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
行政院自5月19日推出「簡訊實聯制」,由民眾用手機掃描店家的QRCode,即會出現「場所代碼:0000 0000 0000 0000 本簡訊是簡訊實聯制發送,限防疫目的使用」的文字,直接發送簡訊到1922,即可完成實聯制,而不用另外填寫資料。
然而,民眾每傳送一則實聯制簡訊,其實都是在揭露自己「在什麼時間、出現在什麼地點」的個人隱私,因此在制度推出後,仍有部分爭議未解。
簡訊實聯制「只供防疫使用」,卻遭不當利用?
對於網路流傳「簡訊實聯制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藉機監控人民行蹤」的訊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極力澄清「這是假訊息」,強調簡訊只會傳送給電信公司,且只保留28天,並僅限作為疫調使用。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更於5月23日的記者會上,強調民眾若散播上述的「假訊息」,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筆者必須在此沉痛地說:近日卻發生了「簡訊實聯制」資料被拿來使用在疫調之外的情形。
筆者任職臺中地院強制處分庭,工作內容包含審核警方聲請的搜索票案件。近日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指揮中心一再向國人保證簡訊「只會作為疫調使用」時,警方同一時間卻利用民眾所發送的簡訊來掌控嫌犯的行蹤。
由此可見,指揮中心明顯沒有約束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其他機關調取簡訊資料。筆者因此質疑,所謂「僅作為疫調使用」的承諾,難道只淪為口號?
就算該簡訊是經由法官核發調取票或是依通訊監察所得到的資訊,也是違反了發送簡訊者信任指揮中心所說的「限於疫調使用」的承諾,警方以簡訊內容來鎖定嫌犯行蹤,恐怕也是不當的行為。
依筆者日常所見,目前幾乎所有店家都配合政府政策,要求顧客在消費前先發送實聯制簡訊。據報導,這一個月以來全國已經發送3.5億則簡訊,顯示民眾極為配合政府的防疫政策。令人遺憾的是,在疫情嚴峻的此時,全國上下都在積極防疫,警方卻無視簡訊內容中「限防疫目的使用」的聲明,在背後利用民眾基於對政府信任而傳送的簡訊——就算目的是為了偵查犯罪,也不能合理化不當利用的事實。
指揮中心應正視約束電信公司,全民才能信任防疫
更令筆者擔憂及存疑的是,電信公司是不是根本就沒有對於實聯制簡訊的調取作任何限制?筆者近日反覆思考若不質疑此事,讓現狀持續下去,不排除警方仍可能在其他案件中利用實聯制簡訊來掌握民眾行蹤,而且不見得會保留調取紀錄。
更嚴重地假設,若類似做法仍被默許,未來在各種民刑事案件中,簡訊資料都可能會出現在法庭,作為證明民眾在特定時間、出現在特定地點的證據。舉例來說,僱主是否也有可能要求員工提出通聯紀錄,來審查員工居家上班時有無蹺班購物?
事實上,筆者也不敢相信自己配合指揮中心落實簡訊實聯制,竟然可能淪為遭警方掌握行蹤的工具。在簡訊實聯制甫推出時,台灣人權促進會已曾提出制度並不透明的疑慮,如法源不明、稽核制度不明等,筆者對此不再贅述。
筆者的重點在於,不論指揮中心現在與電信公司的約束機制為何,應立即檢討並確保電信公司不得基於防疫目的外,提供簡訊資料給任何機關,以杜絕警方或其他機關不當利用簡訊紀錄。
只有在指揮中心積極面對目前的缺失並修正改進後,才能重拾民眾對政府的信任,繼續支持簡訊實聯制,讓「同島一命」的我們,一同對抗COVID-19。
(※ 110年6月21日 17:00補充說明)
上開文章發表後,收到許多回饋意見,甚為感謝。然而前文僅對於警方以實聯制簡訊據以聲請搜索票一事認為有「不當」之處,並未認為檢察官及警方取得該簡訊的程序不合法或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澄清。
違反社會觀感
總統及行政院長的臉書都向民眾宣導實聯制簡訊只會作為疫調使用,刑事局卻以之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就算簡訊來源是依法監聽所取得,然而同為行政權之下,卻行為不同調,嚴重違反社會觀感,所以筆者在前文中認為這恐怕是「不當」的行為。
法律層面的適用
若實聯制簡訊是依法官核發的監聽票而取得,得否作為警方聲請搜索票的證據資料?筆者於前文中並未表達立場。
許多檢察官及警界人士認為指揮中心以疫調需求而實施簡訊實聯制,與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犯罪而以監聽票取得實聯制簡訊,是依據兩種不同的法律依據,並不會因為指揮中心宣示實聯制簡訊「僅作為疫調使用」而造成偵查機關取得該簡訊的程序不合法,故也不需要限於疫調使用。
上開意見雖然言之成理,然而筆者認為本案特殊之處在於民眾若未配合實聯制,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許多商店只能以手機掃描QRCode,沒有提供紙筆可供填寫,民眾若不傳送簡訊,則店家極可能會拒絕其購物,民生需求即無法滿足;若民眾違反實聯制而購物,則將受到罰鍰;若傳送簡訊,則其個人隱私將遭蒐集。
可以說民眾傳送簡訊時,是處於民生購物需求及遭處罰鍰的雙重壓力之下,並不是完全基於其自由意志,若作為對其自身不利的佐證,對其恐怕有失公平。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審核搜索票應如何為證據取捨,但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筆者寧可在警方以之聲請搜索票時,在個案中排除實聯制簡訊的適法性。
另一個可能的思考路徑是將行政院、指揮中心、衛福部及刑事局視為同一個行政權之下,既已先宣示實聯制簡訊僅能作為疫調使用,若作為犯罪偵查的工作,已違反蒐集目的外的使用,違反《個資法》第16條。
至於實聯制簡訊在審判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若以實聯制簡訊據以搜索扣得的物品,是否得作為證據使用?這些問題並非本事件中筆者所遭遇的問題,宜靜待未來司法實務發展。
法律是社會科學,法律問題常常並無恆久、一致的解答,對於特定的法律爭議有不同意見,是很常見的,筆者上開意見自容檢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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