聊天、甚至是感情交流的人工智慧,持續與親友溝通或提供建議。
數位來世產業
上述例子都是所謂的「數位來世產業」(Digital Afterlife Industry, DAI)。由於網路科技的普及,現代人多會在數位空間使用相關程式,如社群平台、網路購物等。當使用者逝世,因程式而生的數據也隨之遺留於數位空間內。DAI就是為了處理相關數據資料、將之化為產品或服務的新興產業。
目前DAI主要的服務包括管理數據遺產、線上悼念活動、重建數位人格等。前兩者的技術相對簡單許多,如Google設有閒置帳戶管理員(Inactive account manager)功能,確保用戶在身後仍可傳遞資料給繼承者或選擇銷毀;又如Facebook可為逝世者轉換紀念帳號或成立社團,讓親友交流哀悼。
1. 數位永生
ETER9、Eterni.me等公司則是屬於重建數位人格。目前大多還在測試階段,他們持續在尋找願意提供龐大數據的個人參與,但距離要成熟到大規模商業化,恐怕還需相當長的時間。即使克服了技術問題,仍有不少倫理與社會問題尚待解決,這些都是製作數位永生(Digital immortality)難以避免的批判與反思。
「數位永生」為特定對象提供有限或無限的代理人格,直接挑戰當代關於死亡的文化與價值觀。當死亡逐漸來臨,不只身體會消失,人格也會,若採取數位永生的方式,在特定對象喪失活動力之時,AI可能還在繼續運作,便會模糊人格與生死的界線。
理論上,當社群平台用戶發文越多,機器學到的就越多,更貼近用戶本人思維。ETER9希望可以透過此過程,讓AI副本能夠獲得一些自主權,甚至代替用戶發文。如果此舉讓人感到不安,該公司承諾有機制可阻止AI副本,用戶也可先自行設定去世後停止使用。
2. 數位哀悼
第三次工業革命與全球化的影響下,人類生活的速度越來越緊迫,紀念死亡的時間似乎也在縮短,像是越來越少日本人在家設立神壇、台灣人省去葬禮的繁文縟節。透過數位哀悼,可保存逝者所有的紀錄。
而利用數位空間哀悼,比傳統物理世界更為穩定且具持續性,因這種隨時隨處可及的便利,使逝者變得更為生動,反而有加強生者與逝者連結的可能。
不過有論者從心理學的角度,主張生者與逝者的持續連結(continuing bonds),是一種不健康的現象。生者應該隨著時間過去,將心力投入到其他人事物,並切斷與逝者的連結。
3. 數位化身
數位永生也可保留用戶的數位遺產。透過軟體和服務,AI可以讓人向逝去的親屬或智者(如愛因斯坦、牛頓等)交談,甚至問答。論者認為,這可以讓人類的智慧得以傳承,讓學習更有效率,有助於開創集體智慧的新形式。
過去人們的學習經驗,多是靠文字與口耳相傳,而以數位形式傳遞資訊,有利於大量瀏覽,再加上數位教學,效率可能高於人類。假設一名新進公司的員工,無時無刻都可得到數位前輩的指教,勢必能更快進入狀況,長久下來也有利企業節省教育訓練成本。
目前也有一些公司已採用「數位雙子」(digital twin)技術,建立即時仿真的產品與環境,從開發、行銷、訓練、操作等各階段,都可在數位空間互動,減少成本與風險。自主的數位雙子可完全控制機器與流程,預測人類在物理世界的行為並做出反應,甚至能自行創新。
另外,加拿大瑞爾森(Ryerson)大學教授的團隊,正在創建一個空間,讓人共享身分與專業知識。他們也在推動「永恆計畫」,協助某家大型金融企業的執行長建立數位化身,當執行長去職或逝世後,還能為企業提供建議,成為永久性的虛擬顧問。
不過,AI數位化身如果發展到某種境界,就會產生許多問題。首當其衝的必定是智慧財產權問題,因為數位化身雖可視為圖書的一種,但他可自主學習,具有動態性。像是AI對工作的新創見,公司是否能無償使用?AI的所有權究竟是歸個人或公司?這些問題仍待解答。
逝者隱私誰來管?
自主的AI,扮演著逝去親友的角色,不免會引起關於隱私的爭議。在西方哲學裡,自主和隱私密切連結,因為個人隱私定義了自主的範圍與限制。易言之,個人財物是自主統治的有形或無形資產,隱私則是對自主的統治。
法律方面,大部分國家法律都承認個人的自主權和處置其財產的權利,但是否及於網路則無定論。事實上,在網路世界中,數位資產(包括個人數據、智慧財產權等),皆屬於個人自主範圍,其與隱私的密切關係,並不亞於物理世界。
數位資產亦有一些問題待解決。先說比較沒爭議的數位智慧財產權,法律人格可以跨越死亡而存在,比如著作權在個人逝世後仍能持續一段時間,這部分經過多年實踐,且有眾多判例支持,也適用於網路空間。然而,由於個人數據涉及隱私,屬於新興領域,如何保護逝者隱私,各國莫衷一是。
1. 歐盟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僅對生者給予保護。歐洲人權法院通常拒絕承認逝者的隱私權,除非與生者的隱私有關,才會另當別論。又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也沒提到逝者權利,其範圍僅止於存活的自然人。
也有論者認為應對逝者的隱私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因為他們已無法再塑形象,保護其隱私可維持尊嚴。此外,逝者的潛在利益可能與親友的利益相衝突,美國有些判例承認,逝者的隱私權優先於親友的要求,親友不得擅自使用逝者的數位資產,如電子郵件或Facebook。
2. 亞洲
至於東方,有發展數位永生潛力的國家,如已開發的日本、韓國,開發中的中國、印度,對於隱私向來不似西方這般重視,更遑論逝者權利。這部分必然會隨著技術發展而爆發爭議,如中國盛行的微信、微博等軟體,都沒有具體規定用戶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如民法等仍屬空白。
3. 美國
相較之下,美國正在大規模的討論與協調立法。由於各州法律不同,造成不確定性與管轄權問題,統一法委員會(ULC)經歷多次討論,推出修訂後統一的數位資產和帳戶受託使用法案。但這項法案遭批評為過度允許遺產受託者獲取數位賬戶資料,目前也沒幾個州正式採用,尚需實踐與時間來釐清。
此外,我們也應思考,倘若逝者的AI化身能夠完全自主,它與繼承者的關係該如何定義?是否能將之視為是逝者在數位世界的第一繼承順位?如果逝者的遺願是刪除所有數據,但繼承者與AI均表示反對,法院又該如何裁定?這些問題都會逐漸浮現,挑戰人類既有的常識與觀念。
數位永生的未來
最後,一份研究預測,到2100年Facebook的用戶將有14到49億人去世,之所以會有這麼大的差距,取決於每年加入的新用戶,真實死亡數字大概介於其中。無論多少億,Facebook上的逝者都會在未來某一天超過生者,這意味著DAI有非常大的機會成為新世紀的主流。
就企業的立場來看,若數位資產朝商品化的趨勢發展,企業從中牟利,但難免會牴觸人權隱私。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是有時限地保護逝者數據,並對言論自由、媒體報導、歷史記錄等提供適當保障,以平衡各方利益。
說到底,數位永生的問題很多,人類能找到的答案卻很少,這或許就是虛擬世界的本質,不斷擴張直到超過既有文明界線,等待新世代尋求解答。由於相關技術仍在發展中,人類得以回避問題,但可確定的是,科技不會因此停下。而這,只是數位永生的初始階段。
接下來,數位永生可能會以更貼近人類需求的方式出現,也就是人機接口、人體與機器合體的形式。理論上如果能全面掃描大腦中的所有連接,轉換為硬碟代碼和電腦內存,便可形成人類記憶和思想,如馬斯克(Elon Musk)在Neuralink研發中的神經織網(neural lace)就是一個尚未成熟的開端。
屆時,人類也將走向新的演化,器官組織均為機器人造,大腦也可以上傳,形成數位大腦,再透過不斷更新,達到永生的境界。人類文明面臨巨大挑戰,國家與世界秩序必定得重整,才能適應超人類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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