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誰說了算?當罪犯可能是病患,「緊急監護」不是最佳解答
近年來數起精神病患傷人或是殺人事件,不但造成社會及民眾恐慌,更凸顯目前社會安全網對於精神病患者未規則治療造成病情不穩定而衍伸的各種犯罪行為,缺乏相關因應策略。
故司法院在109年12月2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
需要治療勝於處罰的「犯罪者」
精神疾病患者於病情不穩時,的確可能出現較為危險之犯罪行為,此類患者因犯罪原因直接受精神疾病影響,單純施以自由刑希望嚇阻病患再犯,收效有限,穩定病情才是避免再度犯罪的途徑。
精神疾病患者若犯罪,其處遇思維本就與一般犯罪者不同,需要的是正統精神科治療,以穩定病情代替傳統懲罰。依台灣現行法律,已有監護處分制度,例如:《刑法》第87條規定,如犯罪行為受精神疾病影響,「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即針對因病情不穩而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可經法院判決強制入院治療,但因需經檢察官調查、起訴、醫院鑑定、雙方法律攻防、法院判決等,往往曠日廢時,期間如果放任病情不穩定病患於社區內,形同不定時炸彈,造成治安疑慮及社區恐慌。
雖然犯罪行為人如有再犯風險,檢方可依法申請羈押,但羈押處為看守所,無法讓患者得到良好治療。故司法院考量上述情事,提出本次的緊急監護制度,希望提供法官多一項選擇,能讓病患早些進入精神醫療系統。其立意雖良善,但筆者卻認為可能衍伸更多問題,應再行考慮。
「緊急監護」是良藥抑或疊床架屋?
首先,被告疑似為精神疾病,該由誰來判斷?檢察官或法官是否具備相關診斷專業?我們都知道,有些疑似精神症狀的異常行為,不一定是精神疾病造成,例如:
- 單純反社會人格者,就可能出現許多不理性及超乎常人的傷害及破壞行為,但與精神疾病無關,也無法經由目前精神醫療獲得幫忙,卻可能於住院期間欺負弱小病患、挑戰病室規則、嚴重暴力、威脅工作人員等,造成執行醫院困擾及同仁人身安全疑慮。
- 許多內科疾病,包括:離子不平衡、肝功能出問題、感染等,都可能造成精神受影響,因而出現疑似精神疾病。姑且不論不經診斷直接判入精神科病房造成延誤就醫問題,這類病患只要找出生理原因,治療後往往可於短期內改善精神症狀,改善後病患何去何從?總不可能一直占用內科床位至期滿吧?
其次,住院需要經費,目前《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及監護處分,是由健保支付其治療費用,若未來法院判決需治療,但醫師診斷後發現不是精神病患,不符合申報健保規範,那這期間衍伸之費用,由誰來支付?
就算個案符合健保規範,但住院除健保外,仍有部分負擔及其他成本。目前的住院制度,衛福部及法務部均有編列相關預算支付其部分負擔,經法院判決緊急監護的犯人,財源何來?況且一個病患住院,所需往往不只部分負擔,日常生活用品、盥洗衣物、伙食費等,若病患或是家屬因經濟問題無力繳納,或是認為這是國家判決,非其自願而拒絕繳納,由誰買單?
最後,筆者須提醒一件事,前幾年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審查,當時討論到精神科醫師申請強制住院,是否該採「法官保留」——即由醫師申請,但由法官作最終判決——司法院極力反對,表示法官無精神科專業,無法判定。怎麼才幾年過去,目前全國法官馬上已經準備完畢,可以不須精神科醫師評估,逕行認定犯人乃精神病患,須由醫院收治呢?
從改善強制住院制度開始
目前的《精神衛生法》,已有相關強制住院制度,精神病患只要出現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以至於不能處理自身事務,且有自傷傷人之虞或是行為,即可由兩名專科醫師申請強制住院,經專業審查會審核後,若病患不服,相關救濟、再審程序完整,經費也有相關預算,可謂制度完整。
但實際執行層面上,筆者認為現行強制住院條件過於嚴苛,限定必須有自傷及傷人之行為或有自傷傷人之虞,方能申請強制。我們知道,精神病是一種長期慢性病,若不治療症狀往往會持續很久,許多精神疾病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往往已經拒絕治療,甚至早已出現明顯精神症狀及異常行為,但受限於法律規定,因為患者沒有自傷傷人,所以無法提早治療改善病情。
但是,我們畢竟不可能24小時跟在患者旁邊,在他欲犯罪而未犯罪時就即時處理強制送醫治療,往往都是等到傷害造成,再來亡羊補牢,徒增遺憾。
因此,筆者建議,應放寬《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條件,只要因精神疾病造成明顯社會功能受損,就可強制讓個案接受治療(雖然暫時剝奪個案自由,但長期看來,改善病情絕對是有利於個案,詳見筆者文章〈精神科醫師:提醒法官大人,公約不只有一條〉)。
而未來法院或是檢察官執行業務時,若發現疑似精神症狀,可直接送醫,由精神科醫師判定是否為精神疾病,需執行何種治療,以現有《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再來進行優化即可,不須捨近求遠,再訂一個四不像的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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