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建議呼籲監護修法踩煞車,別讓司法和醫療單打獨鬥
▍上篇:
倉促修法無限期隔離精神病犯,病人、家庭、社會只會落入三輸局面
法務部在近年重大刑案與媒體妖魔化精神病人的氛圍下強行推動修法,試圖把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監護處分)原本的限期規範拿掉。日後,只要「有心」(例如輿論壓力過大時),受監護的病人將可能被無限期和社會隔離。(參考:各修法版本比較)
倉促的修法在未經充分討論下重重闖關,只差臨門一腳就要三讀通過,上篇我們解釋了這個無效的修法為什麼長期來看,反而只會加重公共風險、不可能減緩社會焦慮,讓病人、受創家庭和社會三輸。
然而,除了把精神病犯塞進醫療院所,我們還能做什麼?
高雄大學張麗卿教授在監院調查中說:
- 修法如果改為監護五年之外可延長兩次、每次最長三年,總計11年已足夠。
- 《刑法》有其局限,沒辦法負擔所有社會任務。無法治癒的就該想其他辦法。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在12月26日的座談會中指出,美國曾提出三個有意義的解方。包括:
- 要求精神病人去做建設性的參與和行動
- 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受到良好對待(程序正義與友善經驗)
- 捨棄醫療與藥物獨大的因應模式
這些已得到世界衛生組織的認可,並且歸納出許多有效的社區方案。而我們整理近日的討論,也歸納出八個民間團體針對現行系統的重點建議如下。
一、集眾人和各方之力,別讓司法和醫療單打獨鬥
司法精神病房並不是「預防功能」,而是等到出事、有人受傷才會送過去,顯然是為時已晚的措施。病房中的監護品質和程序確實應該提升,但最前端的「預防」 和後端的「出院後追蹤」,更是亟需資源和佈建。
司法和醫療都不該、也無法承擔所有社會任務。在治療上遲遲不見起色的病人,就該盡快讓社福單位或其他社區支持網絡進場,投注更多資源在重返社會後的追蹤輔導。
這些輔導包括心理衛生社工支持、疾病認識、用藥管理、情緒管理、法律常識、人際關係建立、兩性關係課程、社交技巧訓練、職能訓練、飲食健康等相關復健課程和活動,或是定期門診。
二、增進整個系統的精神障礙知能,阻止悲劇發生
犯下殺警案的鄭再由,長期處於妄想中,犯案當天曾經分別到兩個派出所、保險公司、社會局、議員服務處等五個地方求助,卻沒有人知道怎麼協助他,一再錯失犯罪預防的機會;去年8月在苗栗開野馬撞傷人的葉姓男子,亦在撞傷女騎士之前便留言要對衛福部長陳時中開槍,父親節時也曾在台南逆向行駛。
嘉南療養院醫師李俊宏當時便提出「攔截式處遇」概念,指出在撞傷人之前,如果整個系統對精神病疾和相關流程熟悉,至少有兩次機會可以把人攔下,一次是公然說要槍殺部長時,一次是逆向行駛(導致)公共危險的時候。在臺鐵殺警案中,則至少有六次機會可以把人攔下。
「台灣應該要有攔截式處遇的概念,特別是非醫療的系統必須對精神疾病有相當的理解、定期演練,而不是僅靠法條辦事。」李俊宏說:「如果主事者沒有這些概念,只是一直在某些地方補人和錢,不會有明顯成效。說是網絡,其實需要相關部會全員動起來。」
三、在監所體系導入精神治療與心輔資源,別讓監所成為惡化精神疾病的地方
現行的監所、看守所等地方都沒有針對精神病犯設計的勞動作業和輔導模式,許多精障者在其中病情加劇,也讓後續的監護或復歸社會轉銜越發困難。
「監獄沒有專職的精神科醫師才是核心問題。」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醫師黃聿斐在監察院調查中說:「台灣應該提升矯正機構中對精障犯罪者的治療能力,讓他們即使在判決未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候就能接受治療,而不是非得等到住院時。」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祕書長黃怡碧則在12月26日的座談中再三強調:「矯正機關一定要有足夠的精神醫療和輔導能力,讓精障者最終能夠順利回歸社會。」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也在同場座談中說:「精神醫療必須從羈押時就開始。現在看守所狀況真的很糟,有些案子如果要花兩、三年才能定讞,當事人狀況只有不斷敗壞而已。」
四、要學國外就學好的,以病人權益為主體
監護處分模式應該有適當的分流和評估。事實上,監護處分只是各種各樣精神病人適合的其中一種因應方式。民間團體強調,修法一定需要明定、說清楚哪些程度的罪刑才會進入監護。
此外,這次修法美其名說是參考德國、日本等國法條,強調「期限立法已經不是現在的趨勢,各國立法都走向無期限」。但德國的整體法律設計其實有極其嚴格的規範,日本更不像臺灣是在「犯罪預防」的前提下(保安處分的架構中)做監護1。
司改會律師林俊儒在12月26日的座談會中說:「日本的《醫療觀察法》是以類似我國《精神衛生法》的模式,以病人的治療權益為核心。跟我們的保安處分概念完全不同。日本現在已經沒有人在討論保安處分了。」
五、讓治療得以延續,讓支持能夠長久
受監護精神病人的治療或輔導,不管是在服刑前或服刑後,都需要和監獄或社區有效銜接。
監獄銜接方面,榮總員山分院在監院調查中指出:「精神病人從(判刑前)鑑定、服刑過程中的精神治療、監護、回歸社區等階段,都由不同的醫療衛生機構或人員處置,沒辦法形成一致性的評估和連續性的治療計畫。」
社區銜接方面,現在的監護過程缺乏重返社會、適應日常生活的輔導機制,對出院後的病人狀態影響巨大。醫療院所或機構如果能即早讓社區資源進入、早做調整,不但病人可以回復良好、提早被釋放,之後的就業、就養要在哪裡,也都可以即早設想。
在日本的醫療觀察法中,就設有「復歸社會調整官」,即早安排或調整病人出院後的生活。他們也有漸進式的社會復歸概念,交錯使用社區支持和(醫療)機構安置等,若有必要,病人也可得到最長五年的門診治療。
而這些機制,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都看不到。
六、出院前的準備做足,聯繫會議好好開
現行法規中唯一有規定的社會復歸內容,只有監護結束、出院前的那兩個月,要由檢察機關召開聯繫會議。但這些會議早已被業界公認徒俱形式。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說:「負責個案管理的社區工作者(不見得要是心衛社工,總之是個案出院後負責追蹤的那個人),應該要平等納入參與會議。他們是最了解家庭的人,卻常因爲醫生或誰誰誰的一句話,就得改變做法。」
「社區工作者應該要有權又有責,和精障家庭共同擬定復歸計畫。理想狀態下,通常必需開好幾次會議,並且滾動修正才有用。」
「轉銜必需從監護結束前半年就開始做準備,兩個月根本不夠。應該讓未來的社區工作者預先進入、和病人建立關係,而且應該讓家屬和受監護人一起參與。」
司改會律師林俊儒在12月26日的座談會中呼籲:「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一直說要訂定明確的SOP,我想不如直接訂立社會復歸計畫書吧,也把授權辦法訂在其中!」
七、確實投注預防性的資源,給家屬有力的支持
心生活協會(病友家屬團體)總幹事金林指出,臺灣還有很多可以改善的地方,政府卻「正事不做一直只會蓋病房」。她舉例,國外早有研究顯示,連續失業、退出職場多年的精神病人,在人際和經濟斷裂的雙重壓力下,自殺和傷人的危險性都會提高,臺灣卻缺乏類似的調查和數據。
或者,在監所和醫院之外,投注長期性的支持給精神病人和家庭,也是病友家屬團體爭取多年而未果的事。「在精神醫學調查中,病友們自己就表示,最需要的是長期的心理情緒支持。家屬也是。請問臺灣有精神病人家屬的支持中心嗎?有他們可以求助的地方嗎?全國各縣市都沒有。」
「我們相信治療,但我們知道藥物治療只是基礎。我們曾經紮實做了十年的全國病友和家屬需求調查和充權,深刻理解精神病人的生活支持和照顧才是重點。」
「所有人的事都不能繞過人,要治他的病也不可能繞過他。政府只看到病,沒有真正往外延伸院外的網絡,出事了再來蓋病房妄想解決。」
「司法精神病院如果能編列預算,拿來成立出院後的外展(外部訪查)團隊,以這個團隊來承接高再犯風險的後續追蹤和處遇,還比較有用。」
八、連署表態提高民意基礎,阻止無效倉促修法
法律會最大程度的影響最多人,修法事關重大,最終目的是確實縫補社會安全網,而不是造成無謂的資源浪費。因此我們同意連署中希望爭取的四大修法方向:
- 反對無期間上限的監護處分
- 修法中應明訂主管機關編列監護處分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
- 完善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的轉銜制度,確實擬定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 建置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會後所需的社區資源
現行修法草案一旦通過,背後若缺乏好的資源佈建和銜接制度,精神病犯回歸社會的路只會越來越漫長。當高牆築起,不只讓我們更難以傾聽彼此的困境,從法律資源分配的有效性、人權和社會風險來看,都無助於改善問題、回應社會真正的需求。
延伸閱讀
- 精障者犯法只能終身隔離?5年來犯行以竊盜最多,監院疾呼兼顧治療、人權與社會風險
- 是嫌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精神障礙觸法者何去何從
- 鐵路殺警案一週年,關於「監護處分」的6大建議
- 臺灣的社區精神照護出了什麼問題?
資料來源
- 我國刑事訴訟採取「刑罰」和「保安處分」雙軌制,刑罰是針對有責任能力的被告,保安處分則針對無責任能力的被告。而「監護處分」則是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所實施的監管、保護與治療。(參考:是嫌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