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握有簡訊實聯制的操控權——政府、法院、電信業者?
筆者於今年6月間為文指出警方以實聯制簡訊據以鎖定被告行蹤,並據以聲請搜索票一事認為有「不當」之處。因為民眾若不傳送1922簡訊,則店家極可能會拒絕其購物,民生需求即無法滿足;若民眾違反實聯制而購物,則將受到罰鍰;若傳送簡訊,則其個人隱私將遭蒐集。
可以說民眾傳送簡訊時,是處於民生購物需求及遭處罰鍰的雙重壓力之下,並不是完全基於其自由意志,若作為對其自身不利的佐證,對其恐怕有失公平。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審核搜索票應如何為證據取捨,但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筆者寧可在警方以之聲請搜索票時,在個案中排除實聯制簡訊的適法性。
通訊監察書上的指示禁止:是否能取得1922簡訊?
兩個月以來,有檢警提出不同的意見,甚有見地,然而也有法官及律師公開為文支持筆者的意見1。更有意見建議法官應該在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指示禁止取得1922簡訊。
筆者對於在通訊監察書中指示禁止取得1922簡訊舉動,採取審慎的態度。一來是5月間全國提升至三級警戒後,筆者所屬的台中地院強制處分庭的五位法官採分流上班,筆者與其他法官間會互相代理審核續行通訊監察的案件。如果筆者在代理其他法官時,在通訊監察書上指示禁止取得1922簡訊,但被代理的法官可能不同意筆者的意見。
相反的,若筆者在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指示禁止取得疫調簡訊,但其他法官在代理筆者審核續行監察時,可能未禁止取得1922簡訊。以上情形,將使通訊監察書的指示前後不同,造成困擾及爭議。
其次,筆者的意見未來不見得會得到其他法官的認同,筆者若未帶保留,直接在通訊監察書上指示禁止取得1922簡訊,則可能在偵查階段就使可以做為犯罪行為的證據消失。就算筆者欲在通訊監察書上指示限制取得1922簡訊內容,也應該特別註記,請電信公司在「簡訊內容」及「基地台」做遮掩,僅保留傳送簡訊時間及傳送至1922的紀錄,並在電信公司系統中保留簡訊內容及基地台,待日後法官特別准許時方可調閱。這樣才能確保日後審判的法官如果不贊同筆者的見解,仍可能調閱當時的1922簡訊。
再者,筆者對於電信公司在技術上及意願上是否能配合執行也有疑慮。沒有確認之前,若遽然在通訊監察書做出指示,電信公司技術上卻無法配合,恐怕衍生更多爭議。有些意見認為電信公司要把1922簡訊遮掩起來,技術上應該不是問題。但筆者認為,這畢竟是猜測而已,技術上究竟能否做到,還是要向電信公司確認才能斷定。
電信公司與國家機關,應配合協調
筆者曾於7月間發函詢問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台灣之星,若法官在通訊監察書上要求就被監察人所傳送的1922簡訊的「簡訊內容」及「基地台」做遮掩,只顯示「通訊監察書要求遮掩」,僅保留傳送簡訊時間及傳送至1922的紀錄,並在電信公司系統中保留簡訊內容及基地台,待日後法官特別准許時方可調閱,技術上能否達成?
中華電信於8月初函覆表示,該公司配合通訊監察時,是依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訂「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執行,前述提及的遮掩要求技術上可行,但須主管機關同意後配合辦理。
然而,筆者查閱「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並未有何應得到NCC同意的規定,故筆者再次函詢中華電信,請其說明為何需要NCC同意後才能配合辦理。
中華電信於8月底再函覆表示,各家電信事業系統或執行能力有所不同,宜由主管機關同意及整合協調全體電信事業提供同等功能之查詢、提供必要之協調,以建構完善及一致的通訊監察系統。
台灣大哥大則函覆表示該公司不會收受通訊監察書,僅負有協助執行機關可使用該公司的通訊監察設施及人員之協助。而筆者認為台灣大哥大只是迴避問題。
直到筆者8月26日離職之日止,遠傳及台灣之星則都沒有回覆。
姑且不論電信公司在法律上可否以未經NCC同意為由,而拒絕配合法官在通訊監察書上記載禁止取得1922簡訊的指示,但是在目前現實面上,單單只有法官在通訊監察書上的指示,顯然難以得到電信公司的配合。
筆者當然也同意就如何遮掩1922簡訊部分,應該儘量協調各電信公司,達成一致的對應措施,但也不能因為特定電信公司無法配合,其他有能力的電信公司就以此為藉口拒不配合。相關制度的建置仍需由NCC、電信公司及相關部會協調,而不是相互推託,草草了事。
- 有部分民眾認為自身沒有犯罪,自己傳送的實聯制簡訊被使用也無妨。然而這樣的想法恐怕是放棄自身的隱私及權利。如果再為衍伸,則民眾自身沒有犯罪,則讓警方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一下住處,應該也無傷大雅吧?又有部分民眾認為,為了打擊犯罪,使用實聯制簡訊無妨。但筆者認為合法取得的證據,不見得就能合法使用,就算為了打擊犯罪,也不是什麼手法都是當然可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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